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陸曉東因交通事故去世后,一紙祖父母與孫子不存在生物學關系的親子鑒定,讓七旬老人陸芳明夫婦將兒媳和孫子告上法庭。
他們請求確認,陸曉東與兒子不存在親子關系,并要求返還多年撫養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賠禮道歉。
由于鑒定程序、訴訟主體等原因,一、二審法院均未支持兩位老人的訴訟請求。陸曉東的妹妹陸雨晴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們提出的再審申請已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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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進行親子鑒定發現與孫子不存在生物學關系 圖/視覺中國
“不是親孫”
陸雨晴回憶,2024年5月,哥哥陸曉東因交通事故去世,此后嫂子黃某某的一系列反常表現,逐漸讓他們對陸曉東兒子的血緣產生了疑問。
她稱,黃某某提出需給她撫恤金,才同意帶8歲的兒子小海(化名)參加火化儀式,而且她未按當地習俗讓小海為父親捧骨灰盒、守靈,這些舉動都加深了一家人的疑慮。
陸雨晴說,哥哥去世前,一家人與嫂子及孩子關系一直很好。此前,陸曉東一家三口長期與父母共同生活,孩子自出生起主要由爺爺奶奶照料,“孩子的衣食住行、生活照料基本是爺爺奶奶負責”。哥哥去世后,黃某某帶走了孩子,并切斷了其與爺爺奶奶的聯系。
懷疑產生后,陸雨晴說,家人悄悄剪取了小海的頭發、指甲,委托一家鑒定機構進行檢驗,報告顯示,陸芳明夫婦與孩子不存在生物學祖孫關系。
為了進一步確認陸曉東和小海的親子關系,2024年10月,陸家又申請調取了交警部門保存的陸曉東搶救時留存的血液樣本,由另一家機構出具的報告,也排除了陸曉東是小海的生物學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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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鑒定報告 圖/受訪者提供
陸雨晴說,看到鑒定結果后,父母難以接受“不是親孫”的事實,多次嘗試聯系黃某某溝通,但始終未獲回應,電話也無人接聽。
2025年1月,兩位老人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博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小海與已故兒子陸曉東不存在生物學親子關系,主張由黃某某、小海支付8年撫養費共19.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黃某某母子已領取的喪葬費12萬元等。
但案件的發展,并未朝著他們預想的方向推進。
黃某某在庭審中稱,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等證據足以證明,小海系其與陸曉東的婚生子。她同時否認存在欺瞞行為,稱從未主動要求陸芳明夫婦撫養小海,小海的生活、教育和醫療費用均由其父母承擔,陸芳明夫婦未支付過撫養費。
陸芳明夫婦同時提出,希望法院再次對小海進行親子鑒定,但黃某某并未同意配合。
最終,一、二審法院均未支持兩位老人的訴求。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親子關系的確認和否認,涉及家庭關系穩定、未成年人切身利益,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有重大影響。孩子出生于陸曉東與黃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醫學證明、戶籍登記均記載陸曉東為其父親,法律上已經形成合法有效的父子關系。陸曉東生前也從未否認過雙方父子關系。
與此同時,法院認為,陸曉東與孩子之間的DNA鑒定存在程序瑕疵。判決指出,鑒定機構受理案件時,未成年人監護人并未到場確認鑒定事項,也未履行身份核驗等程序,不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相關要求,鑒定意見真實性、合法性無法確認,因此不予采信。
更關鍵的是,法院認為,本案存在訴權主體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父母與子女是否具有親子關系問題時,應當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依法限定提起親子關系鑒定的主體資格,對于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的親子鑒定請求不予支持。
陸芳明夫婦希望查明血緣事實,卻因不具備訴權無法啟動確認程序;孩子父親已經去世,唯一法定監護人又拒絕配合鑒定,案件至此陷入僵局。
祖父母為何無權起訴?
在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張荊看來,法院未采信祖父母提交的鑒定意見,首先涉及程序問題。
從目前信息看,涉案DNA樣本來源于公安機關保存的陸曉東生前血液樣本,來源本身存在虛假的可能性不大。但司法審判遵循程序正義原則,一旦出現類似監護人未到場的法定瑕疵,即使鑒定結果具有較高真實性,也可能因合法性不足而無法作為定案依據。
張荊進一步指出,在只有父母及成年子女有權提出親子鑒定的前提下,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陸曉東已經去世。如果陸曉東生前知道孩子可能并非親生,卻仍選擇認可親子關系,法律應尊重其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其生前并不知情,甚至屬于受欺騙情形,那么隨著陸曉東死亡,他的父母能否代替行使這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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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鑒定中心 資料圖
張荊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無論提起親子關系訴訟,還是追討撫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都是陸曉東以父親身份作為權利主體享有的資格,“當權利主體已經死亡,相應權利原則上也就隨之消失”。
張荊表示,可以理解兩位老人遭受的情感沖擊。“中國傳統觀念中有血脈傳承的觀念,老人發現多年照顧的孫子可能并非自己的血脈,這種傷害是真實存在的。”但這種傷害更多屬于倫理、情感以及社會評價層面的利益,而非現行法律明確保護的民事權利。
在張荊看來,這也是現行法律嚴格限制訴權主體的原因所在。確認、否認親子關系制度追求的并不僅僅是血緣真實,更重要的是尊重當事人自主決定,維護家庭關系穩定,并貫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法律并不是把查明血緣真相放在第一位,而是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已經形成的身份關系和既有家庭秩序。”
張荊介紹,根據我國法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原則上推定為婚生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戶籍登記以及長期共同生活等事實,共同構成這一身份關系的法律外觀。要推翻這一法定推定,僅有真實性較高的材料并不足夠,還必須提供程序合法、主體適格、證據充分的反證。
她認為,如果陸曉東生前曾自行完成親子鑒定,或者曾通過微信、錄音等方式明確表達對親子關系的懷疑,即使尚未來得及采取進一步法律行動,這些都可能體現其真實意思,并在繼承等案件中具有重要證明價值。而本案中,以現有信息來看,陸曉東本人既未參與鑒定,也未啟動任何程序,所有程序均由法定權利主體之外的人發起,因此存在根本性的法律障礙。
是否還有其他途徑?
也正因如此,案件審理過程中,陸家希望通過法院啟動司法鑒定程序,查明親子關系,以解決既有鑒定在程序和證明力上的爭議。
陸雨晴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一、二審期間,陸家均申請重新啟動親子鑒定,法官也曾征求黃某某意見,并做過協調工作,但黃某某始終拒絕配合。“她就是不同意,只說‘不用做、不做’。” 陸雨晴質疑,如果黃某某如其在庭審中所稱并未欺瞞陸曉東,為何不愿通過親子鑒定“自證清白”。
中國新聞周刊嘗試聯系黃某某,電話無人接聽。
對于父母一方拒絕配合親子鑒定的問題,張荊表示,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如果一方已經提供足以形成合理懷疑的必要證據,而另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法院組織的親子鑒定,法院可以不利推定。
對于司法解釋中的“必要證據”,張荊認為,實踐中仍缺乏明確標準。如果存在父親生前自行完成的親子鑒定,或其曾通過微信、錄音等方式明確質疑孩子并非親生,或者母親曾向他人承認相關事實,甚至孩子與其他男性存在親子關系的合法鑒定結論,都可能構成較為直接的證據。
不過,她認為,本案并不具備適用這一規則的前提。一方面,現行法律規定的訴權主體并不包括祖父母;另一方面,本案中家屬自行進行的親緣鑒定,因程序存在瑕疵未獲法院采信,案件缺乏適用“不利推定”所要求的初步證據基礎。
不過,在張荊看來,本案也暴露出現行制度在繼承糾紛中的完善空間。
她認為,當爭議進入遺產繼承階段,焦點實際上已不再是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而是孩子是否具有繼承資格,而繼承資格又建立在血緣關系基礎上。對此,可以考慮在繼承案件中賦予祖父母有限的程序性救濟路徑,允許其圍繞繼承資格申請親緣關系鑒定,并申請法院依法調取公安機關保存的已故父親DNA樣本。
“這并不是重新確認親子關系,而是圍繞繼承資格進行事實審查。”張荊說,如果最終證實雙方不存在血緣關系,孩子原則上不應繼續以親生子女身份參與遺產繼承;反之,也能夠通過司法程序消除爭議,實現各方利益平衡。
她認為,在該案中,對于仍然在世的家庭成員而言,其現實利益仍有值得回應之處。如果未來能夠在繼承糾紛中,建立圍繞繼承資格審查親緣關系的程序,或許更有助于在血緣真實、未成年人利益與家庭關系穩定之間找到平衡。
目前,該案已進入再審程序。陸雨晴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鑒定結果出來后,父母幾乎崩潰,經常以淚洗面,母親還因此住了兩次院。“老人最大的精神寄托沒了,身體也徹底垮了。”
她表示,家人堅持再審,并非為了賠償,而是希望查明真相。“如果孩子確實不是陸家的,我們甚至可以放棄這么多錢款的追討,只要對方賠禮道歉。老人真正想要的,是給去世的兒子一個交代。”
記者:解雪薇
(xiexuewei@chinanews.com)
編輯:劉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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