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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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有時候會遇到,債務人暗中指使配偶低價、無償轉讓夫妻共有房產,以此掏空責任財產、規避法院執行的情形。
那么,債務人配偶惡意轉移共有房產逃避執行的,如何追回?
最高院入庫案例《劉某訴程甲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中明確:
如當事人的房屋交易雖符合房屋買賣的形式特征,但實質減損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并致使他人債權有不能清償風險,且債務人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履行擔保,應認定為屬于惡意串通的逃債行為,轉讓行為無效。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債務人配偶與他人惡意串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應屬無效
本案中,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對劉某與朱甲民間借貸糾紛第一次作出一審判決后,程甲即與程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隨即進行房屋過戶行為,程乙自始至終未向程甲支付購房款。
程甲、程乙雖主張雙方是以房屋買賣的名義進行了房屋互換,但程乙名下的902房屋并未登記至程甲名下,而程甲名下的本案訴爭房屋卻登記到了程乙名下。
此外,對于之所以將程乙名下的902房屋登記至程甲之女朱乙名下,程甲在另案訴訟中及本案一審、二審中的陳述存在多處矛盾。如在另案訴訟中,程甲主張因其不具備購房資格故將902房屋登記至朱乙名下;本案一審中,程甲表示因北京限購政策無法登記至程甲名下;本案二審中,程甲則主張其出于避稅考慮故將902房屋登記至朱乙名下。程甲未能就前述矛盾陳述作出合理解釋。
訴爭房屋系經生效判決確認的屬于朱甲與程甲的夫妻共同財產。程甲在明知朱甲至今未清償劉某欠款的情況下,在與朱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自己的姐姐程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程甲與朱甲共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程乙名下,使朱甲的責任財產直接減損而致劉某的債權難以清償。
因此,程甲與程乙構成惡意串通,侵害劉某的合法權利,雙方就訴爭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訴爭房屋所有權應恢復登記至程甲名下。
【裁判觀點簡析】
債務人配偶與他人惡意串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應屬無效。債權人追回房產的兩大法定維權路徑:
其一,提起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行為無效。一旦確認無效,房屋過戶登記可依法撤銷,房產恢復至原共有狀態,可供強制執行。
其二,行使債權人撤銷權。若屬于無償轉讓、明顯低價轉讓財產情形,債權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三十九條,起訴撤銷該財產處分行為,追回被轉移房產,恢復債務人責任財產范圍。
周軍律師提醒,債務人配偶惡意轉移夫妻共有房產、懸空債權的行為,司法堅決否定其效力。債權人只要精準取證、依法起訴,即可追回被轉移財產,打破“惡意轉移即無法執行”的困境,切實維護自身合法勝訴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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