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車輛的所有權是受限的!
河南劉先生,50 余萬全款購入某新能源品牌 SUV(購入僅半年),計劃暑假帶孩子自駕穿越中亞、游歷歐洲。7 月 8 日從河南出發,7 月 16 日駛出霍爾果斯口岸進入哈薩克斯坦第二天,車機被廠家遠程鎖死,中控彈出"解封申請"界面。
被鎖 30 多小時期間:基礎行駛能力保留,但導航、音樂、儲物箱解鎖、油箱蓋全部癱瘓;車內現金、證件取不出,加油靠網上找的應急方法。劉先生出發前曾在河南門店保養并明確告知工作人員要自駕出境,無人提醒鎖車風險。解鎖需提交護照、簽證、海關通關文件、購車合同、國際駕照等全套材料,審核拖到次日中午才恢復。
品牌客服回應出境大概率觸發遠程鎖車,無法提前報備規避,必須等車機報錯才能申請臨時解鎖,臨時解鎖僅限單一區域,跨國行駛可能重復觸發。
大家比較疑惑的點是,全款交付后,廠家還有沒有遠程斷功能的權利?
首先是對所有權造成妨害
《民法典》第240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第236條,妨害物權或可能妨害的,權利人可請求排除妨害。
車付清全款、完成交付,所有權已完全歸劉先生。廠家后臺總開關鎖的是車機,但連鎖到了儲物箱、油箱蓋、導航,這兩個不是純智能娛樂,而是關涉車輛能否繼續行駛、證件能否取出的問題。在異國公路環境下,能開不等于使用不受限,在這種鎖車狀態下,很可能導致人員滯留,人身財產處于風險狀態。
判斷遠程鎖定型是否構成占有侵害,判斷標準是被鎖定的是不是主要功能或者核心使用。本案鎖的不是動力,但鎖的功能組合(儲物+加油+導航)在跨境場景下已構成對使用權的實質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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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侵犯車主知情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具有知情權,商家在銷售車輛時,是否盡到了對國內購車只能國內用、出境大概率被鎖、跨國會重復觸發鎖車的說明義務?對于有跨境出行需求的客戶,這幾個點任一個都可能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策,尤其是50萬以上級的SUV,對于與商品用途、安全風險直接相關的重大事項,需要進行重點說明和告知。
并且,劉先生7月8日到門店保養明確告知要自駕出境,門店卻沒提醒。即使購車合同里提示不足,保養時門店已知具體跨境計劃卻未進行告知,按《民法典》第 509 條誠信原則的附隨義務:通知、協助,也很難免責。門店和廠家是不同法人沒關系,至少門店自身服務環節已構成告知義務瑕疵,品牌方對門店體系的管理責任也存在問題。
至于廠家說的怕車被倒賣或被盜也是無稽之談,劉先生是全款正規購車,并且海關通關文件護照簽證齊全,和盜搶車或灰色出口根本不是同一類型。廠家分明有能力后臺識別車輛跨境,通過App/短信/電話聯系車主,也就是有能力先核實行程再決定措施,卻選了先鎖30小時。
維權路徑
其實本案更接近違約,也就是廠家告知不足及合同履行瑕疵,以及侵犯所有權,和知情同意侵權。車主可擇一主張。
首先是固定證據,保養工單,證明已告知出境計劃、購車合同/用戶協議原文、鎖車期間截圖、客服通話錄音、解鎖提交的材料清單、境外滯留票據等。可以先向當地消協投訴,說對方未盡告知義務。也可以并行向工信部、市監總局舉報車企未經用戶同意遠程控制車輛的合規性。訴訟的話,可以列銷售門店和車企為共同被告。
遠程鎖車可能是使用新能源汽車非常尷尬的事,所有權寫在你名下,控制權卻躺在廠家服務器里,讓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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