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依法應認定為自首。這一認定對于被告人的量刑具有重要影響。
案情簡介
孫某某(化名)。2025年11月10日晚,利辛縣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輔警在處置一起盜竊警情時,依法傳喚孫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孫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該案由趙飛全律師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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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飛全律師
辯護觀點
辯護人介入后,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了全面審查,認為孫某某的行為雖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但具有以下從寬情節:
第一,孫某某經電話通知到案,應視為自動投案。孫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依法應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孫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孫某某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
第三,孫某某系初犯,真誠悔罪。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定孫某某經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構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電話通知到案”是否構成自首的認定問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的,屬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的,依法構成自首。自首是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對于被告人的最終量刑具有實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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