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中青報·中青網記者鄒竣麒 劉胤衡)8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一起超齡務工人員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賠償糾紛案,法院認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超出法定退休年齡、雙方簽署勞務合同為由拒絕承擔工傷賠付責任,判令涉事企業向李某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合計19.9萬余元。
李某出生于1965年,2022年入職一家公司擔任保潔員。當年7月,李某在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經相關部門認定,李某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為工傷五級傷殘。李某提起勞動仲裁,主張由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多項工傷相關費用。
用人單位辯稱,李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訂立勞務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承擔工傷賠償義務。仲裁機構支持了李某部分訴求,勞資雙方均不服裁決,相繼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二中院審理認為,涉案工傷認定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即便雙方為勞務用工關系,用人單位亦不能以此免除工傷保險相關賠付義務。結合傷情、傷殘等級與實際開銷,法院最終作出以上判決。
北京二中院民事審判第五庭三級高級法官張潔稱,不少企業存在認知偏差,誤以為簽訂勞務合同招錄超齡人員便可免除工傷保障義務。他提示,勞務合同不能架空勞動者法定權益,年齡邊界并非用人單位的免責依據。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進一步明晰用人單位對超齡務工群體的工傷保障責任。企業應當摒棄免責誤區,關注工傷保險配套政策,依規落實保障;超齡務工人員需妥善留存考勤、薪資記錄等用工憑證,遭遇工傷后及時申請認定,依法維護自身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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