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行竊的手法
從巴縣檔案中可以看到各式各樣的行竊方式,若大致分類的話,入室行竊是最常見的一類,而且入室行竊還有各種手法。以下先介紹入室行竊,再論其他類的行竊。
被竊事主在報案時會在呈狀之中敘述竊賊行竊的手法,像是“被賊混入內室,端開棧門三重”或“由屋后挖竅,進歇房,透鎖開箱”等。這些敘述是被害者在檢視案發現場后自行推敲,如被害者發覺現場“兩門均有刀痕”,因此推測大門是被竊賊“用鐵刀撬開”的。縣衙受理之后,也會派遣書役前往現場勘查,并寫立“勘單”,內容除了說明案發現場的地理位置、空間格局,也會求證被害者呈狀所述的內容。通過被害者的呈狀與書役的勘單,可知入室竊盜的手法有許多種,其中又以破壞墻壁與破壞門扇為主。至于以往在小說作品之中常見的“飛檐走壁”這類手法,其實是相當鮮見的。
先就破壞墻壁的方法而言,因為建筑外墻與室內隔間墻的建材不同,所以有不同的破壞手法。從巴縣檔案的內容可以看到,當地的住宅建材以篾壁、板壁、土墻、磚墻為主。通常外墻是土墻或磚墻,偶有篾壁;內間的隔間墻則多是篾壁。如果要破壞土墻與磚墻,就必須“鍬”“撬”“鑿”等,對此檔案中常見“撬地腳石”“撬洞鉆入”等形容。相對于土墻與磚墻,篾壁可能是較容易突破的材質,因此多以“割”“剪”“拆”等來破壞,“割毀篾壁”“剪穿篾壁”“拆開篾壁”等是常見的,如“由宅后小漕門翻垣墻,割篾壁入內,始抽門閂三道,進臥室”。巴縣地區的建筑之所以多篾壁,是因為當初建造房屋時就地取材。由是外墻與內壁的破壞手法有異,如“由宅后土壁下坎撬毀廚房地腳石進內,割毀臥室篾壁,抽開門閂入室”,又如“被賊來家鍬墻割壁,直入內室,啟柜開箱”的敘述,便是“鍬外墻”與“割內壁”最好的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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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報刊中“穿窬之賊”的圖繪
再就破壞門扇而言,可以分為破壞門鎖與破壞窗戶二類。此處所指的破壞門鎖是以開啟門鎖、門閂的方式進入住宅,如“被賊端廚房門進屋,撥開門閂,直進內室”“被賊刁廂房門進內”“被賊由鋪門兩次撥門閂入內”“被賊由后邊火墻扒上,扭鎖,轉進堆貨房圈”“被賊撬門入室扭開箱柜”等。而撥開門閂的方式除了可以用順刀、鐵針,或通關鑰匙,還有“用火硝燒毀門閂”。至于從窗戶下手的情況,如學政試院一度被竊賊“雕(刁)毀窗門入內,拆篾壁,撥門,直進臥室”,或是直里的龍臺山廟“被賊由廟側廚房撥開窗門進內,撬土墻,入柜房”,都是先從窗戶進入房屋,再破壞屋內隔間墻行竊。
從被捕后的竊賊身上搜出的器具,也可以窺知竊賊破壞墻壁的方法。如竊賊劉馬兒于同治十一年(1872)被捕時,身上搜出“割壁刀一把”,顧名思義即是用來割開篾壁的稱手工具。但并非所有竊賊都只會用單一工具與手法行竊,如竊賊劉合興于同治十二年(1873)被捕時,身上搜出了“夾剪、攢尺、鉆子、通關鑰匙、一仔雙刀、順刀”等工具,從這些工具看來,竊賊劉合興采取的是與割開篾壁不太相同的竊盜手法。
上述是最常見的入室行竊的手法,除此之外,還有如同飛賊般從天而降的手法,有竊賊曾經“由鋪左邊柵欄上房揭瓦拗桶,進柜房”,或是“由樓上屋瓦撬開一竅,鉆下樓屋,扭開柜鎖”,都是從屋頂鋪設的瓦片下手,不過這類案例并不多見。有的竊賊是翻越圍墻,如“由店后矮垣,用竹竿一根、木料一根作梯”,不僅有計劃地自備工具,也有就地取材的本事。又如有賊是“由宅外端鄰居門板作梯,扒上院墻,直踩涼棚”,看似一切順利,卻意外將“欄桿踩毀,響聲振動”,因此被當場逮捕。另有少數竊賊采取的是趁隙混入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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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報刊中的飛賊圖繪
其他類型的偷竊
扒竊案件也相當多,大多發生在人多的公共場合,而且是竊賊趁著人多擁擠時,刻意近身扒竊。檔案中的“綹竊”一詞,指的是剪斷人家系錢包的帶子或剪破人家衣袋,以竊人錢財的竊賊,也就是扒竊。這類案件通常發生在人多的場所,例如廟會或戲場公開演戲之處。如同治四年(1865)八月,事主金茂興來重慶的集祥藥鋪取票,在下午時行經新鼓樓,“時值演戲,人多擁擠,忽有一人兇擠一下,不及防,已將銀兩竊去”。又如同治五年(1866)六月,太平坊職員顏詠,“行至陜西街戲場,被賊乘其人多擁擠,綹竊銀一□并金手鐲一支”。又如同治八年(1869)二月,忠六甲務農的汪國祥,“來城繳濟谷,行至東華觀廟內尋友,正值演戲,民在廟壩與友暫立言語,陡有數人擁過,不料惡賊即將民胸掛銀牙簽及囊內谷銀,一并綹竊去”。鄉村的場市也是其一,例如同治七年(1868)六月,唐君銀等人趕集迎龍場,“至米市,不知何人擁擠,就把小的、唐君銀銀兩綹竊去了”,當即喊抓,捕獲一人陳五具送案。有時在錢市這樣的金融交易市場,交易者也容易成為扒手盯上的對象,如同治二年(1863)八月,榮昌縣武童生潘肇平來城應試,“換錢未成,仍放身邊,各自走了,不一時摸銀不見”,顯然就是被扒竊了。
過去常見于小說中的迷魂大盜,在實際的案例中也有不少,其中以利用迷藥迷昏人后行竊的例子最多。如同治二年六月,重慶城蓮花坊文生杜廷澤家被無名賊竊走銀兩器物衣飾,文生指稱:“被賊用藥迷惑,開門入室,扭去箱鎖,早見家人猶口閉難言,用水解救。”看來這迷藥的效力頗強,可以到隔日還令人無法開口說話。另一種常見的是用迷煙使人昏迷后行竊,如同治七年四月,有重慶城文童王吉六被竊銀兩一案,事主是文童,在渝教讀,當日行經臨江坊時,“突有素不相識之人,呼入梁匯川茶館代寫文字,將煙袋遞與,殊煙內藏悶藥,以致中毒昏迷”。又如同治六年(1867)十一月,有重慶城朝天坊蕭鴻春被竊銀一案,事主蕭鴻春原在城內天上館居住,向在朝天門外左側擺設錢棹生理。當天夜里賊人將門割毀后,暗中施用悶煙,迷昏事主家人,再將柜鎖扭開行竊。還有遭法術迷昏而被竊者,如重慶城南紀坊綦邑文南紀坊大河公所在同治年間屢屢被竊,至光緒元年(1875)二月又發生竊案,“被賊來公所,剝門入內,用術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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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報刊中描繪僧人用迷煙行竊的案例
有案例呈現的是竊賊假冒某些特殊身份者,在事主松懈時下手行竊,甚至行為近乎搶劫。如同治四年,在湖北埔昌開設客寓的周復隆,攜眷來渝佃西水坊劉和順房居住,卻在四月與七月時晚,分別被假冒童生與兵勇者進屋摟去被單、白綢衫等件。最常見的例子是竊賊假冒差役的身份,如同治十年七月,住江北居鄉在太善坊開設窵鋪兌換銀錢買賣煙土的尹炳章,指稱涂占元等人假冒捕役傳喚證人,乘鋪內無人時開柜竊銀。附帶一提的是,巴縣盜竊類的檔案中還有一些案例看來比較像是詐騙案,也被歸于此類。
另外較次要的偷竊類型是順手牽羊。例如同治五年五月,有千廝坊文童鞠敘欽二人,在玄天宮會飲時將綢衫脫放欄桿,綢衫被賊乘間竊走。也有竊嫌自稱是路上撿拾到的,如同治十年七月太平坊捕役唐福拿獲竊賊楊老大,竊嫌則稱是拾得谷草內藍布包袱,然后自行變賣。
士子赴考試期
有些特殊的時節最容易遭到小偷光顧,從檔案資料來看,至少有三類時節小偷容易蠢動,第一是士子赴城內考試時期,二是鄉村市場趕集時,三是婚禮節慶時。
士子來重慶應試的時節常遭到竊賊的光顧,因為巴縣是重慶府的附郭,重慶府內定期有文武童生試,此際府轄下之縣童生皆赴重慶城內應試。此外像廩生、貢生、監生這類較高一級的士人,也常帶其童生子弟“來渝送考”。也有士子赴省城成都趕考時,途中路過重慶遭竊。而考棚本身也是被竊風險很高之處,如同治十三年五月,有涪州武生文光斗等人,來渝聽候考試,無奈試期太久,城里生活費用昂貴,以致盤費欠缺,于是寫信寄回家,要求家人送銀兩來城。武生家人得知后,遣陳仕紅送來銀錢十余兩給武生,陳仕紅在考棚中尋事主時卻被賊從其懷中竊去。這案子一方面說明在重慶城內住宿生活要價不菲,另一方面也反映試期時的考棚也不全然是安全之處。又如城內攤販吳興合,以辦賣零紙營生,每歷府院考試時期,都會在考棚外租看司房擺攤發賣卷紙,卻分別在咸豐七年(1857),同治二年八月、三年三月經歷三次遭竊,尤其最后一次被竊卷紙寬窄共六十九刀,“值血本錢七千余”。
從司法檔案里看到許多發生于此際的竊案,通常有幾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最常見的,就是士子在其城內租屋處被竊。從檔案看到,試期時士子到城內通常會落腳在客棧、客店、學館、書院、廟宇、公所等處。客棧、客店是最常見的例子,如同治二年八月,大足縣廩生李瑛與文童劉子衡,皆來渝聽候考試,租屋在渝中坊的雙發店,卻被無名惡賊竊去其銀錢衣服綾綢等。同治六年六月,涪州童生陳訓典因為赴省城應試,路經渝城,寄行李于陳仁之蓮花坊住館,但卻被人偷去。同年也是六月,文生王文淵來渝應試,住米花街余和泰棧內,被賊竊去銀等。同治十三年十月,合州武童生潘用賓來渝應試,住在全悅來家棧時,夜里被賊端門入室竊去衣銀物。除了客棧、客店,還有士子住宿其他場所遭竊的例子,第二種情況是有些士子趁考期到重慶城內采辦或做生意時被竊。這些士子來重慶城內除了應試與送考,同時也會乘機在城內采買貨品。如前述同治二年八月榮昌縣武童生潘肇平被竊案,事主來城應試時,在錢市被賊綹竊銀兩,當時事主可能在錢市兌換貨幣。又同治四年四月,綦江縣武生趙興隆,原在綦江縣教棚徒眾數人學習武藝,來渝采辦弓箭應試,卻在渝中坊杜玉太裁縫店內,遭賊竊去各色布銅錢等物。又如同治五年十一月,有童生鐘云等人“來渝應試,隨帶小白布一捆,共二十七匹,放在魏復興布店柜上寄賣”,卻被推船活生的黃興順、張萬發竊去,二賊在江北被獲。同治六年正月,文生王文淵被竊后稟稱:“來渝科試,寓余和泰茶店,所帶買貨銀錢等物,概存和泰店手,和泰出具紅票五張交生,存放房中靴葉子內,以便各號買貨支用。”此顯示事主文生來重慶應試時,也攜帶銀錢來采買貨品。
第三種情況是士子在往省城的途中雇用轎夫、腳夫而被竊。如同治三年七月,住南紀坊之監生譚騰云因趕赴省試,雇用張三挑運行李,卻半途被竊。同治三年八月,武生張倬廷赴省鄉試,通過巴縣轅門開設轎鋪生理的萬回春,雇用轎夫傅老么,但控告萬回春等私竊銀兩潛逃。又同治六年十月,廩生盧某赴省鄉試,于重慶城內東水坊王長生轎鋪,雇用轎夫王麻子抬轎,王麻子卻中途偷走盧廩生的錢財。第四種情況是士子離家赴渝時,其家中被竊。如同治二年八月,節里九甲的武童生羅國安因武考來渝應試,家里被郭嘏齋、周麻二、吳老么等竊其樹十余根。又如同治四年二月,武生田春芳來渝送考,家中卻遭之前在其家幫工,但積欠工錢的龍狗兒由宅后撬開門閂入內行竊衣物。同治五年七月,正里八甲廩生李顯棟來渝送考,其家遭無名賊將廚房后土墻挖穿一孔進內,撬開內室門閂,竊去存銀兩衣飾等物。又如同治十三年九月,正里三甲張玉堂告陳老三等竊去伊家銀兩衣物鴨子等,事主張玉堂系貢生,“奉示送考來渝”,住在城內太平坊和興店,其家被陳老三于夜里竊去鴨子六百只。
趕集、趕場之時
四川農村的場市相當發達,巴縣亦不例外。竊盜的司法檔案里通常提及的“趕集”或“趕場”,即指赴農村場市貿易之時。巴縣各場為定期市,集期即開場時間,或為三、六、九,或為四、七、十,時間錯開以便人們到不同的場趕集。巴縣的場上有不少店鋪,或開鋪屠豬并買賣零星米糧鹽斤,或開設酒飯店,在重慶開絲線鋪的商人會到各場發賣各類貨品。場市的人口職業,絕大多數以經商為生,最多的是從事茶館、飯店、酒館等餐飲業的,其次是開設米房、布店、旅館等滿足人們衣食住行日常所需的,藥鋪、木匠也較多。趕場離不開衣食用品,場也是人們休閑娛樂的地方,人們在這里看戲、吃茶、喝酒等。乾隆時期的巴縣檔案顯示,場的興建需要縣衙門審批。場市由場頭、客長與鄉約共同治理,三者系場民公議產生,不但要辦理場內公事,還有維護地方治安的職責。場上人多事繁,兼有人行竊,有必要派人維護秩序與安全,于是縣衙也會派遣差役到場巡查。
場市在特定的集期時會有來擺攤的商販,早在乾隆朝的巴縣檔案中就已反映出許多竊盜案件都發生在場市集期交易時,或往返場市的途中。乾隆二十八年(1763)四月,智里十甲陶家場的民人劉碩甫等上呈縣府懇請設立鄉約,就是因為治安的問題:
蟻等甲內地名陶家場鋪戶約有二百余家,只有場頭客長,缺少鄉約,每逢場期趕場民集,又兼大路要道,東通南川、綦江,西達江津、壁(璧)山,往來客商絡繹不絕,屢次兇鬧,無有鄉約理難化奸。今蟻等場眾公舉熊孔文為人老成,家道頗殷,言談如似蘇秦之舌,逢事排解,心存拆絲改網之念,堪充鄉約。懇□給照,給與熊孔文,以便約束斯地頑民。
由上引文可知,在乾隆朝前期該陶家場已發展成相當規模的場市,趕集時人眾容易誘發犯罪,需要鄉約協助治理。根據王大綱搜集的乾隆朝巴縣場市的竊案資料,乾隆四十五年(1780)以后,在場市集期時被竊的案件數量逐漸增加。例如乾隆六十年廉里四甲石龍場的客長稟稱,該場市每逢場期,就有賊匪潛入場內綹竊,待事主驚覺,犯嫌早已揚去。
為了維持場市的治安,官府下令設立柵欄,并要求團練負責捕盜。嘉慶年間巴縣有告示奉上級官府之飭令,在各鄉場市鎮設立柵欄,置備高腳虎頭牌與虎皮木棍。大場設牌四面、棍八根,中場立牌三面、棍六根,小場則是牌三面、棍四根。虎頭牌上大書“奉憲明文嚴拿匪徒,如敢拒捕,格殺勿論”字樣,虎皮棍上大書“專打匪徒”四字。每場置備梆鑼,雇請誠實更夫輪流值更,以防盜賊竊發。往后無論黑夜白日,遇有偷竊搶奪等匪人入場,即將柵欄關閉,敲梆鳴鑼,齊集團練協力擒拿送縣,按律究辦。倘犯嫌膽敢拒捕,即用“專打匪徒”虎皮木棍毆打,仍以格殺勿論。這樣的防盜機制到了道光年間,就有團首反映:“無奈年久,人心難齊,兼之柵欄朽壞,以致賊匪乘勢來場,日則估拿綹竊,夜則偷盜。”
同樣情況持續至同治朝,許多鄉村場市仍是治安隱憂之地。從各地場市的負責人客長、鄉約的上呈,就可以看到不少例子。如同治五年十月直里九甲虎溪場發生竊案,該場的客長甘遇龍就指陳:“該場路當孔道,現值隆冬,常被綹竊,若不稟究,地方難安。”在集期交易時擺攤的貨品也往往會遭竊賊覬覦,正如同治十二年六月,忠里五甲界石場客約盧萬順所稟稱:
本場路當孔道,上通云貴、下達渝涪,三、六、九場期甚是擁擠,沿街擺攤人每遭啯匪綹竊布匹等物,受害者眾,均未拿獲。
其他的實例如同治六年四月,正里八甲人馮明軒與侄等人伙伴綢緞發賣,來渝趕貨采買,當過土主場趕場時,在李煥章店口暫歇,轉瞬間其包袱貨物悉被賊乘間竊去。又如同治十一年十一月,事主蔣海山、葉生理、嚴恒豐等人具稟,其皆在場開布攤,當趕集之期,遭慣竊徐五等伙竊布攤。
趕場時有租攤位的小販,每當集期交易結束后,會將貨物銀兩寄放在場市內的店鋪,因而成為宵小的獵物。如同治六年八月,曾家場杜恒川等以趕場,收會銀寄放在柳德川銀鋪柜里卻被竊。同治七年十一月,有孝里八甲舒啟東稟伊鋪被賊竊去貨物一案,事主舒啟東指稱:“民居鄉,在附近石馬場佃武廟會房,直進四間,民在鋪口擺干菜糖食攤生理。今八月有鄰居油蠟鋪任永順,鑲佃民鋪內房一間住家。民每逢場期擺賣,挨晚收□,將貨鎖放鋪內各歸,托永順照守。”但夜里任永順鋪內被竊,之后于同治八年二月初四日捕獲嫌犯廖貴。又如同治十年十一月,有石里快役姚元懷稟稱被賊劫去襟貨、衣物、錢文等,事主指稱:“役向在一品場鋪住,來渝在衙辦公,鋪面、柜臺均佃雜貨、糖、食鹽□攤,每逢一、四、七各客設攤擺賣,晚收,柜鎖回家。”前次被賊剪穿篾壁進內時,因贓微未上稟;第二次賊于夜里由原路篾壁剪穿進內再次行竊。又如同治十二年六月,慈里六甲民人涂芳玉等被無名賊刁門入家竊去各種物件,事主涂義春是專門在福壽場擺攤販賣雜貨的小販,場期結束后他將貨擔寄放在涂芳玉鋪內卻被竊。
還有的是事主趕場不在家,而家中被竊的案子。如同治七年八月,節里六甲民人李占元因出外趕場,不料賊混入臥室竊去銀子等。事主李占元系巴縣二圣場人,務農為業,而之后被捕竊嫌之一譚有,系在五渡場開茶棧生理。又如同治五年十一月,正里三甲伍興和遭竊,事主伍興和因趕集蔡家場擺設貨攤,被其鄰居萬李氏之子乘機行竊。
從被捕竊賊的口供中可知,他們已知趕集時場市人多,是適合偷竊的時機。如同治四年閏五月,在陶家場慈里八甲捕差湯順等拿獲賊李二等人,而竊賊李大、李二、周二等人,皆下力活生,住鷂子巖劉麻五家,他們的口供稱:“今年米價昂貴,小的們大家商議伙同偷得衣物銀錢分用,就是到五月初四日陶家場趕集場時,小的們那日拿有蕭三幅的白布一件,謝德順的錢一千四百文。小的們拿起出場,就被公差楊復、劉忠們向小的盤問”,遂被捕在案。
除了偷竊案,在趕集或趕場時還常見途中搶劫的案子,如同治七年五月在土主場,事主費一元因趕場人多,被賊劫去白契綢衫等。實際上在趕場或趕集時屢屢發生竊盜犯罪,早在嘉慶年間已如是。嘉慶十年八月二十六日正里四甲興隆場場約周聯章等稟稱:“近有不法啯匪,往往在于各場肆行擢竊,受害難言。”可見啯嚕(編者按:啯嚕又被稱為“啯匪”)經常于場市搶竊。嘉慶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巴縣諭示中也提到:“更有一等痞棍勾引外來匪賊,每遇場期來場綹竊,甚至奪搶客貨。”即使嘉慶年間官府已強化場市的管理,設置柵欄、虎頭牌、虎皮棍、梆鑼、更夫,以防盜賊;嘉慶年間又推行團練,改造了場市的組織與治理。但是,從同治年間巴縣的司法檔案看來,場市的竊盜案仍是頻傳,顯示這類機制的效能恐怕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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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報刊描繪竊賊趁婦女觀野臺戲時行竊鞋子
婚禮、節慶與火災之際
有事主被竊時正是婚禮的場合,例如同治十二年在仁里十甲鄉民李興懷與其胞弟家被竊案,這件案子有兩個特點,第一個特點是被竊事主家里連續被偷了三次,前面兩次事主雖然報案但竊賊并未被逮住,第三次嫌疑犯才被逮捕。這顯示事主在鄉村當地應該有一定的經濟地位,所以成為竊賊的目標。第二個特點是竊案發生時間:在李興懷胞弟之女的婚禮之后,客人來其家住宿而被偷,顯然婚禮場合是一個為竊賊作案提供便利的情境。另舉一例,同治十三年五月,在城內金湯坊開設銅煙袋鋪的主人,于兒娶媳舉辦婚禮的前一晚遭竊。大概是因為能舉辦隆重婚禮之家,大多有一定的財力,而婚禮過程中主家又必定積聚許多嫁妝、禮金等,于是容易吸引竊賊的注意。
此外,廟會與慶典時節也是竊賊蠢動的時機,上一節已提到廟會演戲時遭賊扒竊的例子。再從被捕的竊犯口供可知,其動機有的是臨時起意。例如同治二年三月,有宣化坊捕役李太稟拿獲慣賊李三乘機行竊一案,竊賊李三系巴縣本地人,他的口供辯稱當日宣化坊水符宮正舉行酬神演戲,他見無人看守,就起意行竊,透鎖開門,尚未得贓時就被公差拿獲。同治三年四月,土祖場禹王廟正在舉辦廟會時,村廟內的大鍋被竊,捉到犯人后,他的口供聲稱“下力活生”,見無人看守,遂臨時起意偷竊。
上述二例的口供看似竊賊并無計劃行竊,但以下的例子顯示此時節有許多竊案可能是竊賊有計劃地行竊。例如同治五年四月,城內翠微坊的監生翁澤厚稟稱:“因為月初六夜間有同院劉姓祀神,被賊混入伊父臥室樓上,將門鎖透脫進內,復扭開皮箱二口,竊去衣箱二個,自漏皓窗眼跳下,由伊夫婦臥室負贓逃逸。”同年七月另有一起正里一甲玉成團監生唐廷安與段三海等稟狀,指該村當廟祀神演戲時,有四個陌生人入住周仁和所開設的棧房,被其查獲仍欲乘演戲時綹竊。同治十三年十二月,適逢皇太后萬壽盛典,鄉間的二圣場市有萬天宮舉辦的皇會,夜間被二賊偷走布匹。之后,捕役在其他場市設關卡抓到竊賊。
此外,我們還可以看到“趁火”行竊的例子,如同治二年七月初七夜,有楊柳坊洪錫祺具稟無名惡賊竊去伊家金銀衣物等一案,事主洪錫祺原籍成都,來重慶較場錢行買賣二十余年,當天夜里因為楊柳坊關廟街遭受回祿之災,事主攜女避災外處,卻有人乘勢翻墻入屋行竊。這類的案子大多發生在城市內,因傳統中國城市的建筑空間與結構,所以火災發生的概率相當高。又如同治十年(1871)正月初六夜,東水坊有合州人文生程景伊在渝陜西街開綢緞鋪,夜里因街上的大十字油蠟鋪失火,延燒甚廣,有痞匪以上房救火為名,乘勢撬桷入鋪內行竊。這類例子頗多,在此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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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巫仁恕、吳景杰著《日常犯罪與清代社會:十九世紀中國的盜竊案件》,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6年7月。澎湃新聞經授權發布,原文注釋從略,現標題為編者所擬。)
來源:巫仁恕、吳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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