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三亞的江先生因母親癌癥復發,想多掙點錢為母親治病,便和妻子一起接手運營了三亞西島一家民宿。但在半年后,他的母親還是因病離世,就在江先生飛回老家為母親籌辦葬禮的前一天,他清洗民宿泳池的時候,疑觸碰正在泳池內作業的抽水泵后被電身亡。江先生的妻子鄒女士將此事發布在社交媒體,引發網友的廣泛關注。
近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聯系到鄒女士,她認為事故原因主要在于抽水泵以及民宿內插座未按要求安裝漏電保護。抽水泵究竟由誰購置?經營前民宿由誰負責整修?記者聯系到涉事民宿老板,雙方對此說法不一。7月30日,當地旅文局工作人員表示,此事正由多部門聯合調查中。
籌錢為母治療癌癥應邀經營民宿
卻在辦葬禮前在泳池被電身亡
鄒女士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她和丈夫江先生2024年在三亞西島相識相戀后結婚生子,“事發前一年,我們一直在島上從事海鮮生意,日子過得平平淡淡。”鄒女士說,直到去年,生活因一次偶然發生了轉折,“我剛來三亞的時候在島上的民宿做過管家工作,當時的老板陶先生比較認可我的工作能力,我丈夫恰好以前也在麗江做過10年的民宿生意。于是陶先生就邀請我們夫妻倆去幫忙經營他的民宿,因為去年11月份我婆婆癌癥復發,我們想多掙點錢,就答應幫陶先生經營民宿,并擬定了一份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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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時監控
鄒女士表示,事發是在2026年的6月18日,“那天由于民宿的保潔休假回家了,我丈夫又要趕著飛回成都給婆婆辦葬禮,就想著在回去之前清洗一下泳池。當天是從早上用抽水泵開始抽水,一直抽到了下午。監控顯示,下午在抽水泵仍繼續工作的時候,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他下到了泳池里彎腰像是在扶什么東西,緊接著突然倒地。”
鄒女士回憶,當天下午她和另外一位朋友一直找不到丈夫,“還是我從樓上往下張望的時候才發現他倒在泳池里,當時的水位沒有沒過他的嘴巴和鼻子。后來朋友跳下泳池的時候感覺到水里有電流,抽水泵倒在泳池里還在工作,我就趕緊去把抽水泵的電源斷掉了。”
據鄒女士推測,丈夫很有可能因為看到抽水泵倒在泳池,想去扶起來的過程中因抽水泵漏電導致觸電離世。醫院出具的尸體解剖告知書顯示,根據家屬描述、監控錄像情況,結合患者右下肢靜止狀態,推測患者為電擊傷所致死亡,為明確死因,建議家屬進行尸檢。“后續我們會對丈夫的遺體進行尸檢。”
責任歸屬各執一詞,抽水泵來源成矛盾焦點
多部門已介入開展聯合調查
鄒女士介紹,這家民宿其實就是一棟別墅,里面有6個房間,在事發之前已經由他們正常經營了半年時間,泳池一直是正常使用的。“事發后派出所民警告訴我,丈夫觸電的源頭來自抽水泵,但是案發之前半年,在使用的過程中抽水泵也沒有出現漏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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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先生的診斷報告
鄒女士說,事發后她和陶先生僅有過一次溝通,“對方建議我們打官司,他認為自己沒有責任。目前當地已經成立調查組介入調查。”鄒女士還表示,他們經營民宿這半年,分到的錢加在一起不到3萬元。
鄒女士告訴記者,當初協議約定,在他們經營之前民宿由陶先生整修好,“但其實他就是找了施工隊簡單刷漆、裝修,并沒有檢查電路問題。抽水泵的電源是連接在民宿外墻的插座上,規定營業場所的插座電源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他也沒有安裝。目前我們已經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立案,案件將于8月11日開庭審理。”據其提供的三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通知書顯示,開庭時間為8月11日下午4時30分,案由為確認勞動關系爭議。
涉事抽水泵究竟是從哪來的?對此雙方說法并不一致,鄒女士稱,涉事抽水泵好像是陶先生妻子購買的二手設備。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聯系到陶先生,他表示,涉事的抽水泵并非他們購買,而是由鄒女士夫妻倆購買后,由他進行報銷,“至于在經營民宿前進行整修的時候,也是交由他們倆負責的,施工隊也是他們找的,我只負責出錢,記錄我都有留存。這件事我會交由法院去評判。”對此,鄒女士稱,當時民宿中只有泳池循環泵、地漆等一小部分是其丈夫負責維修的。
據鄒女士向記者提供的民宿合作合同,民宿由陶先生裝修整理好,交由江先生全權負責托管經營。托管費用:扣除日常開支(水電、布草、員工工資、日常民宿消耗品等費用,但不包括后期房租添置大件家具家電設備費用);分成模式:總收入扣除日常開支后的純利潤,陶先生占比60%,江先生占比40%;結算方式:每個月月底結算,經營期間如長期連續虧損陶先生有權收回經營權。合同期從江先生接手經營之日起,長期有效,直至陶先生或江先生提出解約,或民宿轉讓出租出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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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合作合同
記者致電三亞市天涯區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此事他們需要遵守保密條例,不能隨便對外透露,“除非是相關人員家屬才可以適當進行解釋。”三亞市天涯區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局工作人員告訴紫牛新聞記者,目前此事正由旅文、應急、市監等多個職能部門聯合調查,“如有結果會發布官方通報。”
律師稱此事或難以認定工傷
責任認定不能僅停留在抽水泵
江先生與陶先生究竟能否認定為勞動關系進而申請工亡?該起事故的責任應如何劃分歸屬?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劉凱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認定勞動關系通常要看三個核心標準:一是用人單位依法設立;二是勞動者接受單位管理;三是勞動報酬屬于工資性收入。而從目前公開的合同內容來看,本案與上述情形存在較大區別。從這份《民宿合作合同》來看,更符合合作經營、委托經營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因此是否適用勞動仲裁存疑,最終仍需結合實際管理方式、報酬形式等綜合認定。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利潤分成并不等于勞動報酬。如果經營沒有利潤,乙方甚至可能拿不到任何收益,這與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提供勞動即依法享有工資報酬”的基本特征明顯不同。因此,如果鄒女士是以確認勞動關系或者工傷賠償等勞動爭議為由申請仲裁,存在被裁定不屬于勞動爭議的可能。當然,如果后續能夠進一步證明,例如江先生實際上每天打卡考勤、接受老板統一管理、領取固定工資、以民宿員工身份開展工作等事實,那么仍然存在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可能。
劉凱認為,目前來看,本案責任認定的關鍵,不是誰購買了抽水泵,而是誰依法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各方是否存在過錯。后續重點需要查明以下幾個問題:漏電源究竟來自哪里?抽水泵本身是否存在漏電?插座是否存在漏電?是否依法安裝了漏電保護器(RCD)?接地系統是否符合安全規范?電氣安裝是否符合國家技術標準?這些問題通常需要結合應急管理部門調查、公安機關調查以及專業電氣司法鑒定綜合認定。在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之前,任何一方都不能當然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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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通知
本案合同第一頁有一句非常關鍵的約定:“民宿由甲方裝修整理好,交由乙方全權負責托管經營。”這意味著,甲方至少負有交付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經營場所的義務。如果后續調查發現,例如插座沒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配電系統存在違法或缺陷、泳池供電系統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整體電氣設施本身存在重大安全問題,那么即便后來由乙方負責經營,甲方作為經營場所的提供者,也可能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另外,目前雙方最大的爭議之一,就是涉事抽水泵究竟是誰購買的。從法律角度來看,責任認定不能僅僅停留在“誰付款”這一點。更需要查明的是,是誰決定使用該設備?是誰負責安裝?是誰負責供電?是誰負責維護?又是誰允許設備長期投入經營使用?如果甲方明知乙方長期使用該設備,卻未提出異議;或者該設備接入的是甲方提供的固定供電系統,那么責任仍然需要結合具體事實綜合判斷。因此,購買設備的人,并不當然等于最終承擔侵權責任的人。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徐韶達
編輯 郭一鵬
主編 陳迪晨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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