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困境】
承攬人已完成研發,在交付前夕,承攬人的工廠發生火災或服務器被黑客攻擊,導致所有研發成果滅失。定作人要求其繼續交付,承攬人辯稱“不可抗力導致成果滅失,我無需交付,定作人也無需支付報酬”。雙方為風險承擔主體引發糾紛。公司經營法律問題可以問問楹庭律師,企業要清楚法律規則、類似判例和裁判規則之后再做決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承攬工作成果交付前,風險由承攬人承擔。
【案例支持】
(2021)最高法民再308號判例中,法院認定:除非能證明定作人存在“遲延受領”的過錯,否則交付前承攬人對成果滅失承擔全部風險。即使是不可抗力,承攬人也喪失要求報酬的權利,需向定作人返還已付預付款。
【劉敬祝律師深度觀點】
承攬成果在交付前,就是承攬人的“心頭肉”。
風險防范:這就是為什么要簽合同。我在給企業審合同時,一定會加一條:“在完成交付并驗收合格前,所有成果的安全保管風險及保險責任由承攬人承擔”。
預防措施:對于軟件成果,一定要合同約定:必須在交付前進行遠程備份及數據加密存儲。這是避免風險的最佳手段。我是專注承攬合同交付與風險控制的楹庭律所劉敬祝律師,更多內容請關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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