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國企人員判刑后,這些情況下可以不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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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印象里,國企員工尤其是領導,只要犯了法被判刑,工作肯定就保不住了。其實,法律上的規定并沒有這么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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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實施后,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專門發文,對公職人員判刑后的處理進行過詳細解讀。特別是對于央國企的領導和管理人員,法律確實留了一個極窄的口子:如果是過失犯罪,刑期在三年以下,且情況特殊,經過嚴格的上級審批,有可能不被開除,而是改為撤職處分。但這絕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有著非常嚴格的限定條件。
一、先說哪些情況肯定要開除
根據《政務處分法》的規定,有幾類情況是沒有任何商量余地的,必須開除。
首先是故意犯罪。不管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還是危險駕駛,只要是故意犯罪,被法院判處刑罰(包括緩刑),按照規定就必須開除。這一點對國企的公職人員沒有任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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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刑期問題。如果是過失犯罪,比如交通肇事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罪,法院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了三年,那也必須開除。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這種也屬于必須開除的范疇。
另外,如果因為犯罪情節輕微,檢察院做了不起訴決定,或者法院免予刑事處罰,這種情況一般是給予撤職處分;但如果造成了不良影響,照樣還是要開除。
二、哪些國企人員適用這個規定
央國企的員工構成比較復雜,并不是所有人都能適用這個“保留公職”的政策。
這里主要針對的是“公職人員”,具體到國企里,指的就是那些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干部,比如央企的班子成員、省屬重點國企的董事長總經理等。此外,依據《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管理的各級管理人員,也參照這個精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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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國企里的普通合同制員工,他們如果犯了法,主要依據《勞動合同法》和企業內部規定來處理,雖然也可能會被解除合同,但不適用這里說的“政務撤職”概念。
三、什么情況可以不開除?
法律規定,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只有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才可以不予開除。這里的“可以”,在實際操作中是受到嚴格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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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案件情況特殊”,通常指的是這幾種情形:一是這個人政治素養好,業務能力極強,是本行業的頂尖專家或技術大拿,留下來對國家的某個重大項目或者行業技術發展至關重要;二是這個人曾經做出過重大貢獻,獲得過國家級的重要榮譽,且家庭確實存在嚴重困難,比如身患重病或者臨近退休,開除后生活難以為繼;三是涉及國防、外交等特殊領域的極個別案件,確實需要保留身份的。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那些在安全生產等領域多發易發的過失犯罪,從警示教育的社會效果出發,即便是符合上述條件,在決定是否保留公職時也會非常慎重,通常還是會堅持開除原則。
四、最關鍵的環節是報批程序
即便一個人真的符合了上述所有條件,也不代表所在單位就能拍板讓他留任。法律明確要求,必須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
如果案件是由監察機關辦理的,通常需要先報同級黨委同意,然后以黨委的名義書面報給上一級監委審批。上報的材料不能只是幾張紙,需要詳細說明案情為什么特殊,為什么要保留公職,還要附上法院的判決書、審查報告、個人的懺悔材料,以及能證明其特殊價值的專家證明、榮譽證書等。只有等到上一級監委明確批復同意后,才能作出撤職處分的決定,而不能直接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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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由國企的任免機關、單位自己辦理的案件,那么這個“上一級機關”指的就是該單位的上一級主管單位。
還有一個實操細節,就是在法院還沒作出生效判決之前,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國企人事部門可以先不急著作出最終的政務處分決定,等判決結果出來,確認了刑期和性質后,再視情況處理,這樣更穩妥。
五、保留公職不等于萬事大吉
很多人誤以為只要爭取到“不開除”,就等于平安著陸了。這種想法是大錯特錯的。
首先,處分是“撤職”,不是“留用察看”。撤職意味著必須降低職務和崗位等級,工資待遇也會跟著大幅下調。而且在處分期內,是不能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的。
其次,黨紀處分也會跟上。按照黨章規定,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也應當開除黨籍。極少數沒被開除黨籍的,還得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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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對于國企領導人員來說,還有一個“終身禁任”的規定。根據相關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這就意味著,哪怕你因為特殊原因保留了公職,在這個國企里也只能做個普通員工,絕不可能再回到領導崗位上了。
六、政策的變化趨勢
回顧歷史,上世紀八十年代,對于國企職工被判刑的處理相對寬松,規定被判緩刑的“一般可不予開除”。到了2008年以后,隨著相關條例的更新,對行政機關任命的國企領導判刑后,基本都是參照公務員標準,傾向于一律開除。現在的《政務處分法》確立了“原則上開除、特殊情況可保留”的標準,看似有了一絲松動,但實際上是在法治化軌道上的審慎收緊。這個口子開得很小,主要是為了留住極少數不可替代的特殊人才,絕不是給違法亂紀者留的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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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央國企的管理人員來說,千萬不要心存僥幸,認為犯了事還能靠“特殊貢獻”保住飯碗。在日常工作中,嚴守法律底線才是唯一的護身符。而對于企業的紀檢監察部門來說,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既不能因為怕擔責就搞“一刀切”全部開除,也不能打著“惜才”的旗號違規操作,每一份關于保留公職的請示,都必須經得起上級的推敲和時間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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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資深分析師|特約撰稿人|新媒體專欄作者|手機評測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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