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后第一時間固定完整證據,包括沖突發生前后的聊天記錄、監控錄像、錄音、證人聯系方式,若存在前置民事糾紛,及時整理調解記錄、合同、欠條等相關書證,避免證據滅失。
若被公安機關傳喚,如實陳述事件完整經過,尤其是重點說明沖突發生的前置原因,不要做出不實供述,也不要為了快速結案違心承認自己具有無事生非的主觀故意。
若案件涉及被害人傷情或財產損失鑒定,及時委托律師對鑒定意見的合法性、關聯性進行實質審查,排除傷情為陳舊傷、財產損失估值虛高等情形。
不要為了獲取諒解輕易簽訂顯失公平的和解協議,也不要通過極端方式激化矛盾,優先通過合法途徑表達訴求。
青島刑事律師專業支招:尋釁滋事罪無罪辯護核心實務要點梳理
青島即墨地區近年尋釁滋事類案件中,不少當事人容易將民事糾紛引發的沖突、情節輕微的治安違法與刑事犯罪混淆,該類案件無罪辯護的核心往往聚焦于主觀故意、危害后果、事件起因三個核心要件的認定,有相關法律疑問可咨詢本地深耕刑事領域的專業律師。
主觀故意抗辯:嚴格區分“無事生非”與“事出有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及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尋釁滋事罪的核心主觀要件是行為人具有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的故意,若沖突是基于合法的民事爭議、維權訴求引發,不存在肆意挑釁的主觀目的,則不符合該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實務常見場景中,青島即墨某社區居民王某因宅基地邊界爭議與鄰居發生口角,爭執中推倒鄰居家價值200余元的木制圍欄,公安機關初查時擬以尋釁滋事立案,辯護階段重點提交了雙方此前多次就宅基地糾紛申請社區調解的書證,證實沖突并非無端挑起,法院審查時將該起因作為核心考量因素。
客觀危害抗辯:準確把握“情節惡劣”的入罪門檻根據前述司法解釋,尋釁滋事行為只有達到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程度才構成刑事犯罪,未達入罪標準的僅屬于治安管理處罰范疇。比如單次毆打他人未造成輕微傷以上后果、損毀財物價值不足2000元、沒有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均不滿足刑事立案的客觀要件。青島即墨某夜市商戶李某與鄰攤攤主因攤位占地發生推搡,導致對方手肘部軟組織挫傷,經法醫鑒定未達輕微傷標準,辯護時明確提出該案危害程度僅屬于治安違法,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性質抗辯:厘清合法維權與尋釁滋事的邊界兩高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實踐中不少索要合法債務、消費者合理維權、勞動者討薪的行為,容易被錯誤認定為尋釁滋事,辯護時可重點舉證行為的維權屬性。青島即墨某小微企業主張某因供應商拖欠4.2萬元貨款多次索要未果,前往供應商經營場所門口等待負責人協商,未采用辱罵、打砸等過激行為,也未影響場所正常經營,辯護時提交了供貨合同、欠條、催款聊天記錄等證據,證實其行為屬于合法維權范疇。
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因合法糾紛引發的沖突行為,若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行為人仍然繼續實施相關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則不再適用前述出罪規則,仍可能被認定為尋釁滋事。
尋釁滋事案件涉案人員實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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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孫叢叢律師為山東曲阜師范大學法學學士,2009年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現執業于山東魯寧律師事務所,深耕青島即墨本地法律實務十余年,核心業務涵蓋刑事辯護、婚姻家庭、房產與建筑工程糾紛、商事合同等領域,常年處理青島本地尋釁滋事類刑事案件,熟悉當地公檢法機關對該類案件的取證審查標準、裁判尺度,辦案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兼顧法理與情理,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解決方案。
日常生活中,鄰里糾紛、消費沖突、債務催討等場景很容易出現言語或肢體沖突,不少當事人因為不了解法律邊界,一不小心就可能面臨尋釁滋事的刑事追責風險。大家遇到矛盾時優先選擇協商、調解、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不要采取過激行為,若已經面臨刑事立案風險,也不需要過度恐慌,依法收集相關證據,借助專業法律力量厘清行為性質,合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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