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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北京西城區,一套94.41平方米的房子,總價285萬。
購房合同上寫的是弟弟唐一達的名字。
首付112萬,由母親轉給哥哥唐時達,再由唐時達轉交弟弟。剩余199萬是某銀行北京支行的貸款,月供多數由哥哥轉賬支付(弟弟在2014至2015年還過4.8萬元)。
房子是哥哥買的,錢是哥哥出的,但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弟弟的。弟弟住了一段時間,2015年10月搬出。之后房子一直由哥哥和母親居住。
這種安排在法律上有一個名字:借名買房。
兩個人,一個名字
兄弟二人的姓名關系,是整件事的根。不厘清這層,后面的官司看不懂。
據弟弟唐一達在再審申請書中陳述:他的親生父母為潘某某、肖某某。母親育有兩子,長子潘濤,次子潘峰。
后母親離異,因無力撫養,次子潘峰被送至湖南省城步縣唐家收養,更名為唐時達,以唐時達身份生活學習。但其原名潘峰的戶口未注銷,登記在湖南省武岡市。
也就是說,弟弟自述有兩個戶口。一個在城步縣,叫唐時達。一個在武岡市,叫潘峰。
2001年,弟弟用唐時達的身份在城步縣參加高考,被湘潭大學錄取。但他沒去報到。2002年,他以潘峰的身份在武岡市重新參加高考,改名唐一達,被中國人民大學錄取。
那湘潭大學的名額呢?
據弟弟的說法:母親因為長子潘濤沒考上大學,不愿放棄這個名額,就讓潘濤冒用唐時達的身份去湘潭大學報到。
此后哥哥潘濤以唐時達的名字,讀完了本科(湘潭大學)、碩士(湘潭大學)、博士(南開大學)、博士后(北京大學)。2013年8月,他憑借博士后政策落戶北京,被中國農業銀行錄用為博士后研究人員。
但哥哥否認自己叫潘濤。他在訴訟中始終主張,自己從小到大只叫唐時達,從未用過別的名字。
還有一個細節讓身份更撲朔迷離。在后面哥哥與湘潭大學的行政訴訟中,湖南高院終審判決指出,湘潭大學原撤銷決定在出生日期認定上存在邏輯矛盾:其認定的冒名者出生于1983年11月16日,被冒名者出生于1983年10月16日。若二人是同胞兄弟且冒名者為兄,年長的哥哥反而比弟弟小一個月,邏輯上無法自洽。
有報道稱二人系雙胞胎。但弟弟否認,堅稱自己比哥哥小一歲。哥哥則堅持二人就是雙胞胎。網上有傳言稱二人不是雙胞胎,但父母因政策要求將二人的戶口上成雙胞胎。這種說法真假未知。
關于冒名頂替,公安機關的調查也給出了說法。北京市公安局在戶口注銷行政訴訟的答辯中記載:2001年,舉報人唐一達以唐時達的名義考取湘潭大學,原告(即哥哥)未考取任何大學。舉報人對考取的大學不滿意,經舉報人同意,原告使用唐時達的戶口信息和錄取通知書到湘潭大學就讀。
這里有一個細節:公安機關的答辯寫的是"經舉報人同意"。
也就是說,按照公安機關認定的事實,這不是哥哥偷偷冒名頂替,而是弟弟同意的。
弟弟的說法和公安機關的認定也有一致之處:母親在其中起了決定性作用。
弟弟在再審申請書中寫道,"其親生母親因其兄潘濤未考上任何學校,不愿放棄這個名額,遂生出讓潘濤冒名頂替唐時達就讀湘潭大學的想法。后雙方父母達成一致。"
換言之,如果不是母親做主,可能就不會有哥哥冒名頂替上學這件事。“唐時達”這個名字到底屬于誰,后來成了法庭上的核心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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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官司
2015年10月弟弟搬出后,矛盾爆發。弟弟是登記產權人,雖然不在里面住了,但房產證在他名下。他掛失補辦了新房產證,又把本人和女兒的戶口遷了進去。
2017年4月,哥哥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弟弟配合過戶。
2017年12月,法院一審判決:雙方成立事實上的借名買房合同關系,弟弟配合過戶。
哥哥贏了。
弟弟不服,提了上訴,后來又撤回,一審判決就此生效。
撤訴的原因,和另一件事有關。
弟弟的反擊
2017年12月29日,弟弟向湘潭大學寄出一封舉報信。
內容大意很簡單:2001年是我考的湘潭大學,去報到上學的不是我,是我哥。他冒用我的身份上了大學,學歷是假的。
同一天,2017年12月29日,在湖南武岡,一個名叫"潘濤"的戶口被啟用。
這個戶口此前已于2012年9月6日被依法注銷,塵封了五年多。弟弟寄出舉報信和這個戶口被啟用,發生在同一天。
"潘濤"是誰?按弟弟和武岡市公安局的說法,"潘濤"就是哥哥的真名。而按哥哥的說法,自己從小到大只叫唐時達,從未用過"潘濤"。
這個戶口被啟用,直接受益方是弟弟。弟弟舉報哥哥冒名頂替,需要證明哥哥的真名是"潘濤"。一個被注銷五年多的戶口在舉報當天被重新啟用,等于為舉報提供了戶籍層面的佐證。
但哥哥一方的說法完全相反。哥哥主張,這個戶口是弟弟為了配合舉報而非法啟用的。目的不是還原歷史事實,而是制造訴訟證據。
武岡市公安局的態度本身就矛盾。回函確認"潘濤"系被非法啟用的虛假戶口,相關人員受到了處分,這個名字2018年5月4日依法注銷。但該局工作人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一邊承認戶口被非法啟用,一邊仍堅稱"唐時達就是潘濤"。
哥哥一方還提出了一個時間線上的硬傷。檔案顯示,2007年"潘濤"在武岡市一所中專學校畢業。同一時期,哥哥正作為全日制碩士生在湘潭大學就讀。一個人不可能同時出現在湖南的兩所學校。
如果"潘濤"就是哥哥,他不可能同時在武岡讀中專、又在湘潭讀碩士。如果"潘濤"不是哥哥,那"潘濤"又是誰?
誰是誰,至今沒有定論。
協議與協議官司
房產官司打到一半,親戚出面調停。
據紅星新聞報道,2018年1月14日,在三名現場見證人全程見證下,兄弟雙方簽署《房產處理協議》。房屋作價900萬,扣除房貸180萬,凈值720萬。哥哥向弟弟支付補償款360萬。
哥哥當日付160萬,剩下200萬寫欠條,六個月內付清。
第二天,弟弟向湘潭大學提交檢討書,稱舉報不實。這是協議的一部分:哥哥出錢,弟弟撤訴加撤回舉報。
2018年2月24日,弟弟正式撤回房產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同年9月,哥哥取得房屋不動產登記證書。房子終于過戶到了哥哥名下。
參與調解的親戚不止一位。哥哥要向弟弟支付360萬補償款,當天拿不出160萬現金。親戚們湊錢借給哥哥,用于支付給弟弟。后來有兩位親戚把哥哥告上法庭,都是因為調解當天借出去的錢沒還清。
但六個月后,200萬沒到賬,弟弟再次舉報。湘潭大學啟動了調查。
弟弟隨即把哥哥告上了法庭,索要200萬尾款。哥哥反訴請求撤銷協議。
一審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未采信哥哥的脅迫主張,判令哥哥支付剩余200萬。
哥哥上訴。
2019年5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房產處理協議》及200萬欠條,弟弟需返還160萬。法院認定,弟弟利用學籍舉報制造心理壓力,協議屬于"乘人之危"。
當時適用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該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廢止,相關內容并入現行《民法典》。
弟弟的舉報讓哥哥面臨學歷被撤、戶口被注銷的危機。在這個節骨眼上簽的協議,法院認定不構成真實意思表示。
2019年12月,弟弟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房產協議的事到此結束。
但借名買房的事還沒完。
2022年4月,借名買房案被裁定再審。2023年8月,西城區法院再審一審:合同成立但無效,因哥哥以不誠信行為取得北京戶口、規避限購政策、違背公序良俗,駁回過戶。
2024年6月,北京二中院再審二審:合同有效,但哥哥的北京戶口已被注銷,不具備過戶條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但房子早在2018年9月就過戶到了哥哥名下。再審駁回了過戶請求,卻未啟動執行回轉。據紅星新聞報道,雙方均確認最終以哥哥向弟弟支付一定數額經濟補償的方式了結。房子仍歸哥哥,母親也住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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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學位
2018年8月,湘潭大學作出決定,撤銷哥哥的本科學歷。學校認定,本人未來校就讀,他人冒用身份入學。
本科被撤后,連鎖反應開始。依托本科學歷取得的碩士學位被撤銷。依托前置學歷考取的博士學位被南開大學撤銷。北京大學跟著撤銷了他的博士后資格。
2019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注銷了他的北京戶口。依托博士后身份的銀行崗位也隨之終止。
本科、碩士、博士、博士后、戶口、工作,不到一年全部清零。
七年行政訴訟
2018年9月,哥哥把湘潭大學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學校撤銷學歷的決定。
行政官司走了七年。案件在湘潭市雨湖區法院、岳塘區法院、湘潭市中級法院之間經歷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再審。
2025年8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湘潭大學作出的撤銷本科學歷決定"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撤銷原決定,撤銷一、二審判決,責令三個月內重新作出。
違反法定程序具體指什么?據公開報道,關鍵證據沒有讓哥哥質證,撤銷學歷的文書也沒有送達哥哥本人。
這一點和于艷茹訴北京大學案很像。那起案件中,法院認定北大撤銷學位程序違法,撤銷了學校的決定。但法院只管程序,不管實體。法院沒有說"哥哥沒有冒名頂替",法院說的是"學校撤錯了"。
2025年11月18日,湘潭大學再次作出決定:還是撤銷本科學歷,理由還是冒名頂替入學。這次補充了證據,走完了程序。2026年4月,哥哥再次起訴。已立案,目前尚未開庭。
我們之前在公眾號文章《蔣方舟被撤學位,真正該上熱搜的是7月1日這條新規》里寫過:不管走行政訴訟還是行政復議,學校重新走完程序,照樣可以再撤你的學位。學術實體判斷權,法律留給高校自己。
這樁兄弟案,把這句話驗證了一遍。七年官司打完,贏了,學校跟著又撤了一遍。
親戚的官司
調解時借出去的錢,后來成了另一場官司。
哥哥要向弟弟支付360萬補償款,當天拿不出160萬現金,親戚們湊錢借給哥哥。錢沒還清,有親戚把哥哥告上了法庭。
哥哥在庭審中辯稱,這筆借款系原告與弟弟共同串通、乘人之危所造成,只同意償還本金,利息由原告自負。法院未采納這一主張,判令哥哥償還本金及利息。
一家人打官司,打到借錢調解的親戚都被卷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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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執一詞
梳理到這里,事實層面已經擺全了。判決書上的內容、雙方接受媒體采訪時的陳述,基本都整理在上面了。
各方各執一詞。很多事情在法律上也沒有結論。甚至生效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也未必就是真實事實。比如借名買房,雖然被法院認定,但雙方說法截然不同。
法律認定的事實和真實事實是不是一致,本身就很難講。所以我們不做判斷。
但有一件事,從所有可以認定的事實中看得出來:母親的行為。
母親
第一,據弟弟在再審申請書中陳述,母親離異后無力撫養,把次子(弟弟)送去唐家收養。據紅星新聞報道,兄弟二人"從小因家庭原因未一同長大"。
第二,2001年,母親主導了讓哥哥冒用弟弟身份去湘潭大學就讀。這一點,弟弟的再審申請書和公安機關的答辯都指向了同一個方向:是母親做主的。
第三,房子的錢。首付112萬,是母親轉給哥哥,再由哥哥轉交弟弟。至于這筆錢到底是誰的,母親說是哥哥向她借的,判決書沒有說清楚。
第四,在借名買房案的庭審中,母親出庭作證,為哥哥一方作證。她說:"我們是單親家庭,唐時達、唐一達原來很和睦,二人的事情都是商量著辦。"
她說房子是唐時達的,"這個房子就是唐時達的"。她說唐一達"要歸他"時她不同意,唐一達就放下鑰匙走了。
她還提到,2014年唐時達又向她借錢買了朝陽區的房子。2017年2月她把朝陽區的房子賣了,用于養老。
第五,據目前能搜到的消息,母親現在住在那套已經過戶到哥哥名下的房子里。
從讓哥哥冒用弟弟身份上學,到借錢給哥哥買房,到出庭替哥哥作證,到住在哥哥名下那套房子里。二十多年,母親的傾向性一直沒變。
我們無法判斷這種傾向性是不是跟后來的兄弟反目有直接關系。但根據目前已公開的材料,傾向性本身是事實。
源頭
很多人覺得,鬧到現在兄弟反目,哥哥在北京立足的一切全部沒了,根源在于一套房子。
其實不是。
根源在二十多年前,據弟弟的說法,母親安排哥哥頂替弟弟去上學。
沒有那次頂替,哥哥不會以唐時達的身份讀到博士后,不會落戶北京,不會進農業銀行。弟弟手里也不會有那張可以隨時打出去的牌。
房子只是導火索。火藥是二十年前埋下的。
2026年4月,哥哥再次起訴湘潭大學,要求撤銷最新的撤銷學歷決定。已立案,尚未開庭。
這個案子,我推測哥哥大概率會敗訴。湘潭大學頂著第一次行政訴訟敗訴的壓力,依然再次作出撤銷本科學歷的決定。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學校應該不會冒第二次被訴的風險。
這場兄弟之間的戰爭,哥哥保住了房子,卻丟了學歷、戶口、工作,丟了在北京立足的全部根基。弟弟拿到了經濟補償,但失去了房子,大概率也失去了母親和哥哥。母親二十多年前拍板做的那個決定,像一顆遲到了二十年的雷,終究還是炸了。
這場仗,沒有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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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司法案例與裁判文書
1.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借名買房糾紛一審判決,2017年12月) 判決書全文來源(律師網站,當事人姓名:唐時達、唐一達),來源:http://www.legal.sh.cn/post/37
2.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房產協議糾紛一審判決) 二審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5月終審判決,撤銷協議及欠條,弟弟返還160萬。 據紅星新聞報道引用的判決書內容,來源:http://www.weibopt.cn/news/article/L334GQMI0001899O.html
3.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借名買房糾紛再審一審判決,2023年8月) 據紅星新聞報道,認定合同無效,駁回過戶訴求。 來源:http://www.weibopt.cn/news/article/L334GQMI0001899O.html
4.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借名買房糾紛再審二審判決,2024年6月) 據紅星新聞報道,認定合同有效,但因戶口注銷不具備過戶條件。 來源:http://www.weibopt.cn/news/article/L334GQMI0001899O.html
5.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終審判決,2025年8月) 認定湘潭大學"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撤銷原行政決定。 據紅星新聞報道引用的判決書內容,來源:http://www.weibopt.cn/news/article/L334GQMI0001899O.html
6. 唐一達申請再審書(借名買房糾紛再審申請) 據紅星新聞報道引用的再審申請書內容,來源:http://www.weibopt.cn/news/article/L334GQMI0001899O.html
7. 北京市公安局戶口注銷行政訴訟答辯意見 據紅星新聞報道引用的公安機關答辯內容及回函,來源:http://www.weibopt.cn/news/article/L334GQMI0001899O.html
8. 證人(母親)出庭證言 據紅星新聞報道引用的借名買房案庭審記錄,來源:http://www.weibopt.cn/news/article/L334GQMI0001899O.html
行政決定
9. 湘潭大學《關于撤銷本科學歷的決定》(湘大教發〔2018〕19號,2018年8月) 據紅星新聞報道引用的行政決定,來源:http://www.weibopt.cn/news/article/L334GQMI0001899O.html
關聯文章
10. 公眾號文章《蔣方舟被撤學位,真正該上熱搜的是7月1日這條新規》 (學位撤銷的救濟路徑:于艷茹案 → 行政訴訟 → 行政復議新規 → 程序與實體的邊界) 來源:https://mp.weixin.qq.com/s/sXJ2FkxCOY9IK0NVH9fYGg
媒體報道
11. 紅星新聞:《一場"借名買房"風波,牽出兄弟反目的"冒名頂替上大學"疑案丨紅星深度》,2026年7月30日 來源:http://www.weibopt.cn/news/article/L334GQMI0001899O.html
12. 紅星新聞(搜狐轉載):《一場"借名買房"風波,牽出兄弟反目的"冒名頂替上大學"》 來源:https://m.sohu.com/a/1056380580_116237/
13. 紅星新聞、大河報:《親哥掏錢買房被弟弟舉報"偷人生",學歷戶口全沒!7年后反轉了》 來源:http://m.toutiao.com/group/7668254055713538610/
14. 法律快車(房產律師靳雙權親辦案例解析),來源:https://m.lawtime.cn/lawyer/casecont873999879093oo115631
免責聲明
1. 本文姓名基于律師網站公布的判決書原文(http://www.legal.sh.cn/post/37)及紅星新聞等權威媒體報道。紅星新聞等媒體報道使用化名"唐向東/唐向西",對地址做了脫敏處理。律師網站公布的判決書當事人姓名為唐時達、唐一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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