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吳先生(化名)在健身房鍛煉時,一名女子突然舉著手機走到他面前,當眾警告他“不要再去偷拍她”,說完轉身離開。吳先生覺得莫名其妙,隨即報警處理。他表示,警方根據健身記錄、行程信息等核查后發現,女方所指的部分偷拍日期與他的行程并不相符。整件事最終以對方在電話里的一句口頭道歉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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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向記者提供的報警回執單
“我當時戴著耳機,腦子比較空白,甚至沒聽清她在說什么。”吳先生告訴記者,摘下耳機后他才聽清,對方稱在此之前他已經連續偷拍過她好幾次。當時啞鈴區周圍有十幾個人,他反應過來后當場想把手機遞給對方查看,“她甚至直接不看,轉身就走。”
事情發生后,吳先生先找店長調取監控,健身房配合固定了錄像證據,但表示無法處理糾紛本身,他隨即報警。“警方告知我,雙方糾紛涉及名譽權問題,通常需要通過民事途徑解決,公安機關無法直接處理民事賠償責任。”吳先生說,他向警方提供手機內容供核查,未發現相關偷拍視頻或照片;女方在通話中提出的一個偷拍日期是4月份的某天,“我那天根本連館都沒進。”在警方牽頭下,他提出道歉、刪除錄像、消除影響三點訴求,最終對方只在電話里做了口頭道歉并稱當天沒按到錄制鍵,并未實際拍攝,但通話中仍堅持此前吳先生偷拍的說法。記者注意到,報警過程中還有一個細節,這名女子使用的健身卡并非本人所有,警方最終通過現場信息核實了涉事女子的身份。
眼下吳先生并不打算立即起訴,他有自己的顧慮,“進一步維權反而是把事情擴大化。”他也提到,這幾年被指偷拍、被指后陷入長期訴訟的案例并不少,周期和代價都擺在那里,“時間成本、金錢成本、人力成本都得自己付,也不一定有個好結果。”
真正讓他難以接受的,是維權的成本。“她憑一張嘴就能說我偷拍,我要澄清,就得找店長調監控、報警、把行程記錄翻出來,一樣一樣去證明。造謠一張嘴,辟謠跑斷腿。”吳先生說,自己當天就把事情處理完了,影響還算小,“但對方這種連證據都沒有的憑空指控,最后卻沒有對應的懲罰手段,這太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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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離開后,吳先生當即撥打了報警電話
這樣一起沒有上網發酵、只發生在健身房內的當眾指控,算不算侵權?漫修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鄭剛告訴記者,“沒造成實際影響”并不是不侵權的擋箭牌。名譽權保護的核心是社會評價,而社會評價降低并不以大規模傳播或實際損失為前提。“在健身房這樣人來人往的場合當眾指人偷拍,即便沒上網,也足以讓在場的人對當事人的品行產生懷疑,可能構成侵權。”鄭剛說,影響范圍小,更多影響的是賠償數額,而不改變侵權的定性。
吳先生被卷入偷拍指控后,為證明不存在相關行為而配合調查。對此鄭剛指出,名譽權糾紛原則上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本應由提出指控的一方承擔,在調查階段先向被指控方核查材料,是出于查清事實和效率的考慮,并不等于舉證責任由他承擔。他建議吳先生保存好出警記錄、監控錄像和行程材料,這些都是起訴其名譽侵權的有力證據。
至于吳先生所說的“沒有對應的懲罰手段”,鄭剛認為并非全無出口:女子在有數十人在場的場合公然指控,符合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的特征,可能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書面提出行政處罰的請求。但能否認定情節較重進而處罰,仍取決于公安機關裁量。“如果不打算走訴訟,單靠治安處罰這條路,性價比并不高。”
見習記者 何子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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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地鐵被疑偷拍案”當事人申請再審被駁回,稱后續會起訴造黃謠網友
6月10日,此前備受社會關注的成都男子地鐵被懷疑偷拍案有了最新消息。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該案當事男子何先生處獲悉,他此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審申請,被法院駁回。
何先生表示,他收到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書顯示,何先生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駁回何先生的再審申請。
何先生稱,至此該案在法律層面已經徹底結束,距離事發那天剛好滿三年。“后續我還會起訴有些網友利用AI造我黃謠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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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當事人何先生
據本報此前報道,2023年6月,何先生乘坐地鐵被懷疑用鞋面偷拍女性乘客,并被要求當眾脫鞋、脫襪自證清白,后被架出車廂,單腳站立在人來人往的扶梯處等候警察。雖然后來警方經過調查,證實他并未偷拍,但當初指認他的兩名女生并未對其誠懇道歉。為了給自己討回公道,何先生將涉事女生和成都地鐵訴至法院。
2023年12月,該案一審宣判,對何某某要求羅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鐵運營公司刊登道歉聲明、連續十天在案涉地鐵站宣讀道歉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50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何先生不滿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但被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二審判決結果出來后,何先生曾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他無法理解、難以接受,表示未來將會繼續尋求法律途徑,“可能會向更高一級法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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