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案件中,自首是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認罪認罰是法定的從寬處理情節(jié),退繳違法所得是體現(xiàn)悔罪態(tài)度的重要酌定情節(jié)。對于具有上述從寬情節(jié)的被告人,即便涉案金額較大,法院在量刑時仍應依法予以綜合考量。該案例入選相關典型案例,體現(xiàn)了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司法導向。
案情簡介
被告人劉某于2019年1月至2023年1月間,利用其在某公司擔任業(yè)務發(fā)展經(jīng)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調整換量比例、恢復換量合作、提供流量扶持等提供幫助,多次收受錢款共計人民幣600余萬元。此外,劉某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下架違規(guī)競品、APP上架審核、提供流量等方面提供幫助。
該案由趙飛全律師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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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飛全律師
辯護觀點
辯護人介入后,對案件事實和證據(jù)進行了全面審查,認為劉某具有以下從寬情節(jié):
第一,劉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劉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第三,劉某退繳部分違法所得,體現(xiàn)了悔罪態(tài)度。
裁判結果
法院鑒于劉某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繼續(xù)追繳違法所得。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自首、認罪認罰、退贓等從寬情節(jié)的綜合考量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自首是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認罪認罰是法定的從寬處理情節(jié);退繳違法所得能夠體現(xiàn)行為人的悔罪態(tài)度,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量。該案的裁判體現(xiàn)了在依法懲治腐敗犯罪的同時,對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贓等從寬情節(jié)的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的司法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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