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與劉某某房屋買賣糾紛案,一審二審張某某勝訴,劉某某不服申請再審。王曉芳律師接受委托,再審審查階段面臨門檻高、主張多、舉證難等問題。她用“事實對抗+法律定性”策略應對,法院駁回劉某某再審,律師還為交易各方給出實用建議。
"話說張某某與劉某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某某購買位于北京市某區的涉案房屋,總價款216萬元。張某某依約支付了全部購房款,還拿到了購房發票、契稅票據、公共維修基金收據等關鍵原件。但到了辦理產權過戶的節骨眼上,劉某某卻故弄玄虛,以各種理由拖延拒絕。一查才知道,劉某某之前就把這房子賣給了案外人王某某,還鬧上了法庭,導致房屋被司法查封,根本沒法辦理過戶。張某某氣不過,一紙訴狀將劉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他繼續履行合同,并且承擔違約責任。
這個案件經過一審和二審法院的審理,都判決支持張某某的訴求,認定劉某某違約,得協助辦理過戶,還要支付違約金。這本來是個塵埃落定的事兒,可劉某某就是不甘心,在判決生效后,還是拒不履行,還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他找了一堆理由,什么“被中介欺騙”“房價過低”“材料被買方拿走導致無法過戶”,試圖推翻原來的生效判決。
王曉芳律師接受張某某的委托后,在再審審查階段可謂是面臨著重重困難。
首先,再審審查的門檻和普通審理不同。再審程序不是重新審理整個案件,法院只會審查是否存在法定的再審事由,比如有沒有新證據、基本事實是否缺乏證據、法律適用是否錯誤、程序是否違法等。這就要求代理律師得精準回應對方的每一項主張,說服合議庭認為原判沒有問題。
其次,劉某某提出的主張不僅多,而且模糊不清。他說什么“串通欺騙”“一房二賣不構成違約”“材料被買方占有”,就是想混淆違約事實,讓事情變得復雜。王律師得一項一項地把這些理由厘清,然后有力地駁斥。
最后,舉證責任分配也是個大問題。劉某某聲稱自己被欺騙了,可卻拿不出任何實質證據。王律師得向法庭強調“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讓劉某某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面對這些難題,王曉芳律師并沒有退縮,她立足原審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制定了“事實對抗+法律定性”的答辯策略。
王律師先鎖定了違約的核心事實。她跟再審法院明確指出,房子之所以過不了戶,就是因為劉某某在和張某某簽約之前,就把房子賣給別人了,還惹上了官司,導致房屋被查封。這種“一房二賣”的行為完全是劉某某自己的過錯,和張某某沒有關系,他依法就得承擔違約責任。
接著,對于劉某某提出的“欺騙”主張,王律師進行了有力反駁。她提交了雙方簽署的書面合同、付款證明等證據,證明交易價格是雙方自愿協商確定的。而且216萬元的價格比劉某某之前和案外人約定的171萬元還高,根本不存在“低價被騙”的情況。劉某某又拿不出證據,他的這個主張自然就不攻自破了。
最后,關于購房發票等原件的問題,王律師也進行了澄清。她說明是劉某某主動把這些材料交給張某某去辦理過戶的,而且后來劉某某還領過辦理證件的相關資料。所謂“材料被扣導致無法過戶”就是顛倒因果,根本不能成為他拒絕履行合同的合法理由。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全面采納了王曉芳律師的代理意見,認為劉某某的再審理由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任何一項再審情形。最終裁定:駁回劉某某的再審申請。
這個案件的典型價值可不小。在再審審查這個“最后救濟”程序中,王曉芳律師通過精準聚焦原判認定的事實和法律適用,清楚地把“違約原因”和“履行障礙”區分開來,成功阻止了劉某某利用再審程序拖延執行、逃避責任的企圖。這個裁定不僅鞏固了一審、二審的勝訴成果,還為張某某后續申請強制執行掃除了程序上的障礙,切實保障了房屋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王曉芳律師結合這個案件的經驗,給房屋買賣交易各方提出了一些實用的建議。
對于買受人來說,簽約前一定要核查房屋的產權狀態。可以通過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房屋的權屬情況,看看有沒有查封、抵押等問題,避免買到有權利瑕疵的房子。合同中要明確違約責任條款,詳細約定出賣人逾期過戶、一房二賣等違約情形下的責任承擔方式,這樣以后維權就有了清晰的依據。而且要保留好全部的交易憑證,像付款憑證、收據、發票、溝通記錄等,這些在發生糾紛時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如果遇到對方申請再審的情況,被申請人要積極應訴答辯。再審審查主要是書面審查,所以被申請人得及時提交書面答辯意見,針對對方的主張一條一條地反駁,引導法院關注原判的正確性,可不能消極等待。
在房屋買賣的道路上,難免會遇到各種波折。王曉芳律師用她的專業和智慧,為當事人在復雜的法律程序中保駕護航。希望每一位參與房屋買賣的人都能多留個心眼,謹慎簽約,遇到問題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幫助,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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