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活動中,企業為拓展銷售渠道向合作方支付各類費用,其中哪些屬于合法的商業對價、哪些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往往成為司法認定的核心爭議。準確區分兩者的界限,直接關系到罪與非罪、罪重與罪輕的判斷。
案情簡介
鄭某(化名),男,40歲,原系某食品公司銷售總監。2019年至2025年間,鄭某為擴大產品銷售渠道,向多家商超采購人員支付“進場費”“促銷費”等款項,累計人民幣50余萬元。檢察機關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鄭某提起公訴。
該案由趙飛全律師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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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飛全律師
辯護觀點
辯護人介入后,對涉案款項進行了逐筆梳理和性質分析,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第一,關于犯罪數額的準確認定。鄭某支付的款項中,有相當一部分屬于正常的商業推廣費用、產品陳列費用,具有合法商業對價,不應計入行賄數額。辯護人通過逐筆梳理資金往來、核對合同條款,對合法費用與違法行賄款進行了區分。
第二,鄭某具有自首情節。鄭某在偵查機關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第三,鄭某自愿認罪認罰。鄭某到案后始終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誠懇。
第四,鄭某系初犯,無前科劣跡。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定鄭某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但綜合考慮其自首、認罪認罰等從寬情節,依法從輕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案例評析
本案體現了商業行賄案件中犯罪數額認定的司法實踐。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涉案款項是否具有合法商業對價,是區分合法商業費用與違法行賄款的關鍵標準。對于確有合法合同依據、與銷售業績直接相關的商業費用,不應計入行賄數額。同時,自首、認罪認罰等法定從寬情節的認定,對于法院依法從輕處罰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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