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污染環境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認罪認罰、積極承擔生態修復責任并公開賠禮道歉等情節,是法院量刑時的重要考量因素。對于具有上述從寬情節且犯罪情節較輕的被告人,依法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
案情簡介
唐某(化名)與他人結伙傾倒含有重金屬的有毒廢物,嚴重污染環境,造成農用地土壤污染。公安機關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對唐某立案偵查。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積極承擔生態修復責任并公開賠禮道歉。
該案由趙飛全律師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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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飛全律師
辯護觀點
辯護人介入后,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了全面審查,認為唐某具有以下從寬情節:
第一,唐某系初犯,無前科劣跡。
第二,唐某認罪認罰,真誠悔罪。
第三,唐某積極承擔生態修復責任,并公開賠禮道歉。
第四,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配合調查。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某結伙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鑒于唐某系初犯,認罪認罰,積極承擔生態修復責任并公開賠禮道歉,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污染環境罪中生態修復情節對量刑的影響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認罪認罰、積極承擔生態修復責任并公開賠禮道歉,能夠有效修復被損害的環境公共利益,體現行為人的悔罪態度,是法院量刑時的重要考量因素。對于具有上述從寬情節且犯罪情節較輕的被告人,依法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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