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云南元江縣法院就“朋友圈評論教體局長免職被拘”當事人高光華訴元江縣公安局、元江縣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及行政復議一案作出行政判決。法院認為,被告方對追責問責處理結果決定不予公開,符合法律規定,駁回高光華的訴求。
去年9月,高光華因在朋友圈評論教體局局長免職一事,被元江警方以誹謗為由行政拘留四日。后續警方自認處罰程序違法、處置不當,撤銷處罰并賠付賠償金、當面致歉,并承諾將對辦案的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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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光華此前所發的朋友圈內容。
“縣公安局至今未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布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調查處理結果。”高光華說,2026年3月6日,他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對原主辦民警、原澧江派出所所長等相關辦案人員的追責問責處理結果。
元江縣公安局于3月20日對高光華作出答復書:經核實,我局已對相關責任民警進行了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您可至元江縣公安局政工室問詢相關人員處理結果。您申請的公開事項屬于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本機關決定不予公開。
高光華不服上述答復書,向元江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5月1日,元江縣人民政府維持了元江縣公安局此前作出答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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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縣公安局撤銷此前對高光華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高光華說,自己為搞清楚元江縣公安局承諾的追責問責是否實際履行,將元江縣公安局以及元江縣人民政府告上法庭。7月8日,該案公開開庭審理。
高光華的代理人、云南滇章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具堆認為,《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第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以及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重大決策和行動。但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或者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除外。”
本案屬于“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無論是行政處罰案本身,還是追責問責處理結果,元江縣公安局都未依法向社會主動公開。
元江縣法院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法院認為,元江縣公安局對辦理高光華涉嫌誹謗他人案主辦民警、原澧江派出所所長等相關辦案人員的追責問責處理結果直接指向內部管理關系,并不直接對外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能,亦未設定或改變外部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該追責問責處理結果與高光華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屬于元江縣公安局的內部事務信息。因此,元江縣公安局對主辦民警等相關辦案人員的追責問責處理結果決定不予公開,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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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作出行政賠償決定
此外,法院認為,元江縣人民政府認定高光華申請元江縣公安局公開的事項屬于行政機關內部信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元江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合法,應予以維持。
來源:澎湃新聞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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