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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龍江大慶市一名男子將15歲的兒子送到朋友的快遞驛站干零活,驛站老板因“使用童工”被處以5000元罰款,引發網友熱議。
據觀察者網7月19日報道,涉事男孩出生于2010年,尚未年滿16周歲,因厭學一直在家。男孩父親與驛站老板是好友,便想讓孩子到店里幫忙分揀包裹、干點雜活,以此磨煉心性。父親表示,孩子不用長期上班,也不領取工資。店主礙于情面便答應下來,不料此事被人舉報。勞動監察部門接到舉報后上門實地核查。執法人員表示,無論是否發放工資、無論工作時間長短,只要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參與門店經營活動,即構成違規使用童工。
說實話,從法律條文上看,這個處罰沒毛病。《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寫得清清楚楚,用人單位不得招用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只要孩子進了經營場所、干了活兒,不管有沒有報酬,性質上都算使用童工。執法部門照章辦事,程序上挑不出錯。
但問題就在于,這事跟咱們通常理解的“使用童工”還是有所不同的。我們一聽到“童工”,腦子里浮現的是什么?是黑心作坊里被壓榨的小身影,是流水線上干著超負荷體力活的孩子,是被人當成廉價勞動力使喚的未成年人。可這個事兒里呢?孩子既沒被逼著干重活,也沒被克扣工錢,更沒被關在哪兒不讓走。說白了,他就是被爸爸送去朋友那,體驗一下干活是什么滋味。這不是剝削,這是教育。
法律是用來保護孩子的,不是用來把家長和好心人往死里罰的。如果每次讓孩子參與一點社會實踐,都要冒著被罰款的風險,那以后誰還敢讓孩子去體驗生活?誰還敢幫朋友這個忙?
有一位網友的評論讓我印象很深,他說:能不能把未成年人的勞動體驗分個級別?12到14歲,寒暑假每天干一兩個小時輕活兒,打掃衛生、收拾東西,在商鋪里體驗體驗;14到16歲,可以延長到三四個小時,干點基礎服務;16到18歲,可以按成人標準來,但要保護好,不準加班、不準夜班、不準干重體力活兒。這個建議挺實在的,不是讓孩子被剝削,而是給成長留一個合理的空間。
我理解執法人員的難處。他們接到舉報必須核查,法條擺在那兒必須執行。但問題在于,如果執法只看條文、不看場景,只講定性、不講程度,那就會把“懲罰惡”變成了“懲罰善”。一個幫朋友忙的好心老板,一個想讓孩子吃點苦、懂點事的父親,一個不過是去干了兩天雜活的孩子,三個人的初衷都沒有惡意,最后卻都成了被處罰的對象。
這合理嗎?這公平嗎?
法律是剛性的,但執法可以是柔性的。同樣的法條,面對黑心老板和面對好心朋友,該不該有不一樣的處置方式?能不能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而非直接頂格罰款?說到底,執法的目的不是罰款,而是糾偏。如果一件事本身沒有惡意、沒有傷害、沒有剝削,那糾偏的方向就不應該是懲罰,而是引導。
守護未成年人的底線,不能松。但讓家長適當帶孩子體驗勞動、感受生活,也該留點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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