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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訴人:唐某甲,男,1965年出生。
辦案單位:廣東省某市區人民檢察院。
依法查明事實:
1990年11月22日10時許,被不起訴人唐某甲和被害人鐘某某在A市某區**大道南與**路交界處附近聚賭,因2元賭資發生爭執,后被不起訴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丙等人來到某區**大道南**號對出的人行道上,對被害人鐘某某、李某某、鄧某某進行毆打,直至被害人鐘某某倒地不起后逃離現場。被害人鐘某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鐘某某是因被鈍器暴力打擊頭面部致腦干損傷死亡)。公安機關在同日接警立案后,沒有對被不起訴人唐某甲采取強制措施。2015年8月20日14時許,被不起訴人唐某甲在廣東省B市**區**化工廠被抓獲。
不起訴理由:
檢察機關認為,唐某甲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但因其犯罪時間系1990年,應適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而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并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不屬于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所規定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其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后經我院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4月21日通知本案不符合核準追訴的條件,未核準追訴。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唐某甲不起訴。
此案點評:
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年規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而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對比兩個規定,發現1979年刑法的規定是采取強制措施加逃避偵查或審判,而1997年刑法的規定是立案加逃避偵查或審判。相比之下,1979年刑法對追訴時效更為寬松,因為采取強制措施之前都會立案。
什么叫逃避偵查?張明楷教授認為:這里的“逃避偵查與審判”,應限于積極的、明顯的、致使偵查、審判工作無法進行的逃避行為,主要是指在司法機關已經告知其不得逃跑、藏匿甚至采取強制措施后而逃跑或者藏匿。
我們認為“逃避偵查與審判”一定要有主觀、客觀與行為,既主觀上有“逃避偵查與審判”的故意,客觀上有“逃避偵查與審判”的行為,如:一是行為人在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以后,通過各種非法手段變更自己的身份證明、改變容貌、注銷戶口、逃跑時隱姓埋名等改變其身份的行為。二是行為人在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以后,實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行為。三是犯罪嫌疑人被檢、公、國安機關依法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以后,實施的逃跑 或者藏匿行為,應當認定為逃避偵查行為。
但是在犯罪嫌疑人沒有到案的情況下,偵查機關依法制作拘留證或逮捕證后,據此將犯罪嫌疑人列為網上逃犯,犯罪嫌疑人一直在外逃跑或者藏匿,沒有實施上述改變身份、毀滅證據等行為,不能認定為逃避偵查。
本案發生在1990年,應當適用1979年頒布的《刑法》。1990年11月22日,被不起訴人唐某甲伙同他人鈍器暴力打擊被害人鐘某某頭面部致腦干損傷死亡,公安機關當日立案,并沒有對被不起訴人唐某甲采取強制措施。直到2015年8月才在廣東省B市抓獲被不起訴人唐某甲,雖然犯罪所在地廣東省A市。
本案若按1997年《刑法》的規定,則有可能構成“逃避偵查”,導致追訴時效的中止,因為被不起訴人唐某甲已經不在犯罪地A市,而是跑到了距離100多公里的B市生活,此行為若被認定為“逃避偵查”,也是百口莫辯。
但是按照1979年刑法的規定,本案在犯罪當日公安機關就立案了,但是沒有對被不起訴人唐某甲采取強制措施。
原因是什么?是沒有偵查到被不起訴人唐某甲參與犯罪?還是偵查到,而故意不抓捕唐某甲?不得而知。直到2015年8月才對被不起訴人唐某甲進行了抓捕。
本案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最高人民檢察院最終認為本案不符合核準追訴的條件,未核準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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