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的犯罪動機、家庭狀況等酌定情節,與坦白、認罪認罰等法定從寬情節相結合,往往成為法院量刑時的重要考量因素。如何在具體案件中全面呈現上述情節,是爭取從寬處理的關鍵。
案情簡介
孫某(化名),女,1985年生,小學文化,無固定職業,離異,獨自撫養未成年子女,家庭經濟困難。2025年初,孫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況下,因生活所迫從事賣淫活動數次,非法獲利數千元。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認罰。
公安機關以孫某涉嫌傳播性病罪立案偵查,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提起公訴。該案由趙飛全律師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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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飛全律師
辯護觀點
辯護人經會見和閱卷,發現孫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初犯等從寬情節,且其犯罪動機系因生活困難所迫,主觀惡性較小。庭審中,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第一,孫某具有坦白和認罪認罰情節。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依法構成坦白;孫某自愿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第二,孫某系初犯,無前科劣跡,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第三,孫某的犯罪動機系因生活困難所迫。孫某離異后獨自撫養未成年子女,無固定收入來源,因經濟困難才走上違法道路。雖不能因此免除其刑事責任,但可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予以考量。
第四,孫某的行為未造成實際傳播后果。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綜合考慮孫某的坦白、認罪認罰、初犯、經濟困難等情節,依法從輕處罰,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
案例評析
本案體現了傳播性病罪案件中酌定量刑情節與法定量刑情節的綜合運用。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動機是法院量刑時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雖然經濟困難不能成為免除刑事責任的正當理由,但可以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被告人的家庭狀況、犯罪背景、認罪態度等,在具體案件中均應作為辯護的切入點,以全面呈現案件事實,輔助法院作出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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