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千余株成品苗木被砍伐、63 立方米涉案蓄積、兩級法院生效判決、林業部門刑事移送文書、省級調查組內部定性,多重權威佐證下,國網衡水主導的無證采伐企業林木線索早已滿足單位刑事犯罪認定標準。一樁事實清晰、證據閉環的林木侵權案歷時數年遲遲未見完整追責動作,隨之而來的核心追問直擊法治公平的底層邏輯:統一的《森林法》是否對不同市場主體適用不同標準?國企主體違法線索落地處置,為何處處存在阻滯?
同樣是砍伐樹木,一邊是農民無證砍伐被刑事傳喚,另一邊是國企大規模無證毀林卻無人問責;一邊是普通民眾輕微涉林違規動輒身陷囹圄,另一邊是國企下屬單位侵權后無人追責。多起事件形成的刺眼對比,恰似一面鏡子,照見基層執法司法中可能存在的尺度失衡,更叩問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法治初心 —— 為何農民的 “自家樹” 不能隨意砍,國企的 “他人林” 卻能肆意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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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故城恒豐農業配合地方國土綠化工作,流轉大杏基村 256.2 畝土地培育白蠟、法桐苗木,其中 88.79 畝育苗地塊足額繳納五十余萬元土地租金,企業常年投入人力物力管護,租地、造林備案手續全部齊全,地塊內林木屬于企業合法財產。誰也未曾預料,這片合規培育的苗木,會在毫無提前告知、無任何采伐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接連遭遇國家電網衡水供電分公司(以下簡稱國網衡水)兩次大規模砍伐。
2018 年、2020 年,國網衡水輸變電中區牽頭線路運維作業,施工指令自市級部門下達,屬地故城供電公司配合落地,作業全程沒有和林地權屬企業溝通協商,也未向自然資源、林草部門申辦采伐許可證,前后兩次進場累計伐除苗木近千余棵。經企業后續向故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立案查出后,后續林業部門實地勘測核算,涉案林木蓄積達到 63 立方米,遠超濫伐林木罪 20 立方米的刑事立案門檻,達到司法解釋劃定的 “數量巨大” 層級,完全符合單位犯罪構成要件:施工源于國網常規線路運維業務、決策出自市級管理部門、運維工作帶來的線路安全收益歸于國企整體,按照刑法單位犯罪雙罰制規定,企業本身、當年作出審批決策的主管人員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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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被成片砍伐之后,整片地塊植被體系被破壞,徹底喪失育苗、耕作功能,企業前期多年投入數百萬元付諸東流,恒豐農業自此開啟漫長的維權之路。民事侵權訴訟先后經過故城、衡水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兩份生效判決書完整采信村委會證明等全部證據材料,直接認定供電企業實施砍伐行為,供電方所謂 “僅修剪樹枝、未伐樹” 的辯解全部未被司法采信。民事事實厘清后,企業向故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交全套舉報材料,執法單位現場核查確認涉案林木體量達到刑事標準,2025 年 7 月正式將完整卷宗移交公安機構,依規啟動刑事核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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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月初,多家主流媒體客觀梳理案件完整脈絡,法院文書、移送材料、證據材料同步對外呈現,事件引發大眾對于民企財產保護、林業法規執行尺度的廣泛討論。輿情發酵后,河北省自然資源廳、省林草局迅速組建專項調研組下沉故城,召集省、市、縣、村四級單位召開內部研判會。知情人士透露,研判會上主管部門已形成統一意見:國網兩級供電企業未辦理采伐許可砍伐他人權屬林木,行為違反《森林法》相關規定,線索符合刑事核查法定條件。
自上而下的專項督辦,本應成為案件加速推進的轉折點,但長達兩個月的等待里,全案始終陷入停滯,沒有任何實質性處置動作。作為林木產權方的恒豐農業,全程沒有收到調研組約談通知,缺少當面提交證據、完整陳述維權經過的溝通渠道;涉事國網兩級單位從未主動對接,沒有提出任何林木損失補償方案;公安、自然資源、林草等相關職能部門,也未對外發布任何偵辦、核查階段性進展。
更讓外界產生尺度失衡觀感的,是本次調查工作重心的偏移。調研組駐場核查期間,溝通對象集中于屬地政府、涉事供電企業,全程沒有主動對接權益受損的民企,研判參考素材僅有單方陳述。對于已經定性、證據充分的無證伐樹主線問題,工作組沒有深挖國網內部運維工單、施工審批方案、內部聯絡單等能夠鎖定決策責任人的關鍵資料;反觀企業后期土地調整過程中自有苗木移栽行為,卻成為核查重點,難免讓人產生主線犯罪擱置、輕微程序瑕疵被放大處置的疑問。
業內法律從業者清晰區分了兩樁事實的法律邊界,二者責任完全獨立,不能相互抵消。國網未經許可采伐第三方企業所有林木,主觀上主動組織施工,明知采伐需要審批仍違規作業,客觀上損毀民營企業合法資產、破壞區域林業資源,社會危害性突出,屬于刑事層級違法行為;企業移栽自有地塊苗木,初衷是因林地損毀無法耕作、止損自救,沒有破壞林業資源的主觀惡意,即便流程存在疏漏,也僅屬于可通過行政整改彌補的輕微合規問題,二者過錯層級、危害后果有著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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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五十六條明確劃定采伐林木的審批底線,所有林地林木處置均需提前申領采伐許可證,上位法效力優先于行業管理細則,線路運維不能成為無證砍伐他人苗木的免責理由。本案中被伐苗木與高壓線路間距達標,不存在線路安全隱患,供電企業不存在法定豁免事由。同時法規體系明確,即便案件移送刑事渠道,林業主管部門依舊可以同步作出責令補種樹木等生態修復類行政處罰處置,刑事追責、生態修復兩項責任并行不悖,不存在相互替代、相互抵消的說法。
數年維權之路暴露三重現實堵點,也讓公眾對法規落地的平等性產生疑惑。其一,核心證據調取存在阻礙,國網方面拒絕提供當年運維計劃、施工審批單據,這類能夠厘清市級部門決策流程、鎖定原任職主管責任人的關鍵材料長期無法完整調取,直接延緩單位犯罪線索核查;其二,案件處置重心失衡,主線刑事線索推進遲緩,核查資源向維權方細微程序瑕疵傾斜,難以體現罪責對等原則;其三,多層權威定性未能轉化剛性執行,法院判決、行政移送、省級研判三重確認的違規事實,遲遲沒有轉化為刑事偵辦、損失賠付、生態修復的實際舉措,維權流程長期空轉。
法治建設的核心要義,就是法律規則一體適用,不存在依附企業屬性的特殊空間。國企承擔公共服務職能,更應當成為尊法守法、敬畏法規的標桿,絕非規避法律追責的緩沖地帶。我國整套法律體系始終堅持平等原則,刑法、森林法劃定的約束標準,對國企、民企、個體經營者全部同等適用,單位犯罪追責條款不會因企業主體身份區別對待,法條從來不是僅約束普通市場主體,任何組織觸犯法規都應當承擔對應責任。
營商環境、生態保護的落地根基,在于不分企業大小、不論主體屬性,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財產。回歸本案公正處置的清晰路徑,應當集中力量推進國網單位濫伐林木刑事案件偵辦,依法調取內部運維臺賬鎖定當年決策主管人員,同步落實林地生態補種、民事損失補償相關責任。
一部完整的森林法規,承載著生態資源保護、公私財產平等守護的雙重使命,條文的生命力不在于紙面文字,而在于不分對象、一視同仁的落地執行。一樁證據確鑿、多層定性的林木涉刑案件歷時數年推進遲緩,留給行業與大眾的思考值得重視。持續跟進事件的媒體表示,將全程緊盯調查組正式核查結論、公安刑事偵辦進度、損失補償落實、涉事主體責任追溯全流程動態,期待相關部門回歸法規本源,打通刑事追責通道,用一視同仁的處置結果印證法治平等,讓森林保護相關法規真正落地見效,守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與區域林業生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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