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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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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清零,更不白繳!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規定: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對于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
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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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重新就業后,
繳費年限會重新開始計算,
但之前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期限依然保留。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按新繳費年限重新計算,
并與前次未領完的期限合并,
合并后的總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來 源:中國社會保障雜志微信公眾號
值班編校:張鵬晨、徐貴保
值班主任:齊菲斐
值班編委:鄒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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