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橫州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搭乘順風車引發的糾紛。男子趙某乘順風車返鄉時突發心梗不幸離世,家屬以司機韋某救助不及時、涉非法營運為由,索賠18萬多元。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次行程屬合法的順風車合乘,趙某所付車費僅用于分攤出行成本,屬于法規認可的民事互助順風車。其次,不能用專業醫護標準苛求普通車主,車主已盡救助義務。最終法院駁回趙某家屬全部訴訟請求。
男子乘順風車時發病身亡,家屬狀告車主索賠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今年2月13日,趙某網上下單乘坐順風車,自廣東省返回廣西橫州市某小學附近。韋某駕駛私家車承接該訂單,趙某支付了車費204元。當天晚上近8點,車輛行駛至某小學附近,韋某發現趙某無應答、處于無意識狀態,當即采取掐人中、清理口鼻異物等措施,并向別人呼救、明確求助別人聯系家屬和撥打120急救電話。急救人員到場后對趙某進行急救,但因搶救無效死亡。同年2月25日,司法部門召集趙某家屬、韋某進行調解,趙某家屬要求韋某補償喪葬費3萬元,韋某僅同意補償1000元,雙方意見分歧較大,調解未果。
趙某家屬于今年4月將韋某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韋某賠償趙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辦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18萬多元。理由是韋某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屬于非法營運。當發現趙某無應答、已處于無意識狀態后,韋某未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未將乘客就近送往醫院搶救,而是先尋找路人聯系家屬,導致趙某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后來醫生到場搶救,約半個小時后判定趙某死亡,原因為突發心梗。趙某家屬認為,韋某負有法定的救助義務,順風車雖屬于民事互助行為,但韋某一旦承接訂單并實際搭載乘客,即對乘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和必要的救助義務,韋某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趙某自身疾病是死亡主要原因,但韋某救助延誤,加重了死亡后果發生的風險。家屬認為,綜合該案過錯程度、因果關系大小,主張韋某承擔20%的補償責任,符合公平原則。
法院認定車主已盡力救助,駁回家屬訴請
廣西橫州市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對趙某一家痛失愛子的不幸遭遇深表痛惜,但司法裁判既要飽含人文溫度,也需嚴守法律與政策尺度,以客觀事實、法定過錯作為評判的根本依據。趙某坐韋某的順風車,是僅分攤通行成本、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共享出行行為,駕乘雙方形成的是民事互助合乘關系,應按照一般侵權過錯責任原則確定雙方責任。
首先,趙某搭乘行為屬于合法的順風車合乘,其家屬認為韋某“非法營運”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采納;其次,韋某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不存在未盡對后排乘客注意義務的過錯。趙某所患心梗,具有突發性、隱匿性,疾病在車輛行駛途中驟然發作,不存在明顯事前征兆,韋某作為普通人,不具備提前察覺、預判乘客發病的條件和能力。因此,韋某在車輛行駛階段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錯行為。另外,不能將韋某等同于專業急救人員,對其施加嚴苛的專業救治義務。當時韋某在發現趙某無應答、無意識的情況下,隨即對趙某進行掐人中、清理口鼻異物等簡易急救操作,并在自身不熟悉當地環境、天色已晚的情境下,向附近小賣部村民高聲呼救,明確要求路人幫忙通知家屬、撥打120急救電話。此一系列處置行為,是普通人面對他人突發重病昏迷時合乎情理的本能選擇,救助措施及時合理,已經達到常人應當具備的救助標準,充分履行了盡力救助的法定義務,不存在消極不作為故意拖延救治的過錯。死者家屬以事后理性的視角,苛求韋某必須自行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或者將患者送到醫院救治,脫離了客觀現實情況,法院對此不予采納。法院認為,韋某的駕車行為及救助行為與趙某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今年7月2日,橫州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死者家屬全部訴訟請求。
見習記者 楊少帥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顧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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