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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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執行實務中,大量債務人明知自身負債纏身、即將敗訴,為逃避還款義務,提前通過低價轉讓、無償過戶、虛假交易等方式,將名下房產、車輛、股權等核心財產轉移至親友、關聯第三方名下,第三人又轉賣,導致債權人撤銷之訴勝訴后,財物也無法返還的情形。
那么,債務人將財產轉移給惡意第三人無法返還的,能否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
最高院入庫案例《重慶某建材有限公司訴重慶某房地產有限公司、重慶某實業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中明確:
第三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轉移債務人財產明顯具有惡意逃債、規避執行的性質,損害債權的實現,轉移財產相關合同符合合同無效的法定要件。在合同無效所涉及財產無法返還的情況下,僅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不足以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此時,由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債權屬于債權人合法的財產權益,故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認定第三人的行為構成侵權,并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之規定判令第三人在被轉移財產的價值范圍內,對債權人未受償的債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焦點為,在合同無效所涉及財產無法返還的情況下,如何對第三人擔責。
本案中,某房地產公司與某實業公司惡意串通簽訂涉案《在建建筑物移轉協議》并實際轉讓該在建建筑物后,產生了如下結果:某房地產公司取得了原屬于某實業公司的在建建筑物并同時獲得了其他利益;涉案在建建筑物無法從已建成商品房樓棟區分開來,已無返還可能;因無評估的可能而無法確認其實際價值,導致無折價補償的現實基礎;合同無效后某實業公司也無主張損失賠償的主觀意愿和客觀需求,而且某房地產公司主張合同無效后相應的返還之債務抵銷,從而達到即便人民法院判決合同無效,但相關財物不予返還的效果;人民法院執行裁定已確認某實業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某建材公司債權從某實業公司處無實現的可能。
根據上述事實,某房地產公司的行為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但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足以有效保護某建材公司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財產權益。侵權責任法保護民事主體合法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債權屬于債權人合法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隨意侵犯。
本案中的某房地產公司和某實業公司明知他人債權權益的存在,仍采用簽訂合同的形式惡意串通逃避債務,造成已經被人民法院調解書確認的某建材公司債權難以實現的損失。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原二審判決某房地產公司對某建材公司未實現的債權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妥,該院予以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遭遇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債權人可依據本案規則,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請求撤銷轉讓行為、判令第三人返還財產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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