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應當根據其實際參與程度予以準確區分。對于僅負責對外宣傳、未參與資金管理和項目決策的被告人,依法應當認定為從犯。從犯、自首、認罪認罰、退贓等多重從寬情節的綜合考量,對法院依法從輕處罰具有重要作用。
案情簡介
侯某與同伙以虛假充電樁項目吸引投資,涉案金額巨大。侯某僅負責對外宣傳,未參與資金管理和項目決策,作用顯著輕于其他同案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
該案由趙飛全律師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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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飛全律師
辯護觀點
辯護人介入后,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了全面審查,認為侯某具有以下從寬情節:
第一,侯某系從犯。侯某僅負責對外宣傳,未參與資金管理和項目決策,作用顯著輕于其他同案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第二,侯某具有自首情節。侯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依法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侯某認罪認罰,積極退贓。侯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退繳了個人違法所得。
第四,侯某系初犯。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定侯某系從犯且具有自首情節,綜合考慮其認罪認罰、退贓等從寬情節,依法從輕處罰,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侯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從犯地位的認定與量刑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在共同犯罪中僅負責對外宣傳、未參與資金管理和項目決策、作用顯著輕于其他同案犯的被告人,依法應當認定為從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自首是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認罪認罰是法定的從寬處理情節,退繳違法所得能夠體現行為人的悔罪態度。上述從寬情節的綜合考量,對法院依法從輕處罰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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