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難,難于上青天?在商品房糾紛中,購房人提出解約,面臨開發商主張高額違約金,一審敗訴后是否還有轉圜余地?本文將以我近期代理的一個案例為藍本,剖析如何在二審階段實現逆轉,最終達到“零違約金退房”的圓滿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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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回溯:從一審敗訴到二審逆襲
購房人老張在2023年6月與開發商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總價600多萬元。老張已支付首付款等共計240多萬元。后因老張家庭名下已有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其購買資格出現疑問,且擔憂后續無法辦理產權證,遂于2024年8月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
開發商很快就提起反訴,雖然同意解除,但不僅要求老張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還要老張支付總房款15%的單方解約違約金。老張一審敗訴,法院判令老張支付近100萬的違約金。
接受老張二審委托后,我們對案件進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多重上訴方案,補充了關鍵證據,最終在二審階段成功翻案,老張實現了“零違約金”退房的核心訴求。
二、 二審翻案的核心思路
本案二審之所以能夠徹底扭轉一審結果,關鍵在于圍繞以下幾個核心爭點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法律重構與論證:
1.顛覆“單方違約”定性,成功構建“雙方過錯”格局
一審判決將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責任完全歸咎于購房人“違約”,這是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基礎。二審中,我們著力打破這一單方歸責的邏輯。
購房人已盡合理告知與審慎義務:證據顯示,老張在簽約前及整個接洽過程中,已多次通過微信、書面表格等方式,向開發商銷售人員明確告知其家庭名下擁有經濟適用房的事實。更為關鍵的是,其曾先后五次通過北京市官方的“購房資格核驗平臺”進行審核,結果均顯示“通過”。這使得老張基于對政府公示系統公信力的合理信賴而簽約,主觀上并無隱瞞或欺詐的故意。
開發商未盡專業提示與風險告知義務:作為專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對北京市復雜的住房限購及保障房政策理應具有遠超普通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和注意義務。然而,在銷售人員明知老張有經適房的情況下,不僅未進行任何風險提示,反而多次作出“這樣可以的”等肯定性答復,積極促成交易。其行為對購房人構成了誤導,未能履行與其專業地位相匹配的審慎審查和告知義務。
根本障礙源于不可控的系統與政策銜接:根據北京市住建委出具的《答復意見》,老張的保障房信息直至2024年5月才由住房保障系統推送至購房資格核驗平臺,此前的系統核驗“通過”是因其信息未被比對。這一“數據延遲”屬于政府行政管理和信息系統銜接的技術性問題,是合同雙方在簽約時均無法預見、無法控制的客觀障礙。
綜上,二審法院采納了我方觀點,認定合同未能繼續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雙方對于老張在簽約前已經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對于新購商品房是否構成影響的認識不足,雙方均存在過錯”。這一認定從根本上動搖了開發商依據合同條款追究購房人“單方違約”責任的基礎。
2.緊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開發商在一、二審中均抗辯稱,根據行政部門回復,已通過的購房資格有效,合同可以繼續履行。我們對此進行了有力駁斥,將焦點從“資格有無”深化至“合同目的能否實現”。
我們在二審中重點強調:繼續履行合同將對老張產生不可接受的法律風險與事實障礙:根據北京的相關規定,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再購其他住房時,可能面臨被責令退出已購經適房或新買的商品房無法辦證的嚴重后果。這完全背離了老張購房是為改善居住條件,而非置換或放棄原有保障性住房的初衷。因此,因政策限制導致的產權不清、權利沖突風險,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購房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
3.精準打擊“違約金”訴求,論證其缺乏事實與法律基礎
在“雙方過錯”和“合同目的障礙”的基調下,我們進一步對開發商的違約金主張進行了釜底抽薪式的反駁。
所謂百萬損失并不存在:開發商一再強調房價大跌,這套房子已經跌了100多萬,但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證據。恰恰相反的是,我們拿出了房價并未下跌的證據,且圍繞著這份證據,通過法庭訊問,做實了這個小區房價至今并未下調的事實。
過錯相抵:既然雙方對合同履行障礙均有過錯,那么將合同解除的不利后果全部歸于購房人一方,并科以重罰,顯失公平。開發商自身的過錯應相應抵減乃至免除購房人的違約責任。
條款審視:涉案合同中關于購房人承擔全部政策風險、高額定性違約金的格式條款,涉嫌免除開發商自身責任、加重購房人責任。在雙方均有過錯、政策障礙客觀存在的情況下,機械適用該條款判決高額違約金,實質上有違公平原則。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鑒于雙方在簽約過程中均有過錯,且開發商占用購房款已久,故對雙方關于資金占用費和違約金的請求均不予支持。這一判決體現了司法實踐中對違約責任承擔的精細化衡量,即并非有解約行為就必然產生違約金責任,需綜合合同履行障礙的成因、雙方過錯、實際損失等因素進行整體判斷。
三、 案例啟示與翻案要點
(一)思路為王
1、重構案件定性:
在因政策、系統等第三方原因引發的糾紛中,積極嘗試將案件從“購房人單方違約”的固有框架中解脫出來,引導法庭關注“雙方信息不對稱、認知不足的共因性”以及“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履行障礙”。
2、聚焦核心:二審并非簡單的事實重復。應圍繞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的關鍵錯誤,進行有針對性的、更深層次的法理剖析和證據補強,提出全新的、更有說服力的案件分析框架。
3、善用過錯相抵:在己方確有一定瑕疵的情況下,主動調查并指出相對方(尤其是具備專業優勢的開發商)存在的過錯,充分利用“過錯相抵”規則,平衡雙方責任,避免承擔全部不利后果。
4、深挖政策本質:不要停留在行政答復的表面結論(如“資格有效”),要深入探究政策執行的底層邏輯和可能引發的連鎖法律后果(如對原有房產權利的影響),從而論證“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這一核心解除權基礎。
(二)證據為王
一方面務必系統性地保存所有能證明己方已履行告知、審慎義務的證據(如告知銷售人員的聊天記錄、書面文件、資格核驗通過截圖),以及能證明對方存在誤導或未盡提示義務的證據。本案中完整的微信聊天記錄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要牢牢圍繞著上訴思路把這些證據充分展現出來。
(三)庭審為王
二審庭審往往時間比一審要短,提前務必做好準備,要在相對有限的時間內,把核心的思路和證據展現出來,爭取讓法官在第一時間洞察到一審的錯誤。
本案的勝訴表明,即使一審形勢不利,只要案件存在事實與法律上的爭辯空間,通過專業律師在二審中精準定位爭議焦點、重構法律邏輯、充分舉證論證,完全有可能扭轉局面,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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