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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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鼎記》劇照
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四川布政使司蓬溪縣(今遂寧市蓬溪縣)的野貓溪場,是川中丘陵里無數鄉場中最尋常的一個。
逢集之日,四鄉農民、行商小販挑著竹擔聚攏而來,竹制帽幃、粗布雜貨沿街擺開,叫賣聲、討價聲混著塵土與煙火氣讓這里好不熱鬧。
熱鬧會吸引人,而人有三教九流,一旦他們摻和到一起,極易碰撞出火花。
蓬溪本地人于三祥就是三教九流之一。
他是個無業游民,聽說趕集,就跑來湊熱鬧。在路上還碰見王應龍、劉四奇、郭仕奇等十人。
十一個流民結伴同行,一路上各自訴說生計窘迫、衣食無著。
行至半途,郭仕奇起了歹意,提議趁集市人多眼雜,順手掏摸些財物換飯吃,在場眾人無不應允。
有些犯罪動機就是這么隨意。
到了野貓溪場,劉四奇第一個動手,趁攤主朱文光招呼客人的間隙,偷了貨攤上的帽幃。
可他手法拙劣,剛把東西揣進懷里就被老板朱文光當場識破,一把奪回貨物,抬手就扇了劉四奇一個耳光。
郭仕奇見狀立刻上前理論,雙方當著滿街路人爭執起來。
偷竊敗露,這伙人非但沒有四散逃竄,反而索性破罐破摔把事鬧大。王應龍高聲招呼于三祥等九人,十一人一擁而上,故意擠倒了譚登茂等攤主的連片貨攤,趁著混亂將攤上的貨物席卷一空。
短短片刻,行竊就變成了明火執仗的明搶。
得手之后,眾匪帶著贓物一路向西逃竄,躲進了鄉民馮正若開的鄉野小店。他們不敢露出來歷,只謊稱這些帽子是官府發放的賑災物資,以每頂二百文的價錢折算酒飯錢,坐下大吃大喝起來。
酒還沒喝幾巡,街上忽然傳來捉拿盜賊的喊聲。這伙亡命之徒立刻起身逃竄:潘二娃等人背著贓物先行跑路,于三祥、王應龍等人則懷揣短刀殿后,早已打定主意,若有差役鄉民追來,便持刀拒捕。
他們剛走出集市場口,負責管理集市治安的場頭楊廷仲就帶人追了上來。楊廷仲見對方人多勢眾又帶著家伙,當即舉鳥槍朝天施放,試圖震懾眾人。
誰知郭仕奇非但不懼,反而回身猛撲上去,死死扭住楊廷仲的手腕搶奪鳥槍。混亂之中,王應龍抽刀砍向楊廷仲頭頂偏右處,于三祥緊隨其后,一刀狠狠戳中他的右腿。
趁著楊廷仲吃痛失力的間隙,王應龍又復一刀,深深扎進他的肚腹偏右位置。楊廷仲重重倒在泥地上,鮮血很快浸透了粗布衣裳。眾兇徒見狀不敢多留,當即四散奔逃。
當天夜里,楊廷仲因傷勢過重,死在了野貓溪場的值守房里。
蓬溪縣接到報案后立刻出動差役緝捕,很快拿獲同案犯楊榮華,審訊錄供后關入縣牢,孰料沒過多久,楊榮華便染病死在了獄中。之后官府輾轉搜捕、輾轉追查,陸續將于三祥、郭仕奇等主從犯一一抓獲到案,眾人對劫貨傷人的罪行均供認不諱,全無抵賴。
案件層層上報到四川總督衙門,總督最初的擬判頗為輕緩:于三祥等動手傷人的首犯,按“搶奪傷人”條例判處流放;劉四奇等從犯,按普通搶奪罪判處徒刑。
擬好的題本沿驛路一路送到北京,擺到了刑部四川清吏司的案頭。
刑部的復核意見,直接給地方官澆了一盆冷水。
刑部官員翻出《大清律例》的明文律注:“人少而無兇器者,為搶奪。”這條律法的本意,是針對臨時起意、人數不多、在荒僻野外攔截路人的輕罪,才可按搶奪論處。
可野貓溪這樁案子,十一人結伙成隊,暗藏利刃短刀,在白日鬧市公然擠攤哄搶;被人追趕時,非但不束手就擒,反而集體持械拒捕,當場殺死維持治安的集市管事——這根本不是普通搶奪,而是典型的“嘓嚕”匪伙。
嘓嚕即四川哥老會前身,也是乾隆朝四川最頭疼的治安頑疾。
其成員多是流離失所的貧民、遣散的游民,他們結伙成幫,四處劫掠商旅、滋擾鄉場,拒捕殺傷差役是常事。朝廷專門訂立重法,對嘓匪定罪量刑遠重于普通盜案。
刑部認為,四川總督只因動手的案犯里有人病故,就刻意降格定罪,把結伙持械劫殺按普通搶奪處理,量刑失當,于法不合。于是刑部直接行文駁回,命四川總督重新嚴審,按律妥當定罪后再行上奏。
接到駁文的署理四川總督只得改判,將于三祥、郭仕奇按“光棍為首”例判處絞監候,劉四奇改按兇惡棍徒例判流放,其余從犯仍維持徒刑原判。可這份打了折扣的改判,依舊沒能通過刑部的審核。
刑部第二次推翻地方判決,直接援引嘓匪專條重定全案:
于三祥、郭仕奇按“嘓匪拒捕殺傷差役”從犯條例,改判絞立決;
劉四奇按“嘓匪糾伙五人以上搶劫”從犯條例,改判絞監候;
王應達等其余從犯,按“嘓匪搶奪罪至徒刑以上”條例,全數發配巴里坤(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里坤哈薩克自治縣),給駐防兵丁為奴。
乾隆二十四年四月,刑部將最終定擬的判決上奏御前,乾隆皇帝親降諭旨:于三祥、郭仕奇著即處絞;劉四奇依擬應絞,監候秋后處決;其余人犯,均照議定刑罰執行。
本文資料來源:《刑部駁案匯鈔》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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