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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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經朋友介紹相識,二人于2022年年底合作開設洗沙廠。2023年3月份洗沙廠出現虧損,結算后共虧損130000元,雙方約定每人各承擔50%的虧損。2024年3月17日被告為原告書寫欠條一張,載明:“因2022年合伙經營沙機生意出現虧損,王某代我承擔虧損65000元,承諾一年內還清,逾期則自愿按照銀行四倍支付利息,直至還清本息之日止”。
約定還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張某拒絕還款,稱二人未簽訂正式的合伙協議,不是合伙合同關系,虧損也與其無關。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九百六十七條規定,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本案中,原被告二人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合伙合同,但是通過原告庭審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及通話錄音證實,雙方在合作期間頻繁對洗沙場的日常管理、運營和沙的銷售進行協商,二人已事實上成立合伙關系,未簽訂書面的合伙協議不影響合同成立及合同效力。
關于原被告承擔虧損比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條規定,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本案中,原被告成立事實上的合伙關系,在合作期間被告資金周轉困難,原告承擔了大部分資金投入,在洗沙場經營虧損后,雙方已經對于虧損進行了結算,即原被告自行協商確定了虧損款承擔的比例,被告應當按照雙方協商的比例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一次性向原告支付65000元及相應利息。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合伙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屬于合伙內部關系的核心事項,所謂合伙的虧損是指合伙財產少于合伙債務及出資總額的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條規定嚴格貫徹合同自由原則,明確了約定優先、法定補充的規則適用順序,與《合伙企業法》第33條規定相同。對于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事項,交由合伙人自行約定;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仍先由合伙人自行協商,共同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再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如果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是合伙合同的本質特征,也是合伙的基本要求,合伙人均享有參與利潤分配的權利,也負有承擔虧損的義務。合伙人不能在合伙合同中約定將全部利潤或全部虧損歸于某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不能排除合伙人參與利潤分配的權利,也不能免除合伙人承擔虧損的義務。本案中,雙方因經營不善,沒有利潤分配問題,只針對虧損分擔進行了協商,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張某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自己的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百六十七條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七十二條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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