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
在民事訴訟中,很多當事人因舉證疏忽、認知不足等原因,未在一審提交關鍵證據,導致原審裁判事實認定偏差。
那么,一審未提交但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證據,二審和再審還應采納嗎?
最高院在《王鵬與昆明泰中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即便證據因當事人過錯未在原審提交,只要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直接相關、能夠還原案件真實情況,二審、再審程序中法院仍應當依法采納,不得簡單以逾期舉證為由直接否定證據效力。
最高院認為,
本案中,保證期間的認定直接關系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對于債權人的實體權益至關重要,屬于證明本案基本事實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以及第一百零二條“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的規定,即使王鵬逾期提交證據存在一定過失,人民法院也不宜輕易否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證據。王鵬在二審、再審提交的兩份《保證合同》原件形成于一審起訴前,因其未及時向一審法院提交該證據,客觀上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王鵬應當對其行為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裁判觀點簡析】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的,法院首先審查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的關聯性。對于關乎案件基本事實、能夠推翻原審錯誤認定的證據,無論當事人是否存在逾期過錯,均應當予以采納。
民事訴訟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實體公正,舉證期限制度是為了規范訴訟秩序、提升審判效率,而非懲罰當事人、掩蓋案件客觀事實。若機械適用舉證時效規則,以輕微程序瑕疵為由,排除能夠還原真實事實的關鍵證據,將導致裁判結果與客觀事實相悖,違背司法公正的核心宗旨。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若一審因疏忽遺漏關鍵證據,仍可在二審、再審階段提交,并重點論證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的關聯性、對原審裁判結果的決定性影響,依法爭取改判。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