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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飛進入大理寺那天,是紹興十一年十月十三日。
他下了轎,沒看見一個人。四面垂著簾子。坐了一會兒,幾個獄吏出來說:"這里不是相公會處。后面有中丞,請相公略來照對數事。"
岳飛說了一句話:"吾與國家宣力,今日到此,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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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吏帶他拐到另一間屋子。他看見張憲和岳云——都已經卸脫衣冠,披戴枷鎖,露體赤腳,渾身血染。
《三朝北盟會編》寫到這里,用了一個詞:"慘不可視。"
岳飛滿腔悲憤,指天畫地,大喊了一句:"對天盟誓,吾無負于國家。汝等既掌正法,且不可損陷忠臣。吾到冥府,與汝等面對不休!"
獄卒厲聲喝道:"叉手正立!"
——意思是:你現在是囚犯,站有站相。
獄吏又拿來紙筆,口吻不客氣:"汝觀今世烏有大臣系獄而生者?趣具成案,吾為汝書!"
翻譯成大白話:進了這門的,有幾個活著出去的?趕緊認了,我們替你寫。
岳飛不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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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出自《三朝北盟會編》卷二百零七。作者王明清是南宋人,他在岳飛平反后看到了詔獄全案檔案,把審訊過程抄了下來。不是演義,是案卷記錄。
這是第一天。從這天起,到十二月二十九日被殺,七十五天。岳飛只做了一個選擇:不認。
初審
朝廷派的第一個主審官,叫何鑄,職務是御史中丞。副手是大理卿周三畏。
有意思的是,幾個月前何鑄還參與過彈劾岳飛。按正常邏輯,這種人被安排來審案,應該是來"辦差"的——走個流程,把罪名坐實。
但何鑄變了。
岳飛被帶到他面前,"指天劃地,情緒激動,身體站立不穩"。然后解開衣服,袒露后背——上面刺著"盡忠報國"四個字,深嵌肌膚。何鑄看到之后,"不由不收斂起嚴酷的面孔"。這段話出自宋史專家王曾瑜的《岳飛新傳》,引自《三朝北盟會編》卷二百零七。
何鑄后來去找秦檜,力辯岳飛無罪。
秦檜答不上來,說了一句:"此上意也。"
——這是皇帝的意思。
何鑄沒退,頂了一句:"鑄豈區區為一岳飛者,強敵未滅,無故戮一大將,失士卒心,非社稷之長計。"
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百四十三記載,秦檜"理屈詞窮",奏請宋高宗換了主審官。
何鑄出局。接手的人叫萬俎卨。
順便說一句,周三畏在初審時的表現,史書上用了四個字:"畏首畏尾。"
萬卨
萬俎卨跟岳飛有舊怨。
他之前當荊湖北路轉運判官兼提點刑獄,岳飛看不起他的人品,"予以鄙視"。萬俎卨一直記著這筆賬。后來他趁入覲的機會投靠秦檜,在高宗面前大肆詆毀岳飛,就此留在朝廷升了官。
現在接手這個案子,正好公報私仇。以上據《宋史·萬俎卨傳》及《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百四十三。
萬俎卨審訊時先問了一句:"國家有何虧負,汝三人卻要反背?"
岳飛答:"對天盟誓,吾無負于國家。"
萬俎卨又翻出一條:岳飛游天竺寺時,在墻上題了句"寒門何載富貴乎"——這被當成謀反的證據。眾人附和:"既出此題,豈不是要反也!"
岳飛聽完,長嘆一聲:"吾方知已落秦檜國賊之手,使吾為國忠義,一旦都休!"
然后閉上眼。任憑怎么拷掠,不開口,也不呻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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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條罪名
萬卨折騰到最后,湊出來的罪名一共三條。
岳飛說自己三十二歲就當上了節度使——這話本來只是陳述事實,被定性為"自言與太祖俱以三十歲為節度使",意思是自比宋太祖,意圖不軌。罪名:指斥乘輿。但董先被押到大理寺作證時,說岳飛并沒有"比并"太祖的話。
淮西之戰,岳飛被認為"擁兵逗留"、"坐觀勝負"。岳飛自己辯駁得很清楚:行軍日期可查,"竟不能紊"——時間線清清楚楚,根本攪不混。
還有一句,撤軍時跟部將說了句"天下事竟如何"——就是感慨了一下時局。被解讀為"懷異志"。
一條發牢騷的話,一條正常的軍事調度,一句含含糊糊的感慨。拼在一起,成了謀反鐵證。
關鍵是物證全部缺席。萬卨說岳飛寫過"咨目"(類似密信)給張憲和岳云,策劃謀反。但這封信在哪?答案是"已焚燒"。沒有信,沒有物證,靠的是"眾證定罪"——幾個人出來指證就算數。
所謂的"眾證"來自誰?王貴是被威脅的——他當年臨陣退縮,差點被岳飛按軍法處置,把柄在別人手里。王俊是張憲手下的副統制,在岳家軍混了好幾年沒升上去,對張憲懷恨在心。董先是被脅迫赴大理寺作旁證的。
一個被拿捏,一個懷恨,一個被拉來湊數。用今天的話講,這陣容連釣魚執法都不夠格。
沒有人能救他
案子從十月拖到十二月。萬俎卨自己也慌了——史書用的原話是"懼無辭以竟其獄"。翻譯過來:怕找不到理由把案子做下去。
岳飛絕食。
朝廷按規矩把岳雷(岳飛的次子)送進獄中照顧他。注意,《刑部大理寺狀》的《小貼子》里寫得很清楚,岳雷"別無干涉罪犯",純粹是因為他爹絕食才被抓進來的。
大理寺內部有人反對。寺丞李若樸、何彥猷說岳飛"罪當徒二年"——按法律最多判兩年。周三畏不吭聲。李若樸頂了他一句:"豈惜大理卿邪?"——意思是依法辦事,大不了丟官。
沒用。反對的聲音被直接壓下去。
朝野有人站出來。齊安郡王趙士對宋高宗說:"中原未靖,禍及忠義,是忘二圣,不欲復中原也。臣以百口保飛無他。"布衣范澄之上書:"宰輔之臣媚虜急和",還引用了宋文帝殺檀道濟自毀長城的典故——等于當面說趙構在犯同樣的錯。
以上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百四十三。
韓世忠也去問了秦檜。秦答了三個字:"莫須有。"
原話出自《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十二:"其事體莫須有。"
三個字到底什么意思,吵了幾百年。"也許有""難道沒有""不需要有"——都說不通也都能說通。但重點不在翻譯,在于:一個宰相,被問到同僚到底犯了什么罪,他的回答是"大概有吧"。
除夕
十二月二十九日。
臨安城里家家戶戶準備過年。大理寺在這一天下了最后的詔書。趙構親筆:
"岳飛特賜死。張憲、岳云并依軍法施行,令楊沂中監斬,仍多差兵將防護。"
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百四十三及《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十四。萬俎卨上報的判決是岳飛處斬刑、岳云處徒刑。趙構把岳云也提到了死刑——"特賜死"的"特"字,就是皇權可以超越一切法律程序的意思。
詔書末尾還加了一段:"應緣上件公事干涉之人,一切不問,亦不許人陳告,官司不得受理。"——誰都不許為這事喊冤,官府不許受理。把所有救濟渠道一次性堵死。
詔書下達當天,獄官令岳飛沐浴,將他"拉脅而死"。關于岳飛的具體死法,歷來有多種說法:《宋史》僅載"賜死",未言具體方式;王曾瑜據宋代相關史料考證為"拉脅"(以繩索勒脅致死);長葛出土的清代《岳氏族譜》碑記為"將王勒死";民間流傳最廣的"賜毒酒"之說,目前缺乏一手史料支撐。但可以確定的是,絕非民間傳說中體面的"從容飲鴆"。
岳云,二十三歲。和張憲一起被綁赴鬧市斬首。楊沂中監斬,張俊親臨。各城門重兵把守,防止民眾鬧事。
一個在戰場上讓金人說出"撼山易,撼岳家軍難"的人,死在了自己保衛的朝廷手里。三十九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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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岳飛的尸體應該草草埋在大理寺墻角。一個叫隗順的獄卒冒了險,背著他的尸身出了臨安城西北的錢塘門,就近埋在九曲叢祠旁北山山麓的平地上。墳前種了兩棵橘樹做標記,對外稱"賈宜人墳"——"宜人"是宋代官員外命婦的封號,用來掩人耳目。
順從岳飛身上取下一個玉環。
史料出處:《三朝北盟會編》卷二百零七、《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百四十三及一百四十四、《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十二及卷十四、《宋史·萬俎卨傳》、王曾瑜《岳飛新傳》。王明清《揮麈錄·余話》卷二所錄《王俊首岳侯狀》與《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內容一字不差,可互相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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