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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生母)對孩子的撫養(yǎng)權也可能爭不過繼母(繼父)?
為什么會這樣,這里是“周律的法律空間”,讓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上海寶山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撫養(yǎng)權糾紛案:
13歲女孩小寧最終被判給繼母潘女士,親生父親寧先生敗訴。
原來,2018年離婚后的寧先生,帶著與前妻生的孩子小寧與潘女士再婚,夫妻倆后來又生下了一兒一女,作為繼母的潘女士始終對小寧視如己出。
但寧先生婚后沉迷于賭博,欠下巨額債務,還因賭博被行政拘留,時常對小寧打罵。
2025年6月,潘女士忍無可忍,無奈起訴離婚并要求三個孩子都由自己撫養(yǎng),再婚后的兩個女兒是潘女士所生,主張可以理解,作為繼子女的小寧,法院是否會支持呢?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民法典》第1072條,繼父母與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形成擬制血親,法律地位與生父母平等,而且潘女士明確表示愿意繼續(xù)撫養(yǎng)小寧,而13歲的小寧也堅定表示要和潘女士在一起。
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超過8周歲未成年人意愿需被尊重,而且從未成年利益最大化保護的角度,判決給潘女士撫養(yǎng)也比給其生父更適合。
最終,法院判決三個孩子均由潘女士撫養(yǎng),寧先生按月支付撫養(yǎng)費并享有探望權,雙方均未上訴。
案例點評:
首先,繼父母與繼子女,如果因實際撫養(yǎng)教育而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則子女與親生父母所適用的法律,也同樣適用于其與繼父母之間。
也就是說,雙方爭奪撫養(yǎng)權時,《民法典》沒有區(qū)別對待,法律上看,和親生父母之間爭奪撫養(yǎng)權無差別。即血緣不是“加分項”,親生父母與繼父母之間怎么爭奪撫養(yǎng)權,同樣適用“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所以本案的判決沒有問題。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孩子超過八周歲的話,需要聽取子女的意見,但這不絕對:
一是年齡不絕對,根據(jù)最高院《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法辦〔2026〕76號)第18條的規(guī)定,子女即使未滿八周歲的,如果有表達能力,也應聽取其意見;
二是意見不絕對,法律規(guī)定的是“尊重”子女的真實意愿,但不等于必須依從子女的選擇,最終仍由法院在聽取其意見的基礎上,按“子女利益最大化”裁判。
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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