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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一年多的時間內,被告人韓某虛構與相關單位有食堂供應合作項目,并提供偽造的“生鮮農副產品采購合同”給被害人徐某,以和徐某合作投資上述采購項目為由,騙取被害人徐某錢款共計894846.05元。經調查,在上述項目中,被告人韓某曾通過銀行卡、微信等方式轉賬給徐某共計123448.55元“利潤”。截至案發前,被告人韓某未退還被害人徐某金額共計771397.5元。案發后,被告人韓某被鄭州市公安機關抓獲,現羈押在鄭州市第三看守所。那么,本案中的被告人韓某通過虛構與他人存在合同關系并分享合同利潤的事實,使得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而投資財物,最后取得其財物的行為定性為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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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被告人韓某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讓被害人以為參與投資有利可圖而將投資款交付給韓某,該合同是基于虛構的事實訂立的,屬于為騙取他人財物實施的手段;雙方并未約定合同違約、虧損承擔等相互的權利義務,被害人徐某除出資、分享利潤外無其他參與采購事務方面的責任以及行為,被害人的投資款不屬于合同項下的財物,此合同不屬于市場經濟秩序下的、法律意義上的合同。故被告人韓某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而系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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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行為人通過虛構與他人存在合同關系并以分享合同利潤為誘餌,使得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而向其投資財物,行為人取得其財物的行為定性為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具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綜合本案證據,被告人韓某的行為應當構成詐騙罪而并非合同詐騙罪。
首先,要認定為合同詐騙罪,不僅要有“合同”這一要件,還要求行為人巳經履行部分合同。合同詐騙罪的特殊之處主要體現在“利用合同進行詐騙”,即合同詐騙罪是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的。
就本案而言,第一,韓某的詐騙行為不是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韓某通過偽造印章的方式虛構與相關單位存在供應協議欺騙誘使被害人進行投資,其與被害人達成合作協議之前就已經實施了欺騙行為,被害人錯誤認識來源于韓某虛構供應項目的行為,不是來源于雙方達成以及履行協議過程中。
第二,韓某在與被害人達成協議之后給予被害人的錢款并非在履行合同,其目的是通過給予錢款掩蓋詐騙行為。韓某在拿到被害人錢款之后并未去開展生鮮供應項目,而是自己進行使用,即未履行合同,故其行為與合同詐騙罪中對行為人先行履行部分合同的要求不相符合。
第三,韓某通過虛構合同的方式,以利潤為誘餌,雖然虛構了與相關單位存在合作關系,使得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與其達成合作協議,但其與被害人達成的合作協議僅僅是其詐騙財物的手段。目的是通過該協議取得被害人錢財為已所用,且該協議僅僅為口頭約定,未就合同違約、虧損承擔以及其他采購事務責任進行約定,缺少合同構成的要件,不屬于市場經濟下的合同,故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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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退一步講,就算韓某與被害人達成的協議能夠認定為市場經濟下的合同,也并不意味著其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只是表象,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實質性的差異在于侵犯的法益不同。合同詐騙罪不僅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更主要是侵犯了市場秩序,詐騙罪則是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1997年刑法把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置于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的“擾亂市場秩序罪”一節中。因此,要認定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必須認定行為人是否利用合同擾亂市場秩序。
認定利用合同擾亂市場秩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1)市場秩序應當體現公共性,合同交易中的關系只能反映個人的權利,不具備公共性的不足以侵犯市場秩序,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市場是不特定多數人商品交易的場所,如果只是個別交易是無法認定為市場的,市場具有聚集性和公共性的意味。秩序是指自然、社會進程中存在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故只有反復、多次出現的行為才可能認定為秩序問題,偶然發生的個別現象不存在擾亂秩序一說。
(2)判斷是否侵犯市場秩序,可以從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從事經常性經營活動,合同的標的、內容或者其他事項是否涉及公共領域或對社會公眾產生影響,是否涉及不特定多數人。
結合本案,韓某與被害人所達成協議的相對人僅為韓某與被害人,為自然人主體的個別交易,不具備市場性以及公共性的特點,不能反映出韓某詐騙行為侵犯市場秩序,故其詐騙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而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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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被告人韓某通過虛構與他人存在合同關系的事實,并以分享合同利潤為誘餌,使得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而向其投資財物,其取得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而非合同詐騙罪。在認定被告人行為構成此罪而非彼罪時,要綜合全案認定的證據、罪名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以及從立法的角度思考設立此項罪名所要保護的法益,從保護法益的角度分析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侵犯法益,正確對犯罪行為進行定性。【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鄭州市第三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鄭州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鄭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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