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本文共字,閱讀約需分鐘
平度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原告公司A交付的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長期無法解決,長達8個月未能完成終驗收,被告公司B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且B公司已購買替代設備,合同已無繼續履行的可能,故支持被告解除合同的反訴請求。
信網7月25日訊 簽訂買賣合同訂購設備,卻因設備不達標而無法滿足生產需求,該怎樣維權呢?近日平度法院開發區法庭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
簡要案情
2024年3月21日,原告公司A與被告公司B分別簽訂兩份《機床產品購銷合同》,約定B公司向A公司購買磨床甲(單價94萬元)及磨床乙(單價82萬元),合同總價款176萬元。并在合同中約定付款方式:B公司需支付50%預付款,雙方簽訂終驗收報告后次月再向A公司支付45%貨款,余款5%為質保金,質保期滿后支付。合同中還約定了詳細的驗收標準及違約責任:若貨物不能滿足《技術協議》要求,B公司有權退貨,A公司須在買方退貨發出之日起十日內退還B公司支付的所有貨款并賠償損失;若設備未通過驗收,A公司需支付合同總金額20%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B公司依約支付了預付款88萬元。原告則分別向被告交付了兩臺設備。然而,在隨后的調試及試生產過程中,設備陸續出現漏油、靜壓異常、主軸損壞等諸多質量問題,無法滿足《技術協議》約定的終驗收標準。雙方兩次簽署整改文件,確認設備存在問題并約定整改期限,但截至2025年5月,經多次整改,設備仍未通過終驗收。而B公司為保證生產需求,也于整改期間購買了新設備。
A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貨款79.2萬元及利息;B公司則提起反訴,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設備款88萬元及利息、支付違約金35.2萬元、賠償廢品損失及律師費等。
法院審理
平度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原告公司A交付的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長期無法解決,長達8個月未能完成終驗收,被告公司B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且B公司已購買替代設備,合同已無繼續履行的可能,故支持被告解除合同的反訴請求。合同解除后,A公司收取的88萬元預付款應予返還,B公司亦應將兩臺設備返還原告。關于損失,綜合考慮合同約定及實際損失情況,法院酌情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違約金及廢品損失。關于B公司要求的律師費及保全保險費,因合同有明確約定且律師費過高,法院酌情予以調整。
綜上,平度法院依法判決A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B公司設備預付款88萬元及相應違約金,賠償B公司廢品損失5萬3千余元及律師費3萬元,B公司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設備返還給A公司。
判決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且在判決指定的履行期內主動履行了全部義務,并配合法院解除了財產保全措施。
法官說法
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的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經過多次整改仍無法通過驗收,導致買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雙方應互負返還義務,即賣方返還買方已支付的預付款,買方返還賣方交付的設備;同時,賣方應承擔因設備質量問題給買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法官在此提醒,設備供應商應嚴格把控產品質量,確保交付的產品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否則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通訊員 潘偉佳 謝佳銘 記者 戴潔)
[來源:信網 編輯:趙曉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