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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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分割糾紛中,父母婚后為子女出資買房的款項性質,一直是爭議高發難點。很多人認為:只要夫妻一方自認父母出資是借款,就可以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但實務中大量案件因此產生錯判,尤其容易出現夫妻一方與父母惡意串通、虛構借貸,變相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情形。
那么,父母為子女買房出資,離婚后子女一方自認借貸的有效嗎?
最高院在《王洪超、段瑩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父母為子女買房出資,離婚后子女一方自認,且有銀行轉賬明細、《借款協議》《欠條》等證據證明的,法院可綜合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證據認定構成民間借貸關系,配偶應當對因購買房屋而產生的夫妻共同的借款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最高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雙方對段瑩向李玲、王洪超轉賬的目的是購買案涉房屋均予認可。
段瑩主張轉賬款項屬于借款,李玲、王洪超應共同償還其借款本金及利息,該主張有銀行轉賬明細、李玲的自認、《借款協議》《欠條》等證據證明,王洪超辯稱轉賬款項屬于段瑩對其與李玲的贈與、款項中部分資金屬于其本人收入或其與李玲的夫妻共同收入,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
二審判決“綜合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證據”認定段瑩與李玲之間構成民間借貸關系,并認定王洪超作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應當對因購買房屋而產生的夫妻共同的借款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于法有據。王洪超申請再審沒有充足的證據推翻原審的事實認定。原審綜合雙方的訴辯主張確定案件的審理焦點,并未遺漏主張,王洪超以應查清案涉資金來源是父母資金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為由申請再審不能成立。
【裁判觀點簡析】
父母為子女買房出資,離婚時子女一方自認借貸,其效力需結合具體情況判斷,不能一概而論。以下是關鍵分析:
第一,離婚場景下單方自認不具有絕對效力。夫妻離婚存在財產分割對立利益,子女一方與父母存在天然親屬利害關系,單方自認借貸極易出現惡意串通、虛構債務、多分財產的情形。因此,司法對離婚家事借貸采取審慎從嚴認定原則,不單獨采信單方自認陳述。
第二,借貸成立需完整證據鏈支撐。父母主張出資為借款的,不能僅依靠子女自認,必須配套銀行轉賬憑證、資金流向記錄、購房付款明細、借貸合意溝通記錄等客觀證據。僅有當事人陳述,無客觀證據佐證的,無法排除贈與的高度蓋然性,借貸主張不成立。
第三,舉證責任明確倒置。夫妻一方主張父母出資為贈與的,需舉證證明父母存在明確無償贈與的意思表示;反之,父母及自認借貸的子女,需舉證證明借貸合意真實存在。任何一方舉證不能,均需承擔不利后果,不能僅憑單方自認歸責另一方。
周軍律師提醒,子女一方自認借貸本身不能直接產生法律效力,法院需結合證據、法律規定及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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