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燁捷 實習生 郭曉蕊
歷時近1年,大學生小曾(化名)終于要拿回自己去年暑假打工一個半月的薪水。最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終審判決某體育發展公司應支付小曾勞務費9792元。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注意到,該體育公司之所以在一審敗訴后上訴,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認為“用工主體模糊”。當時,小曾被劉某某招聘至某游泳館工作,但事后劉某某卻失聯了。小曾要求游泳館運營方某體育發展公司支付報酬時,對方卻稱游泳館早就出租給劉某某使用,雇用小曾的并非游泳館。
暑期是在校大學生勤工助學、參與社會實踐的集中時段,但記者調查發現,一些企業借助場館租賃、業務外包、提前不明晰用工責任、刻意模糊用工主體等方式,讓一些暑期打工的學生維權舉步維艱。
“老板”跑路、服務外包,企業能推就推
在小曾的維權案件中,“老板”劉某某失聯是一個關鍵點。小曾從應聘到入職全程均與劉某某聯系,工作由劉某某負責分配。劉某某失聯后,找游泳館運營方支付薪酬,是一般情況下普通人都會想到的正常操作。但在實際維權過程中,“找誰”維權可不是什么容易的事兒。
小曾找游泳館運營方某體育發展公司討要薪水,對方卻在訴訟中拿出了一份租賃合同,合同中載明:該體育發展公司將該游泳館出租給劉某某使用,租賃期限為10年。因此,公司提出,小曾并非公司雇用,其應向劉某某主張報酬。
小曾要做的,是證明該體育發展公司就是雇用主體。這需要大學生在招聘階段就特別注意保留相關招聘主體的證據、截圖等。比如,小曾提供的招聘網站截圖就顯示,相關招聘信息以某體育發展公司名義發布,劉某某在該網站登記的身份為某體育發展公司教練。
其次,他拍下了游泳館中掛有某體育發展公司的營業執照,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載明單位名稱為某體育發展公司,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記載的經營機構名稱為某體育發展公司,經營地址與某體育發展公司的住所地一致等關鍵信息,證明該公司即為實際用工主體。且小曾任職期間,上下班打卡記錄均顯示“游泳健身俱樂部打卡”。
法院綜上判決,某體育發展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雇主責任。其雖與劉某某簽署了租賃合同,但劉某某沒有經營資質,且該公司未對外披露該信息。小曾的工資9792元應由該體育公司承擔,劉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在上海二中院審理的另一起案件中,20歲的大學生田某甲暑期在快遞網點密閉集裝箱裝卸快件時患上熱射病,終身喪失自主活動能力。涉事物流企業也試圖以“業務外包”為由推卸賠償責任,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全額賠償原判。
這起案件中,田某甲2022年7月6日在密閉集裝箱內作業時突發中暑,確診熱射病、多臟器功能衰竭。經長期治療,至2024年2月7日仍無法自主活動,產生巨額醫療、護理等費用。
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物流公司卻出示了一份外包合同主張田某甲系該外包公司員工,相關賠償責任應由外包方承擔,并以政務平臺防暑宣傳材料證明已落實防暑措施。
上海二中院在審理中明確,企業外包協議僅約束簽約雙方,不能對抗不知情務工學生;該物流公司掌控作業場地、管理人員與工作安排,屬于實際用工主體。因此,法院終審判決該物流公司賠償110余萬元。
暑期實習“坑里坑氣”,但又“不得不繼續”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采訪發現,現實情況中,即便不少學生明知暑期實習“可能有坑”,也會出現“維權乏力”“不得不繼續”的情況。
就讀于武漢某高校的大四學生小劉今年暑假在上海一家企業實習。她所簽的實習合同屬于“漏洞百出、薪資條款模糊”型,“就是簡易合同”。這份合同僅簡單標注實習崗位、實習周期,通篇未明確實習薪資標準、發放時間、核算規則。同時,合同也未標注每日、每周工作時長、加班補貼、休息休假規則等,也沒有崗位安全保障、工傷兜底、違約賠付等條款。
小劉曾向企業人力部門提出,希望補充完善薪資、工時、權益保障等關鍵條款,對方卻以“公司統一簡易模板、所有實習生都簽這份”為由拒絕出具。實際實習過程中,小劉多次被要求臨時加班、無償延長工作時長,均被動接受,“我們幾乎沒有什么話語權,不想干,可以不干,有的是人愿意干”。
北京一所高校英語專業的大三學生小李,遇到的情況更糟心。他在往屆學姐的推薦下,今年暑期應聘成為一個舉辦地在杭州的英語夏令營助教。“招聘信息上寫,線下上崗2周,勞務報酬4000元,包吃住。”小李告訴記者,實際情況是該機構在整個7月的每個周末都會占用三四個小時進行線上培訓,8月正式開營前一周就要求大學生們到杭州入住,進行長達一周的封閉式線下培訓。
雙方沒有簽訂實習用工合同,小李能拿出的只有一張該機構工作人員微信發來的簡易報名表,表格上僅標注崗位、每周標準工時40個小時。
正式開營后,小李計算了一下,自己和同伴們每天在崗時長為12.5小時(每天早上8點前到崗、20時30分離崗),一周7天無休,實際一周的工作時長為87.5小時。“上崗期間不允許返回宿舍、私自外出。助教無周末,外教周末正常休假。”小李說,自己曾與中方帶教老師溝通,但對方態度強硬,“她說你們能選上這個項目已經是福利了,上一屆助教比你們忙多了,現在這點工作量已經很輕松了”。
小李告訴記者,他和同行的同學“進退兩難”,“中途放棄就拿不到報酬,繼續駐營又怕機構以培訓不合格、工作疏漏為由克扣薪資,僅憑聊天記錄、打卡截圖,維權舉證難度極大”。
法官、律師支招兒:簽不了書面協議至少留下截圖
上海二中院民庭審判團隊協助負責人章曉琳根據已有案例,建議暑期外出打工的大學生,應盡量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務協議,明確工作時間、地點、報酬、加班核算細則等。如果在實際操作中因種種原因未訂立勞務合同,實習大學生則應該盡量保持工作內容與公司營業范圍一致,明確知曉受誰管理、由誰安排工作,該管理人員是否是公司員工、是何職務。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海燕指出,暑期打工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一般成立“勞務合同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因此學生維權應通過民事訴訟或勞動監察投訴途徑進行,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會拒絕簽訂書面勞務協議或僅簽訂簡易書面勞務協議。她建議大學生應盡量確認“誰是薪資發放責任人”,并通過微信、郵件等書面方式固定報酬約定的內容。
章曉琳說,在實際操作中,大學生往往不能甄別“薪資發放責任人”到底履行能力如何、對大學生后續討薪是否有利,因此還須在訴訟階段由法官依據實際用工主體來認定。
章曉琳和曹海燕均特別提醒實習生要“留存點滴證據”。這些“證據”包括招聘平臺發布信息及頁面截圖、工作場所懸掛的營業執照及經營許可證照片、考勤打卡記錄、工牌工服、工作排班及指令記錄、工資轉賬憑證等。曹海燕提醒,一些電子證據應保留原始載體并同步備份,切勿刪除。
針對一些“用工主體不明”的情況,比如用人單位以場地出租、業務外包等理由推諉,曹海燕建議,大學生可主張“租賃或外包協議僅約束簽約雙方,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務工學生”,將名義經營主體與實際經營主體共同列為追責對象,主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發生人身損害的,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等規定主張侵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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