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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癥,卻僅告知對方患有“抑郁癥”;或身患艾滋病,卻在結婚登記時刻意隱瞞……此類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情形,直接影響另一方的結婚意愿與婚后生活。精神分裂癥、艾滋病等疾病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重大疾病”?以“抑郁癥”為名掩蓋“精神分裂癥”是否構成“未如實告知”?本文匯總了相關裁判規則、司法觀點及法律依據,供讀者參考。
人民法院案例庫
01
患有精神分裂癥的一方在婚前僅告知另一方其患有抑郁癥的,另一方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趙某局訴潘某婷撤銷婚姻糾紛案
【裁判要旨】婚姻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癥,但在結婚登記前僅告知另一方其患有抑郁癥、未告知具體病情或者隱瞞疾病嚴重程度的,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的未如實告知重大疾病,另一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患病情況之日起一年內請求撤銷婚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審理法院:一審: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 二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一審:(2023)渝0110民初2475號 二審:(2023)渝05民終6314號
入庫編號:2025-07-2-01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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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但未在婚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關系
——岳某某訴羅某撤銷婚姻糾紛案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等影響結婚、生育的重大疾病,但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起訴撤銷雙方婚姻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審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川1802民初3553號
入庫編號:2024-07-2-01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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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規則
1
精神分裂癥屬重大疾病,一方以抑郁癥為掩護,隱瞞其患有精神分裂的事實與另一方締結婚姻,屬于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田某某訴張某某撤銷婚姻登記案
【案例要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精神分裂癥屬重大疾病,一方以抑郁癥為掩護,隱瞞其患有精神分裂的事實與另一方締結婚姻,屬于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案例來源:駐馬店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6年02月26日
2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周某某訴羅某某撤銷婚姻糾紛案
【案例要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案例來源:中國法院網 2025年06月09日
3
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對方的,不屬于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屬于可撤銷的婚姻
——付某甲訴周某某婚姻無效糾紛案
【案例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后,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對方的,不再屬于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只屬于可撤銷的婚姻。
案例來源:重慶法院網 2024年7月11日
4
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并請求損害賠償
——乙訴甲撤銷婚姻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并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責任范圍,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亦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案例來源: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2023年5月7日
5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
——王某訴李某撤銷婚姻糾紛案
【案例要旨】婚姻關系一方患有可能對婚姻生活有重大影響的重大疾病,負有婚前告知義務,不告知的,無過錯方可要求撤銷婚姻。
案例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 2023年4月3日
法律觀點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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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銷的法律適用
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未如實告知,本質上構成欺詐,需要在主觀和客觀兩方面均為重大或者重要。就主觀方面而言,必須滿足結婚時有關疾病的事項因被隱瞞而使一方發生錯誤的認知,如果知道對方疾病事項,就一定不會結婚。也就是說,從隱瞞到錯誤認識再到結婚是一連串的因果關系,如果沒有隱瞞就沒有結婚。隱瞞的疾病事項對婚姻有著決定性影響。在客觀方面,也必須相當重大或者重要。有的解釋為涉及“婚姻要素”,有的解釋為涉及“婚姻本質”。當然,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相聯系的。
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中,除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或者“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情況外,非患病一方以患病一方所患疾病構成重大疾病且未告知為由請求撤銷婚姻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慎認定非患病一方指稱對方所患疾病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的“重大疾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立法目的在于通過保障婚姻雙方的知情權而最終維護婚姻自由自愿原則。因而婚姻一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前已患有的疾病是否構成《民法典》規定的“重大疾病”,人民法院在審查被隱瞞一方提出的撤銷婚姻請求應否支持時,應按照該“重大疾病”是否能夠足以影響另一方當事人決定結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對雙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標準嚴格把握。
審理相關案件時不僅要審查未如實告知該“重大疾病”是否會給未患病的婚姻當事人的家庭生活造成損害以致影響到未患病一方當事人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還要審查雙方當事人締結婚姻關系后的家庭生活實際情況、是否生育小孩、婚后生活緊密度等。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比如老年人提出的撤銷婚姻案,更要慎重甄別“重大疾病”的范圍。實踐中,由于老年人身體健康情況無法預計,不少老年人或多或少都患有一些該年齡階段常見的疾病。因此,對于一方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請求撤銷婚姻的,人民法院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重點審查一方患有的“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響另一方當事人締結婚姻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
(內容來源:《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婚姻家庭卷》,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引用頁碼:0075-0076)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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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53條中“重大疾病”的范圍
依字面理解,重大疾病應指治愈難度大、治療費用高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1950年的原《婚姻法》規定了“花柳病”“精神失常未經治愈”與“麻風或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之疾病”作為禁婚疾病。1980年的原《婚姻法》規定了“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為禁婚疾病。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規定的禁婚條件未列明具體的疾病名稱。2017年修正的《母嬰保健法》第8條第1款規定,婚前醫學檢查的疾病包括:(1)嚴重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
《母嬰保健法》第9條進一步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應當暫緩結婚;第10條規定,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2013年修正的《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該條分別對各類傳染病的具體內容有明確界定。《母嬰保健法》所稱指定傳染病具體包括《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或者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則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嚴重精神病。
《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與“有關精神病”是否屬于《民法典》本條規定的重大疾病,或者本條規定的重大疾病是指哪些疾病,《民法典》沒有明確。當今科學技術在不斷進步,醫療水平在快速提高。不同時期所認定的重大疾病,可能完全是不同的。《民法典》本條規定的重大疾病包括哪些疾病,或者某種疾病是不是重大疾病,需要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在司法實踐中予以認定。
(內容來源:《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婚姻家庭卷》,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引用頁碼:0072-0073)
法律依據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0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受脅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不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規定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2017年修正)
第八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三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瘋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
來源:法信
編輯:六零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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