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國樽律師事務所馬來西亞辦公室
結案時間:2026 年 5 月 12 日
核心成果:全程以非訴方式辦結,成功推動馬來西亞駐華使領館開啟特殊通道,特批遠程換發過期護照;推動境內出入境機關適用從輕裁量規則,僅作出警告處罰,免于拘留、遣返及高額罰款;順利恢復當事人在華合法居留身份,徹底化解雙證失效僵局。
本案已入選國樽 2026 年度涉外移民與居留合規典型案例庫,其 “領事人道申訴 + 境內主動申辯” 的雙軌辦案模式被廣泛應用于東南亞籍在華人士居留糾紛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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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與委托經過
委托人 G 某為馬來西亞公民,現年 78 歲,2020 年初持中國五年期團聚簽證赴福州探親,受新冠疫情持續影響長期滯留境內。當事人原馬來西亞護照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中國團聚簽證有效期至 2025 年 1 月,因年事已高且患有高血壓等多種慢性重癥,行動能力與認知記憶能力嚴重受限,誤將本國護照有效期與中國簽證到期日混淆。2025 年 2 月家屬擬陪同其前往馬來西亞駐廣州總領事館辦理護照更新時,才發現中國簽證已先行失效;后續因當事人病情反復、無法承受長途出行,加之家屬不熟悉涉外申訴流程,導致馬來西亞護照也于 2025 年 6 月過期失效,當事人陷入事實層面的在華非法居留狀態,面臨罰款、拘留甚至遣返的行政處罰風險,且因身體條件完全無法返回馬來西亞補辦證件。
2026 年 1 月,當事人家屬通過國樽律所馬來西亞辦公室咨詢解決方案。鑒于案件涉及馬來西亞領事護照簽發規則、中國人出入境管理處罰裁量、高齡人士人道主義考量等多重復雜因素,馬來西亞辦公室當日啟動 “中馬涉外移民協同辦案機制”,聯合北京總部涉外移民法律服務團隊成立專項辦案組,由 2 名馬來西亞本地執業律師負責領事程序對接與國際法適用,3 名北京總部涉外移民律師負責中國法域合規申報與行政申辯,全權代理當事人的護照特批換發與居留身份恢復事務。
二、中馬聯合辦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馬來西亞辦公室負責領事規則適用與使領館對接、北京總部負責中國法域行政程序與境內事務落地” 的標準化協同模式,各環節均形成書面成果與可追溯記錄:
1、2026 年 1 月 15 日 - 1 月 28 日:雙法域風險評估與證據體系構建
馬來西亞辦公室:系統梳理馬來西亞海外公民護照換發的常規流程與特殊裁量規則,評估遠程換發、特批辦理的政策空間,出具《馬來西亞領事護照特批法律評估報告》,明確人道主義申訴的核心切入點與證據標準,預判領事審批的關鍵節點與溝通策略。
北京總部:全面梳理案件事實脈絡,收集并固定過期護照、簽證原件,調取醫院近期診斷證明、既往完整病歷、無法長途出行的醫學意見書,同時核實當事人在華居住軌跡與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形成完整閉環證據鏈,為后續領事申訴與境內行政申辯奠定事實基礎。
2、2026 年 2 月 10 日 - 4 月 14 日:領事人道主義申訴與特批護照換發
馬來西亞辦公室:正式向馬來西亞駐廣州總領事館遞交人道主義申訴書及律師函,全面陳述當事人因疫情滯留、高齡重病導致證件逾期的客觀事實,重點強調當事人無主觀惡意、且身體條件完全無法滿足現場辦理要求。辦案團隊先后開展多輪線上溝通與線下當面陳述,推動領館啟動特殊辦理通道,成功豁免常規的本人現場生物信息采集要求,改為指派領事官員通過遠程視頻核驗身份、委托家屬代辦的方式辦理。經馬來西亞國內移民主管部門最終審批,當事人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成功獲發全新馬來西亞護照。
北京總部:配合馬來西亞辦公室補充提交境內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正式診斷證明、親屬關系公證材料,佐證當事人的身體狀況與在華居住的合理性,協助完善申訴材料的證據效力,加快領事審批進度。
3、2026 年 4 月 17 日 - 5 月 7 日:境內出入境申報與行政處罰申辯
北京總部:在取得新護照當日,前往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主動進行行政申報,提交《減免行政處罰法律意見書》及全套醫療、事實證據材料,主張當事人逾期居留系不可抗力與自身健康障礙共同導致,無主觀違法故意,且已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中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情形。辦案律師多次與出入境管理機關溝通釋法,結合當事人高齡重病的特殊情況推動裁量寬免。 馬來西亞辦公室:同步向出入境機關提供領館特批換照的官方說明文件,佐證證件逾期的客觀原因與當事人的合規意愿,配合境內行政程序的事實認定,強化申辯意見的說服力。
2026 年 5 月 7 日,出入境管理機關正式采納申辯意見,僅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極輕微處罰,免于拘留、遣返及高額罰款。
4、2026 年 5 月 8 日 - 5 月 12 日:居留許可恢復與案件辦結交付
北京總部:協助當事人準備居留許可全套申請材料,完成境內申請流程,于 5 月 12 日成功獲批新的居留許可,當事人徹底解除雙證失效的困境,在華合法居住身份正式恢復。
馬來西亞辦公室:向當事人及家屬交付《馬來西亞護照海外換發操作指引》,針對后續證件管理、領事服務事項出具專項提示;聯合總部出具《案件結案報告》與《在華外籍人士居留合規手冊》,明確日常證件管理、逾期風險防控的具體注意事項。
三、核心辦案難點與權威解決方案
本案涉及的兩大核心難題,均為中馬跨境移民與居留糾紛中的共性問題,國樽聯合團隊依托雙法域執業能力與實務經驗,形成了可復制的標準化解決方案:
1、過期護照的非現場特批換發難題
專業依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五條、馬來西亞《移民法》及護照簽發管理相關細則
解決方案:以馬來西亞本地領事規則為核心抓手,突破 “本人現場辦理、有效期內申請” 的常規要求,通過完整的醫療證據與事實材料論證人道主義必要性,推動使領館行使自由裁量權開啟特殊通道;同時建立 “遠程視頻核驗 + 授權代辦提交” 的替代辦理流程,在嚴格符合領事管理規范的前提下,解決當事人的物理出行障礙。
2、長期非法居留的行政處罰寬免難題
專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解決方案:摒棄被動等待查處的思路,采取主動申報 + 系統性申辯的策略,通過完整證據鏈充分證明當事人 “無主觀過錯”“存在客觀不可抗力”“違法行為輕微且及時改正”,同時結合高齡、重病的酌定從輕情節,推動出入境管理機關在法定裁量范圍內作出最寬處理,在不突破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最大化保障當事人權益。
四、本案適用的權威法律依據
(一)國際公約與馬來西亞領事規則
1、《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五條:領事職務包括向派遣國國民發放護照及旅行證件,并為派遣國國民提供幫助與協助;使領館有權對陷入特殊困境的本國國民行使裁量權并提供特批協助。
2、馬來西亞護照簽發管理相關規定:對于海外本國公民因健康、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無法現場換發護照的,可經國內主管部門審批后啟動特殊辦理程序。
(二)中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外國人非法居留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外國人所持簽證停留期限屆滿需延長的,應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停留地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五、基于本案經驗的權威實務建議
結合國樽馬來西亞辦公室多年中馬跨境移民與居留服務經驗,針對在華馬來西亞籍人士提出三點合規建議:
1、證件有效期分類管理:明確區分本國護照有效期與中國簽證 / 居留許可有效期,設置到期提醒機制,至少在證件到期前 3 個月啟動換發或延期流程,避免因混淆日期、疏忽大意導致逾期。
2、特殊情況及時啟動救濟:如遇重病、疫情滯留等客觀障礙無法按時辦理證件的,應第一時間聯系本國駐華使領館及專業涉外律師,評估人道主義特批或行政延期的可行性,避免拖延導致風險升級。
3、逾期后主動合規處置:若已出現證件逾期或非法居留情形,切勿隱瞞逃避,應盡快委托專業機構主動向出入境管理機關申報,通過充分的證據與法律申辯爭取從輕處理,最大程度降低行政處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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