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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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誤以為“套路貸”僅指暴力催收、惡意敲詐的放貸行為,普通協助放貸、走賬、簽約的輔助人員無需擔責。實務中大量涉案人員因僥幸心理淪為共犯,最終被依法追責。
那么,哪些情形都屬于“套路貸”,一般參與人員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最高院入庫案例《周某飛詐騙案》中明確:
“套路貸”是指通過簽訂虛高借款協議、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等方式,采用欺騙、脅迫、滋擾、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犯罪。對于此類案件的定性,一般應以侵財類犯罪來認定。
其中未采用明顯暴力或者威脅手段的,一般可以認定為詐騙罪;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手段的,應當數罪并罰或者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對于以犯罪集團形式實施“套路貸”犯罪的,對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參與人員,如果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的,應當以共同犯罪論處。
【裁判觀點簡析】
套路貸的法定構成要件與共犯認定標準:
第一,精準界定套路貸與普通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
套路貸并非高利貸,而是以非法占有為核心目的的侵財犯罪。其典型套路包含五類核心行為:簽訂虛高借款陰陽合同、制造虛假資金走賬流水、肆意單方認定違約、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名義惡意收費、通過各類手段強行索債。此類行為完全背離民間借貸互助屬性,以壘高債務、非法侵財為唯一目的,直接構成刑事犯罪。
第二,確立全鏈條追責原則。
法院重點釋明,套路貸屬于集團化、鏈條化犯罪,無需每一名參與者全程參與所有環節。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團伙以套路模式非法放貸、惡意侵財,客觀上參與招攬、簽約、走賬、催收、記賬等任一犯罪環節,為整體犯罪提供幫助、促成危害結果,即具備共同犯罪故意與行為,依法成立共犯,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四類極易被忽視、實則必追責的參與行為
一是資金走賬、流水刷手。明知用于套路貸,協助制造虛假交付流水、轉賬過賬,掩蓋虛高借款事實的;
二是合同簽約、資料經辦。協助起草虛高借條、陰陽合同,整理虛假借貸資料,配合完善犯罪證據鏈條的;三
是后臺輔助、賬務管理。負責統計債務、核算違約金、登記客戶信息,為套路貸運作提供支撐的;
四是軟暴力催收、溝通施壓。通過電話騷擾、上門滋擾、言語脅迫等方式催討虛高債務的。
周軍律師提醒,借款人遭遇套路貸可留存合同、流水、溝通記錄,通過司法途徑報案維權,依法撤銷虛高債務、追究涉案人員刑責。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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