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保山市消防救援支隊對外披露,騰沖一處臨街木工加工廠突發火情,消防救援人員火速到場處置。消防員計劃使用樓內消火栓快速控火,卻發現消防管網無水。救援人員只得改用消防車外接水源鋪設水帶滅火,所幸火勢可控,未釀成重大事故。
事后,消防排查確認,小區物業因管網漏水不愿依規檢修,擅自關停消防分區供水閥門,致使關鍵消防設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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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通報,7月11日23時許,云南保山騰沖一臨街小型木工加工廠突發起火,消防部門接警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處置。就在消防員爭分奪秒鋪設水帶,準備利用樓內消火栓壓制火勢時,誰也沒想到,本該24小時待命、守護居民安全的消防設施卻被人為關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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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只需對接樓內現成消火栓水源即可快速出水壓制火勢,但因小區消火栓完全無水可用,消防員不得不舍棄就近救援方案,緊急鋪設水帶,依托消防車外接水源進行滅火,所幸當時火勢仍在可控范圍,最終沒有造成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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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撲滅后,消防部門立刻對該小區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排查。經排查得知,涉事物業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小區消火栓管網漏水嚴重,因不想按規范申請維修、排查漏點,選擇直接關閉了分區供水閥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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