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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燦、周喜豐、馮志遠、王守亮四位律師
2026年8月5日下午,26歲的夏正明領得國家賠償,他與楊陸爽的刑事案件得以平反,得益于四位北京律師的共同努力。
三年前的6月12日,夏正明被重慶警方帶走時,大概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代人信訪、跑腿傳話的“兼職”,會讓他失去人身自由十一個月。
事情的起因,是重慶市渝北區一個叫“隱溪曉院”的樓盤。開發商收了業主的錢,卻交不出房——延期交付、質量減配、精裝房門窗關不上、消防設施缺陷……一些業主花掉畢生積蓄買的期房,眼看就要爛尾。
業主們多次找開發商交涉,對方一再食言。無奈之下,大家只能向政府部門求助,希望獲得“保交樓”。由于自己無法到場,業主們分別委托夏正明、90后女子楊陸爽代替信訪和傳話。夏楊彼此并不認識,各自分頭行動。
就這么點事,但惹上了刑事案件。從有罪到無罪,經歷了一個漫長的博弈過程。
一審罪成
2023年6月12日,楊陸爽、夏正明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直至2024年5月11日,楊陸爽被取保候審,夏正明被監視居住。
檢方指控,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楊陸爽、夏正明在其本人沒有真實信訪訴求情況下,為了牟取利益分別以中介人員身份在有群體信訪發生時,幫他人雇傭并組織其他無關人員冒充他人身份到重慶市渝中區、渝北區等地政府機關及附近公共場所,通過佩戴統一標識、與群體信訪人員聚集等方式參與“信訪”,以增加“信訪”人數、制造影響,起哄鬧事,楊夏從中賺取傭金差價。
經查,楊陸爽先后8次雇傭并組織人員進行“信訪”,其雇傭并組織人員達200余人次,多次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夏正明先后2次雇傭并組織人員“信訪”,雇傭并組織人員達20余人次,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一審法院認為,夏正明“在其本人沒有真實信訪訴求的情況下,為了牟取利益”,“雇傭并組織無關人員以他人身份”參與信訪,“以增加信訪人數、制造影響”。
通常而言,因信訪而被判處尋釁滋事的案例,大多出現強拿硬要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情節。而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堅稱沒有起哄鬧事、擾亂秩序的具體行為,控方亦無證據呈上法庭。對于“代人信訪”本身性質的認定,成為該案判罰的關鍵。
判決書認定,夏正明、楊陸爽二人組織他人及本人,前往政府機關滯留的行為,實質上就是一種起哄鬧事,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為。
一紙判決,讓兩個年輕人背上刑事案底。夏正明本就只有初中文化,此前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判過拘役四個月,這下更是雪上加霜。楊陸爽自北京師范大學畢業,曾在一家廣告傳媒公司就職,是重慶本地人,雖然是輔助人員,但也領取緩刑,人生、就業、名譽全面受阻。
兩人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律師接手:這不是犯罪
上訴后,楊陸爽、夏正明先后委托來自北京的四位律師,其中周喜豐、馮志遠為夏正明辯護,羅燦、王守亮為楊陸爽辯護。
羅燦軍旅出身,先后在湖南、北京的律所執業;周喜豐系記者出身,曾深耕時事和法治報道,后轉型成為刑辯律師;馮志遠與王守亮則為法律科班出身,分別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和西北政法大學,承辦過多起在全國范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目前,周喜豐在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執業,馮志遠、羅燦、王守亮均在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執業。介入案件后,辯護律師對全案證據開展精細化審查,深入梳理案件事實,多次赴渝調查取證、走訪群眾、與司法機關溝通交流,并向司法機關遞交無罪辯護意見,明確指出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第一,業主委托夏正明代為聽取并傳達意見,這是合法的民事委托關系。法律從來沒有禁止“代人信訪”。《憲法》和《信訪工作條例》保障公民的信訪權利,現有法律法規對代為信訪的性質和受托人員范圍都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一審判決將合法委托認定為“冒充”,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第二,夏正明、楊陸爽的行為根本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兩人沒有“無事生非”,沒有“起哄鬧事”,更沒有“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現場沒有出現任何社會秩序混亂的情形。一審判決將“滯留”等同于“起哄鬧事”,既不符合文義解釋的基本原理,也是對客觀事實的錯誤認定。
第三,本案存在程序硬傷。公訴機關明確稱夏正明、楊陸爽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可主犯是誰?公訴機關沒說,法院也沒審。一審法院在不知道主犯是誰的情況下,直接把兩個“從犯”升格為主犯定罪判刑——這在法律上根本說不通。
律師團隊還引用了最高法院2023年的一份調研報告。報告明確指出:尋釁滋事罪存在被泛化適用的傾向,“因違法上訪而被以該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也時有發生”,建議“審慎處理因信訪、上訪而引發的尋釁滋事案件”。
律媒的共同力量:讓真相被看見
案件一審判決后,澎湃新聞、《南方周末》等媒體以《“兼職代人信訪,犯尋釁滋事罪被判刑”》《代爛尾樓業主信訪獲尋釁滋事罪,當事女子提起上訴》為題予以報道,引發學界廣泛討論以及社會廣泛關注。
媒體的報道還原了案件全貌:爛尾樓、維權業主、代人跑腿的年輕人、一紙有罪判決……公眾看到的是一個令人不安的故事——合法信訪的業主沒事,幫業主跑腿傳話的人卻進了監獄。
“代人信訪,本質上是業主委托他人代為行使權利,屬于民事代理范疇,并非法律禁止的行為。”周喜豐律師說。
其實,最高法院的調研報告早就提醒,這個罪名有淪為“口袋罪”的風險。而此案恰恰提供了一個鮮活的樣本:當“代人信訪”都能被認定為尋釁滋事,這個罪名的邊界到底在哪里?
輿論的關注,為案件的糾錯提供了外部壓力,也讓司法機關有機會重新審視這個案件。
2026年5月14日,重慶市一中院作出二審裁定: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五天后的5月19日,公訴機關以“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申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
5月25日,重慶市兩江新區檢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認定夏正明“不構成犯罪”。隨后,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從2023年6月12日被抓,分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二人被羈押了335天。
遲到的正義
2026年7月28日,重慶市兩江新區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支付楊陸爽、夏正明人身自由賠償金與精神損害撫慰金,并在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8月5日,夏正明與楊陸爽收到了全部國家賠償款。
四位律師的精準辯護,厘清了“代人信訪”的法律邊界——它不是犯罪,只是公民之間合法的民事委托。而媒體的持續關注,讓這起個案從法庭走向公眾視野,引發了司法層面對尋釁滋事罪適用邊界的反思。
最高法院的調研報告說,尋釁滋事罪存在“泛化適用”的風險。這個案子恰恰說明,當司法權力缺乏有效制約,任何行為都可能被裝進“口袋罪”里。
羅燦律師表示:信訪權利是最具有中國特色的,最傳統、最貼近民生的一項權利,它來自于《憲法》的規定,是人民群眾參與國家政治生活、表達訴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渠道。如果認為“代人信訪”是犯罪,那么信訪本身又是什么?所幸的是,本案已經糾錯,惟此能夠彰顯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但是,這起案件留下的思考遠未結束:在“保交樓”的民生難題面前,司法應當扮演什么角色?當公民依法信訪維權時,法律的邊界又在哪里?
這些問題,比一紙國家賠償決定書,更值得每個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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