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老人在養老院陽臺墜樓身亡,此前已有輕生行為被制止。養老院以“老人系自殺、已履行告知義務”為由拒絕賠償。吳磊律師代理家屬一方,緊扣養老院未履行24小時安全保障義務、未升級護理等級、對可預見風險未采取防范措施三項過錯,一審勝訴后在二審階段成功維持原判,家屬獲賠8萬余元。本文還原該案安全保障義務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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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對入住老人負有何種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此類糾紛的核心爭議。一起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的案件,對此作出了明確回應。
92歲老人因年老多病入住某社會養老院。入住期間,老人因長期腰椎疼痛難忍,曾于2022年6月在陽臺翻越欄桿意圖輕生,被護理人員及時制止。此后,養老院僅向家屬出具了風險告知單,未提高護理等級,也未采取增設防護欄、加強巡查等針對性防范措施。老人經短暫住院治療后返回養老院,僅隔兩天再次翻越陽臺墜樓,經搶救無效離世。
家屬認為養老院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要求賠償。養老院以“老人系自主輕生、機構已履行告知義務”為由拒絕。協商無果后,家屬委托吳磊律師提起訴訟。
吳磊律師代理該案后,將論證重點鎖定在養老機構的法定義務層面。作為三級律師,其對《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銜接適用有較為系統的把握。庭審中,代理意見圍繞三項過錯展開:其一,老人已有明確自殺前科,屬于高度風險人員,養老院依法負有更高注意義務,僅出具告知單不構成有效防護;其二,依據規定養老院須實行24小時值班及監控安全保障,老人墜樓前在陽臺徘徊數分鐘未被發現,監控值守存在明顯疏漏;其三,養老院未按規定重新評估護理等級、未采取任何針對性防范措施,違反法定義務與合同約定。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定,養老院違反24小時值班監控、安全防范及風險護理義務,判令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82265元。
養老院不服一審判決,以“老人系故意自殺、自身原因死亡、機構已盡義務”為由提起上訴。吳磊律師在二審階段代理被上訴人一方,針對上訴理由逐一反駁: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義務,不能通過單方告知或家屬簽字免除;老人死亡與養老院看護不力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原審責任比例合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全面審理,采納了代理方的全部核心觀點,認定養老院在明知老人有輕生行為后未提高防范等級、未及時制止危險行為,存在明顯過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明確了養老機構對高風險老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不能僅停留于書面告知層面,須落實為具體的防護措施。對于杭州及周邊地區遭遇類似情況的家庭,該案在法律適用和舉證方向方面提供了一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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