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段揪心的視頻,連云港小區火災,母親抱著 3 歲孩子懸在四樓窗外,隨后母女雙雙墜落,女童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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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數網友爭論:消防員該不該噴水?為什么沒有氣墊、云梯?
先回看火災當時的情況,(依據新晚報及上游新聞的公開報道):
7 月 27 日早上 6:25,消防接到連云港東方領秀小區火情報警;
6:30 消防員抵達現場,發現 4 樓窗臺困住一對母女(42 歲母親、3 歲女兒)。屋內濃煙高溫,母女無法在室內躲避,只能扒在窗外狹窄腰線;孩子父親成功逃生。
消防員到場后,分兩路行動:外部出水降溫排煙,同時喊話母女不要松手;內部人員立刻上樓破門救援。樓下組織居民拉起床單、被褥準備緩沖。
家屬現場提出訴求,希望消防員不要噴水,但救援人員依舊持續對起火窗口射水。
消防解釋:水流用來降溫、驅散毒煙,避免母女被高溫煙氣灼傷窒息,并且刻意控制水流,盡量不直接沖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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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消防員正在破門攻堅時,母女先后墜落。墜落途中撞擊三樓挑檐,偏移軌跡,樓下被褥沒能接住。
最終結果:3 歲女童搶救無效死亡,母親仍在 ICU 治療。
網友兩大疑問:
①噴水打濕墻體,會不會導致窗臺打滑,誘發墜樓?
②樓層不算高,為什么不鋪設救生氣墊、不開云梯?
連云港市消防救援支隊回應稱,現場煙霧大、溫度高,直接威脅被困人員生命。
出水是為了排煙降溫、掩護被困人員并減輕高溫煙氣傷害,為室內破門救人贏得時間。救援人員全程控制水槍射流,盡量避免直接沖擊被困人員13。
關于“未鋪設救生氣墊和云梯”:現場被困人員下方為綠化帶,且中間有一排變電箱,不具備鋪設救生氣墊(需近30平方米空間),也不具備使用舉高車、云梯車作業的條件。
消防員與群眾拉起床單被褥準備接人,但遺憾的是,被困人員墜落時撞到了三樓架空層挑檐,改變了墜落軌跡,導致未能被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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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法律分析:
普通人看視頻,人就在窗外,優先想辦法把人接住,不該噴水。
消防專業邏輯,火場最大殺手不是墜落,是高溫、有毒濃煙。一旦濃煙包圍窗邊人員,短時間內人會嗆暈、失去抓握能力,直接墜落。噴水本質是創造生存時間。
但這里存在無法回避的客觀副作用:水流會打濕外立面、欄桿,增大手滑風險。
矛盾就此產生:一種救援手段,同時存在 “救人收益” 和 “新增風險”。
放到法律層面,不能單憑結果倒推 “消防員做錯了”。
法律判斷標準是:救援方案是否符合規范、現場有無其他更安全可行方案、救援人員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依據《消防法》《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管理規定》《民法典》,要認定消防救援部門、消防員承擔民事 / 行政責任,四個條件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就無法追責:
①救援操作存在明確違規,違反滅火救援行業標準、處置規程;
②救援人員存在主觀過錯:故意,或是重大過失。火場瞬息萬變之下,普通的選擇失誤、臨場的判斷偏差,不算在內;
③該違規行為,和人員墜亡結果之間,存在清晰、直接的法律因果關系;
④不存在無法克服的客觀障礙、不可抗力限制(場地、濃煙、建筑條件等)。
放到本次連云港火災事件通俗講:
不能只看見 “消防員噴水、母女隨后墜落” 就直接推定有責;
必須查實:水槍射流方式、角度、壓力持續噴射屬于違規操作;
同時能證明,當時存在更安全可行的替代方案,卻被放棄;
且水流沖刷、墻面濕滑是墜樓決定性誘因,并且現場不存在無法突破的客觀困境。
僅僅 “有概率增加風險”,達不到追責標準。
消防員面對瞬息萬變的火場,只能在多種危險之間做取舍;普通人隔著屏幕,很難體會現場高溫、濃煙、空間限制帶來的絕境。
最終的權威定論,是由政府牽頭,聯合消防、公安、應急、住建等多部門組成的專項調查組,通過全面復盤取證后,在官方事故調查報告中統一給出。
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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