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7月29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脫產參加全日制學歷教育后違反服務期約定有關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并同步公布兩起典型案例,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脫產參加全日制學歷教育后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此舉旨在維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秩序,守護誠信契約精神,助力夯實人力資本,保障人才投資良性循環。
《批復》明確,脫產參加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工作人員違反服務期約定,事業單位請求其依約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批復》綜合考慮實際損失、已經履行的年限、過錯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確定違約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的責任。
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醫生魏某在某醫院工作期間,于2016年與醫院簽訂《某醫院研究生學歷教育學習合同書》,約定讀研期間醫院照發工資福利,魏某畢業后返崗工作。合同約定,服務期未滿辭職須全額賠償學費和工資,并5倍賠償績效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
2016年9月,魏某入學讀研后未再回院工作,醫院持續為其支付工資、獎金并繳納五險一金。2017年9月,魏某申請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審理法院認為,魏某違反服務期約定,提前解除合同屬違約行為。合同約定的5倍獎金賠償數額過高,基于兼顧事業單位有序發展和人才合理流動的考量,酌情調整為3倍;其他無償取得的費用及五險一金應當全額返還。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楊某在某學院工作期間,于2019年至2023年就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雙方簽訂《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培養服務協議書》,約定服務期不少于8年,違約按已發工資福利總額1.5倍支付違約金。
讀博期間,學院向楊某發放工資、福利待遇及繳納社保合計677252.21元。楊某畢業后未返崗,三次遞交辭職申請,后入職某大學擔任教職人員。
審理法院認為,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楊某違約離職構成違約。考慮到楊某讀博期間仍參與完成學院多項科研課題及發明專利,提供了部分勞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綜合服務期限、違約程度等因素,按工資福利總額的70%酌情認定違約金474076.55元。此外,某大學在楊某與學院人事關系尚未解除的情況下招用楊某擔任教職人員,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法指出,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脫產參加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投入,是著眼長遠、賦能未來的戰略性投資,目標是實現個人成長、單位發展與公共利益的有機統一。這種投資具有周期長、成本高、見效慢的特點,依賴于穩定的履約環境與誠信氛圍。工作人員學成后違約離職,本質是違背誠信原則的失信行為,是對契約精神的漠視,對事業單位信任的透支。
最高法表示,《批復》明確脫產參加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工作人員違反服務期約定,事業單位請求其依約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規則,有利于事業單位聚焦關鍵崗位、緊缺專業、核心業務,暢通真正愿意扎根崗位、潛心干事的工作人員獲得提升素質的渠道,使學歷教育成為補齊能力短板、強化隊伍支撐的重要舉措,有助于樹立契約意識、責任意識與誠信意識,充分發揮工作人員脫產參加全日制學歷教育所承載的賦能人才、發展事業、服務公益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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