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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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進入執行程序后,有很多被執行人通過優先履行虛構的債權債務關系,來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那么,被執行人優先清償未經判決的債權,能否構成拒執罪?
典型案例《魏清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中明確: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卻擅自優先清償未經法院判決、裁定確認的普通債權,導致生效裁判無法履行的,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依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裁判觀點簡析】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核心構罪要件是“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被執行人主動拿錢清償其他債務,足以直接證明其具備履行生效判決的財產能力。但其刻意規避法院執行,將資金用于償還非司法確認債務,本質是無視司法裁判效力、逃避執行義務,不僅損害勝訴債權人合法權益,更嚴重侵害國家司法權威,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淪為一紙空文,具備明顯的刑事違法性。
一、典型案例:私自償債規避執行,終獲刑責
在(2021)閩01刑終11號魏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中,魏某某因民事糾紛被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依法需向申請執行人履行還款義務。判決生效后,案件進入強制執行階段,法院依法向魏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明確要求其依法履行判決義務、如實申報財產。
經查,魏某某并未無力償債,其自行處置名下房產獲得大額款項,具備足額履行生效判決的能力。但魏某某刻意規避法院執行,未將賣房款項用于履行司法確定的債務,反而全部用于償還其他未經法院判決確認的個人債務,直接導致本案生效判決徹底無法執行。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魏某某明知負有生效裁判確定的履行義務,具備執行能力卻擅自處置財產、優先清償非判決債務,致使司法裁判無法落地,屬于拒不執行的嚴重情形,最終認定其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多地司法明文確認:該行為屬于拒執行為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福建省公安廳《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包括“將變賣、處置款用于償還經判決、裁定確定的債務之外的其他債務”。
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于依法懲處拒執犯罪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的通知規定:“被執行人擅自將財產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其他債務,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履行的,應認定被執行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執行人款項支出系正常生產經營或合理生活支出,且已向人民法院報備的除外。”
周軍律師提醒,債權人若發現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反而償還其他債務的,可固定流水、交易記錄等證據,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其拒執刑事責任,全方位維護自身勝訴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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