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朋友,叫我還,他給我單獨花的錢,和親密付的錢,我該還沒,該怎么辦,也不多,頂天3千。?剛在一起,他給我開了親密付額度1千,我就用了,用了一個月,第二個月開始用,顯示不能用。可能是我第一個月用了800多。他大學是學財務管理。我20歲,男朋友是26歲,現在他有工作。我和他是在社交軟件瘦認識的,他一上來沒到一星期就說想和我談,后面我和他聊,聊得還行。12月31放假寒假,我和他玩了2天,發生關系了……
如果對方真的無情很斤斤計較,如果你不理他,他可能會起訴,讓你還他的資金,為了3000塊錢,卻搭上借錢不還或者所謂的不退還戀愛禮金名聲甚至說詐騙那就難受了。說白了你可能是才開始看到他已經工作,能賺錢,對于他能給你花錢產生了吸引力,因為你想要花他的錢,有很多大學生可能覺得家里的錢不夠,如果能談戀愛多一筆生活費,就心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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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很多人大學期間因為開銷因為攀比,因為和舍友一起去參加聚會然后就形成了一些心理變化也很正常!
但本質問領是這個事情你們還發生了關系,其實按照常理來說,如果談戀愛到發生關系,花費三千多并不多,畢竟有些人有那種約的想法,現如今也到了這個數額甚至更高。所以你即使不退還,也能說的過去,直接結束,就看他是怎么處理這樣的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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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兒就倆字:看人。你前男友學財務的,對錢肯定算得清,但他要真為了三千塊去起訴你,那成本可就高了。法院立案得交訴訟費,還得花時間寫訴狀、跑法院,折騰下來他花的錢和精力可能都不止三千。而且,法律上怎么認定“戀愛期間的花銷”呢?
親密付、日常吃飯、買禮物這些,一般算贈予,除非他明確說“這是借你的”,或者有借條、轉賬備注寫“借款”,否則法院基本不會支持他讓你還。你倆都發生關系了,他一個26歲的成年人,給20歲的女朋友花點錢,回頭又要回去,這事兒說出去也不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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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話說回來,你心里得明白:他這么干,說明這人格局確實不大。剛在一起就開親密付,用了一個月又關了,現在分手了還來要錢——這操作挺下頭的。
你才20歲,別因為這點錢把自己搞得很被動。如果他想鬧,你就把話說明白:“這是戀愛期間你自愿給我花的,我沒借你錢,要起訴你隨便。” 然后直接拉黑,別跟他掰扯。他要是真起訴,法院傳票來了再說,大概率他也就是嚇唬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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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你也得長個心眼。以后談戀愛,別沖著對方能給你花錢去,尤其是剛認識沒多久就發生關系的那種。你心里也清楚,你當時可能覺得他工作了、能賺錢,能幫你分擔點生活費——這想法很正常,但容易讓自己陷進去。
真正靠譜的關系,是對方尊重你、愿意為你付出,而不是拿錢來試探你。這次就當交學費了,三千塊看清一個人,不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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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給你個實在建議:錢一分別還,人直接拉黑。他要是再糾纏,你就回一句:“戀愛花銷屬于自愿贈予,法律不支持要回。你再煩我,我就把你騷擾我的聊天記錄發朋友圈,讓大家評評理。” 這種人最怕丟面子,你硬氣點,他反而慫了。以后找對象,記住:先看人品,再看錢品。對此大家是怎么看的,歡迎關注我“她解憂”和我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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