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首席評論員 與歸
近日,有網民反映,鄭州市鄭東新區一貨車司機送貨時被城管罰款,“罰金”1400元由個人微信收款。此事引發廣泛關注。
8月13日晚,鄭東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局)通報稱,網傳情況屬實。經研究,對董某豪等3名涉事人員作出停職的決定,相關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同時,責令相關負責人作出深刻檢討,并在全局通報批評。針對貨運車輛道路遺撒行為,將依法依規處理。
執法人員公然用個人微信收罰金,其膽大妄為令人震驚,其影響無疑非常惡劣。須知,執法人員是在代表公職部門執法,如果執法行為本身違規甚至違法,會給涉事單位乃至當地司法形象造成極大損害。所謂知法犯法、執法犯法,吃相咋看都難看,不只是“罪加一等”的問題,其負面影響也是翻倍的。
也因此,此次通報提到的停職決定,僅僅是一個開始。因為這種在執法行動中私收罰金的行為,不是簡單的工作作風問題,而是可能涉嫌違紀違法乃至犯罪。這也是為什么,通報同時提到“相關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等原則。就此事而言,按照正規執法流程,執法人員應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根據決定書前往大廳繳費,不能個人收款,也不應當場收款。換言之,不管貨車司機有無違規行為,涉事城管的行為至少在流程上已經違規了。
如果是中飽私囊,這已經不是趨利性執法,而是牟利性執法,性質更加惡劣。也因此,還需追問的是,只有這一次私收罰金被曝光發現了,還是多次、長期有類似行為?若是這些行為疊加,涉及金額達到一定數目,是否涉嫌犯罪?在紀檢監察機關查清涉事人員的行為后,司法機關是否需要介入,也應有回應。
事實上,公職人員用個人賬戶收公款被查處,并非孤例。此前,反腐專題片《反腐為了人民》中,披露過一個典型案例:湖南東安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房屋維修資金服務辦公室原主任周小健,在其值班時直接把個人收款二維碼打印出來放在繳費窗口,其因貪腐行為被判刑。這次,鄭東新區也唯有一查到底、追責到位,方能形成有效震懾。
值得一提的是,此事之所以曝光并被迅速查實,得益于涉事貨車的行車記錄儀錄下了完整的事發現場。如果貨車司機不去較真,或者行車記錄儀沒有拍到,故事可能是一個更加曲折的版本。這也提醒,執法人員的現場執法行為,往往具有較強的即時性和隱蔽性,若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極易成為權力尋租的溫床。直白地說,對執法人員的監督,不能靠被執法對象的行車記錄儀。
正如通報所講,要“常態化進行人員履職監督,確保行政執法規范運行”。接下來,涉事單位或許還應從本案入手,查漏補缺,進一步完善執法全程記錄制度,充分運用執法記錄儀等科技手段,實現對執法行為的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問題能從內部發現,才能有效遏止問題。
本期編輯 陸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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