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宋承翰 發自北京 7月27日,農業農村部連發兩文,分別為《農業植物實質性派生品種判定指南》和農業植物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實施目錄(第一批)》。“這標志著我國農業植物EDV制度(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正式落地,這是種業知識產權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司長劉莉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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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新聞發布會現場。
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是指,對已有原始品種進行修飾改良而選育出的新品種,與原品種相比,只有個別性狀發生變化。這種情況下,需要解決兩個品種之間的知產爭議,并建立收益分享制度,因此,各國普遍推出了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的鑒定和認證相關制度。
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副司長楊海生舉例,有一個水稻品種A,總體表現都很好,但它的抗稻瘟病能力較弱,其他的育種者就對A進行了修飾改良,提高了它的抗稻瘟病能力,而其他性狀與品種A保持不變。在這種情況下,品種B就是品種A的實質性派生品種,也可以說,實質性派生品種主要是在他人育成品種基礎上進行修飾改良培育出來的新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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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植物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實施目錄(第一批)。
“大家都知道,農作物育種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培育一個新品種一般需要8到10年時間,育種周期很長,需要大量的研發投入,更凝聚著育種家多年的創新勞動成果。倘若他人對一個原始品種稍加修飾改良,就直接拿去商業化推廣,卻不體現原始品種育種者的創新貢獻,也不分享相應的收益,久而久之,誰還愿意潛心去搞原始創新,培育原始品種?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要求實質性派生品種在商業化推廣以前,需要經過原始品種權人的許可,并約定分享一定收益,目的就是要在修飾改良的育種者與原始品種權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分享機制,體現對原始品種權人權益的尊重,更好地激勵育種原始創新。”他說。
按照此次發布的目錄,首批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目錄共包括10種作物,分別是水稻、小麥、棉花、油菜、花生、大白菜、辣椒、谷子、蠶豆和桃。截止到2025年底,這10種作物的申請總量達3.86萬件,占所有農業植物品種權申請總量的35.5%。
什么情況下需要鑒定派生品種?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負責人孫俊立介紹了三個前提條件:一是原始品種已經授予品種權,且權利在有效期內;二是實質性派生品種已經開展了商業化推廣;三是已有初步證據顯示該品種可能是實質性派生品種,并且雙方當事人協商未達成共識。
根據此次發布的指南,判定原則為綜合判定,統籌考慮鑒定結果與育種方法、過程等因素。在技術鑒定上,綜合考慮技術成熟度、鑒定效率、準確性及成本,優先采用高通量分子檢測技術,比如SNP、MNP,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使用SSR分子檢測技術。也可開展表型測試,重點關注差異性狀是否由派生育種行為直接導致。一個關鍵指標是“判定閾值”,即相對于參考的品種遺傳相似度的臨界值。目前,水稻、小麥、棉花、谷子、花生及辣椒等作物EDV閾值我們綜合判定設定為90%,油菜、大豆、蠶豆、桃等作物設定為85%。
判定流程上,一般由原始品種權當事人提交技術鑒定等證據,當品種間遺傳相似度大于等于閾值時,判定為EDV。對結果存在異議的,舉證責任轉移至對方當事人,由對方當事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能夠詳細說明品種育種方法和過程等相關材料,舉證不是該原始品種的EDV,涉及復雜技術問題時可由EDV專家庫提供專業支持。在判定主體上,鼓勵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行政調解、仲裁或者訴訟解決。涉及行政調解的,EDV判定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主管部門;涉及仲裁、訴訟的,判定主體分別為相關仲裁機構和司法機關。
實質性派生品種與原始品種如何解決利益分配的問題?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中國工程院院士萬建民介紹,現有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分配的比例,也沒有可參考的行業標準,在育種實踐中主要由實質性派生品種所有人和原始品種權人共同協商確定,雙方可根據對實質性派生品種的貢獻度進行分配。比如,在國家水稻育種聯合攻關組中,育種單位共同約定,原始品種權人按照不少于15%的收益比例,分享實質性派生品種商業化推廣收益。
萬建民認為,對廣大育種主體而言,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的實施,有機遇,也有挑戰。從短期看,過去主要搞修飾育種的單位,特別是企業,將面臨品種研發、推廣成本的上升,甚至可能陷入侵權風險,需要盡快調整育種思路。從長期看,這項制度將鼓勵育種者更多從事育種原始創新,加快推動新品種選育由“數量增長”向“質量提升”轉變。那些真正具備原始創新能力的育種主體將獲得更大市場空間和制度紅利。
他建議,在前期設計育種方案時,優先選用權屬清晰、無爭議的育種材料品種。如果育種過程中需要使用他人授權品種作為原始親本,必須提前和品種權人溝通,取得合法使用許可,清晰約定后續商業化開發權責邊界,源頭減少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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