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納入征收范圍,協議簽署及補償款發放存爭議商鋪遭強制拆除,司法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賠償判決履行存爭議,當事人維權再審未果舉報追責仍待結果,案件進入檢察監督階段
商鋪拆除反映賠償爭議 當事人持續維權盼妥善處理
江西豐城市民蔣先生擁有合法產權的臨街經營商鋪,在征收過程中遭遇“強制拆除”。經司法判決,涉案強拆行政行為已被確認違法,但截至目前,蔣先生表述其四年內未取得實際賠償,相關責任人亦未被追責。目前該案已進入檢察監督抗訴階段,當事人仍在持續維權。
位于豐城市劍邑大道的一間商鋪,登記產權人為蔣先生。該商鋪由其長期用于五金建材經營,是家庭主要收入來源。2020年,豐城市發布紫云大橋征收方案,案涉商鋪被納入征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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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 圖一 (當事人提供)
據蔣先生介紹,2022年4月,豐城市河洲街道辦事處、新城社區工作人員,在蔣先生未到場、未簽字、無任何授權的情況下,在沒有同蔣先生協商好拆遷補償款的情況下,把拆遷款105萬元直接轉到蔣先生兒子的賬戶上,其子收到款項后第一時間告知蔣先生,蔣先生當即決定將款項原路退還政府;其子隨后提交書面材料,向當地政府索要對公賬戶準備退款,但當地政府始終沒有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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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爭議與委托書副本 圖二 (當事人提供)
蔣先生知悉相關情況后,對上述協議效力及款項發放方式提出異議。他表示,自身作為商鋪唯一合法產權人,未授權任何主體處置房產,其父不具備獨立處置該產權房產的認知與權限,據此主張涉案相關協議無效,并多次向河洲街道辦事處提出異議,申請更正補償收款主體。但蔣先生陳述相關訴求未得到積極回應與處置。
2022年4月4日,蔣先生收到限期搬離通知,被要求三日內騰空商鋪,逾期將實施強制拆除。蔣先生隨即提交書面材料,說明案涉商鋪產權歸屬、家屬無處置權限及家庭實際困難等情況,希望協商化解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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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催告 圖三 (當事人提供)
2022年4月19日上午,河洲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及設備進場,對案涉商鋪實施強制拆除。拆除過程中,商鋪內經營設備、貨物全部損毀。蔣先生陳述,在工作人員進場時,雙方發生沖突,蔣先生遭遇人員毆打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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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現場、反映受傷 圖四、五 (當事人提供)
此后,蔣先生就該強拆行為提起行政訴訟。2022年8月16日,高安市法院作出判決,確認豐城市河洲街道辦事處2022年4月19日對蔣先生涉案商鋪實施的強制拆除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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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審定 圖六 (當事人提供)
法院判決文書載明,河洲街道辦事處未能舉證證明在拆除前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未依法作出書面強制執行決定,未依法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在未達成補償協議、未作出補償決定的前提下實施強制拆除,相關程序違反《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
強拆行為被司法確認違法后,2022年10月,蔣先生依法向河洲街道辦事處提交行政賠償申請,但街道辦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賠償決定。蔣先生隨即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河洲街道辦事處向蔣先生賠償105萬元,同時明確街道辦可向實際領取款項的第三人蔣先生之子另行追償。因涉案補償款項此前已轉入蔣先生之子賬戶,河洲街道辦事處未向產權人蔣先生支付賠償款項,該生效賠償判決未實際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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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審定 圖七 (當事人提供)
蔣先生對一審賠償金額及賠付認定邏輯不服,提起上訴。宜春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其后,蔣先生向江西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2025年1月,江西省高級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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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認定 圖八 (當事人提供)
自商鋪被強拆至2026年,四年時間內,蔣先生表示其本人未收到任何實際賠償。商鋪滅失導致其家庭穩定收入中斷,其家庭成員患病,家庭生活陷入困難。據蔣先生陳述,其妻子于2023年6月因病離世,身心狀態受涉案糾紛長期影響。
除司法訴訟外,2025年起,蔣先生多次向紀檢監察部門實名舉報,反映河洲街道、新城社區相關工作人員涉嫌違規操作等問題,申請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行政及刑事責任。截至目前,相關反映問題暫未有公開處理回復。
2026年4月22日,案件出現程序性轉機。宜春市檢察院就蔣先生訴豐城市河洲街道辦事處行政賠償一案,出具《提請抗訴通知書》,依法向江西省檢察院提請抗訴,目前案件已進入檢察監督程序。
蔣先生表示,司法機關已認定強拆行為違法,希望通過合法維權途徑,獲得足額、實際的經濟賠償,同時推動相關責任主體依法依規被追責。
事件后續進展,仍待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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