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淄博市淄川區法院太河法庭依托新時代“楓橋經驗”,堅持實地查證、柔性解紛工作理念,成功調解一起涉鐵路設施建設土地侵權糾紛。承辦法官冒雨深入荒山現場核查案情、厘清爭議、居中斡旋,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原告主動撤回起訴,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
本案原告系涉案荒山合法承包人,長期依托承包山地開展山林生產經營。此前,某鐵路公司為強化鐵路運行安全,在涉案區域增設鐵路防護欄,該設施總長約100米,恰好占用原告承包地內原有上山生產車輛通道。防護欄建成后,原有通行道路被阻斷,生產車輛無法正常進山作業,直接影響原告日常山林管護與生產經營。為恢復生產通行條件,原告計劃重新修建進山道路,預估修路成本51000元。但雙方對損失認定、補償標準分歧較大,在多次與鐵路公司商議未果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全額承擔修路費用。
![]()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宋作巖研判認為,該案涉及個人土地承包權益與公共設施安全建設雙重利益,且損失認定和補償標準都圍繞山地實際情況,僅憑書面材料難以還原現場全貌、精準界定爭議問題,為查清案件事實,徹底實質性化解矛盾,法官不懼陰雨天氣,驅車前往偏遠荒山開展實地勘察。
在涉案現場,法官精準核對鐵路防護欄布設位置、原有上山通道通行現狀,詳細核實設施建設對原告山林生產、日常通行造成的實際影響,同時認真聽取鐵路公司關于安全防護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合規性說明,全面掌握雙方爭議核心,為后續調解工作筑牢事實基礎。
立足查清的案件事實,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開展多輪遞進式調解,情理法相融雙向疏導。一方面,向鐵路公司細致釋法明理,明確其防護設施建設客觀占用村民原有生產通道、影響農戶正常生產經營,應當充分兼顧群眾合法權益,依法依規給予合理補償;另一方面,客觀向原告分析訴訟風險、維權成本以及修路費用司法認定的難點,引導其理性維權、適度讓步。
在宋作巖法官耐心細致的居中斡旋下,雙方分歧逐步縮小,最終自愿達成和解:由涉事鐵路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補償款12000元。原告收到補償款后,主動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并出具書面承諾書,明確雙方就本次鐵路防護欄占地、道路通行引發的糾紛全部了結,今后不再另行主張任何權利。
該案的圓滿化解,是淄川法院太河法庭推進“楓橋式人民法庭”創建的生動縮影。法官既依法維護了群眾涉農生產權益,又兼顧了公共基礎設施安全建設需求,以柔性調解替代剛性裁判,最大限度實現了雙贏效果。下一步,太河法庭將持續立足基層司法職能,以柔性調處實質化解基層矛盾,全力護航轄區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大眾新聞·山東法治報記者 王均生 通訊員 蘇明慧)
轉自:大眾新聞·山東法制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