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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劉 巖
在車輛租賃經營過程中,合同解除、押金結算退款是十分常見的情形。但不少人誤以為錢款到賬即為合法所有,殊不知無合法依據獲得的額外錢款,屬于不當得利,必須全額返還。近日,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的不當得利糾紛。
2025年11月,某科技服務公司與承租人張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租賃公司車輛,租期3個月,按月支付租金,承租人通過第三方平臺向公司支付車輛押金3000元。合同簽訂后,承租人正常提車使用車輛。
租賃期間,承租人提前提出退車申請,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提前終止租車合同,并簽訂了《租車合同提前終止協議》。協議明確約定,因承租人提前退車構成違約,需扣除違約金,剩余押金由出租方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退還。
2026年1月,某科技服務公司嚴格按照協議約定,主動向承租人指定賬戶退還了剩余押金,至此雙方的租車款項本已全部結清,權利義務終止。但后續因公司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再次從公司賬戶向承租人支付寶賬號原路退還錢款2700元。
這意味著,承租人在足額收到協議約定的剩余押金后,又額外收取了一筆無任何合同、法律依據的退款。某科技服務公司發現操作失誤后,多次聯系承租人溝通,要求返還多退的錢款,但承租人始終置之不理,拒不退還。無奈之下,該科技服務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身合法權益。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租人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早已達成提前終止租賃協議,錢款結算標準清晰明確,某科技服務公司已按約定足額履行退款義務,雙方債權債務已然結清。承租人在明知款項已結清的情況下,額外收取的2700元退款,沒有任何合同依據與法律依據,屬于典型的不當得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第九百八十七條相關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一方有權請求其返還全部獲利;若得利人明知獲利無合法依據,受損方還可主張賠償損失。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承租人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全額返還某科技服務公司不當得利錢款2700元。
初審:劉巖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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